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置换的标准
我国房屋拆迁置换标准呈现出因地域而有所差异的特征,一般而言其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首先是“最小置换比例”原则,顾名思义,就是指在拆迁过程中,房屋的产权置换比例不得低于一比一,也就是说,无论原有房屋的所有权面积有多大,相匹配的拆迁安置房的产权置换面积亦应相等或者更大。
其次,存在着“差价结算”,即若被拆迁方的产权面积超越了最大户型安置房的面积,那么被拆迁方可以选择申请多套安置房,但是总计的面积不能超过原本被拆迁房屋的法定最大使用范围。
然而,如果所需安置房的面积超出了被拆迁房屋的法定面积的特定百分比——通常设定为20%——那么超额部分便需要由被拆迁方以市场价格自行购置;反观若是安置房的面积较被拆房实际面积过小,那么这部分差距就会由拆迁方给予弥补。
此外,”结构差异“,换言之即由于不同种类的房屋结构有所区别,所以置换比例可能也不尽相同,譬如常见的砖混结构房屋可按照一比一点二的比例进行置换,然而尚未完工但已经完成主体建设的新建主房可能会采取一比一的比例进行置换。
最后,关于”土地附属物“如院落、种植植物等,一般情况下并不会额外提供经济补偿。具体的置换标准仍需依照当地的拆迁政策进行确认,因此我们建议向当地相关的拆迁管理部门或者专业的房地产学者咨询以获得更为精准的信息。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关于房地产拆迁过程中,过渡期费用的补偿基准如下所示:
(1)对于居民住宅类房产而言,在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情况下,若逾期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应按照每个月0.5倍的频率增加临时安置资助;
然而,若逾期超过六个月但不超过一年时,则需要按照每月1倍的速度增加临时安置资助;若逾期超过一年,那么,其临时安置资助将按月增长至两倍,且增长后的标准将在之前签署的协议规定的固定标准基础上进行折算与增加。
(2)而对用于生产和运营的商业性房产来说,在超过过渡期限的情况下,其临时安置资助仍需按照先前的拆迁协议中所明确规定的标准或经过评估机构认定的标准继续发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依据不同的地理位置,房屋拆迁置换规范呈现出差异化特征,然而一般情况下,其设定与实施均严格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首先,对被拆迁一方必须保证实现至少一比一的置换比率,从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次,在进行户型及面积的结算过程中,若出现超额部分,则需由被拆迁一方自行承担购买或者选取该地区的其他多套安置房的责任。再者,由于建筑结构的差异性会直接影响到置换比例的计算,例如,对于砖混结构的建筑物,其置换比例应按照一比一点二的标准来执行。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土地上的附属物通常不会得到额外的补偿。关于具体的置换标准,我们强烈建议您向当地的拆迁管理部门或者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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