一、一般拆迁房屋如何置换
(一)置换登记
凡需办理房屋置换登记手续的居民须携带原房屋的有效证件原件、业主有效身份证以及同住人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材料,委托置换的,还需提供委托授权书。
(二)价格评估
凡置换的房屋须作价格评估,评估中的初评,必须上门实地详细勘察,再经过专业人员的认真计算,进行复评,得出需置换房屋得评估价格。房屋置换人须提供配合并告之该物业的客观情况。
(三)置换委托
凡确定置换意向的居民,在得到原物业评估价格后,可正式委托置换公司进行房屋置换服务,签订房屋置换委托协议并支付一定的咨询费。
(四)签订合同
房屋置换委托后,由置换公司的专人具体负责为居民服务,推荐房源或寻找下家,陪同实地看房,直至居民满意后,正式签订有关交易合同或确认书,确定房屋置换委托人和房屋置换公司的权利及义务。
(五)办理手续
房屋置换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或委托房屋置换公司代办。在房屋置换委托人需要支付有关房款定金和代理费等,并可以开始办理有关手续,完成房屋交割的全过程。
(六)物业交割
委托置换的房屋交付下家使用或由置换公司保存时,新置换的房屋在交割验收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是委托置换的房屋原有户口全部迁出;
2、是室内物件搬空;
3、是水、电、煤气、通讯等费用全部结清。
被拆迁房屋已经被拆迁,房屋不复存在的,不可以再进行确认产权。
确认之诉通常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权利的存在。法院对房屋确权之诉作出判决,确认某个民事主体享有房屋所有权,这种权利应是一种现实存在的权利,也即权利主体可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如果原先存在的权利在判决时已不复存在,那么,权利主体原来对房屋享有权利,从法律角度而言只是一个事实而已。法院就确权之诉判决确定的,应是权利而不是事实。
拆迁房屋是可以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来获得补偿,但在置换时也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如果自己的房屋价值比置换的房屋价值较低,那么自己还会补偿一些差价,所以,在确定要置换时就一定要想清楚,看自己选择的方式是否合适,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利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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