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根据该规定,在涉网约车的交通事故纠纷中,网约车平台公司确有可能成为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但是,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却有一定困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但是,对于网约车致第三人损害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承担与传统出租车公司等同的替代责任,还是与网约车驾驶人分别承担侵权责任和补充责任呢?
对此,实践中仍未达成共识。
对于网约车公司自己招聘司机、自己组建车队,通过自己的网络平台提供用车服务的,用户是与网约车公司签订的承运合同,由网约车指派司机进行运输作业,司机也是网约车公司的雇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样的情形下,网约车司机在运输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网约车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事后可以根据其与司机之间的劳动协议进行追偿。
利用互联网平台对用车需求和车辆信息进行处理,进而撮合促成距离最近的用户和车辆达成承运合同,在这一类型的网约车服务中,因为司机是否接单完全自愿,并不完全受网约车公司的指示、控制、监督和管理,也不从网约车公司获取固定劳务报酬,因此司机并非网约车公司的雇员。
在这种网约车情形下,用户是与司机直接成立的运输合同,司机一旦出现侵权行为,由司机自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网约车公司的责任,只有在违反居间合同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时才存在。
例如,网约车公司承诺其加盟驾驶员均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的规定,但却隐瞒了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用户利益。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网约车驾驶人侵害乘客合法权益,或是网约车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替代责任。
对于第三人侵权的行为,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平台公司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网约车在现在虽然已经渐渐的规章化了,但是在网约公司和网约车驾驶人之间的违法责任承担还是有非常多的模糊空间,虽然在法律上规定网约车驾驶人如果在工作中发生违法交通行为的话,一般是由网约车公司来进行承担,但是在现实中网约车公司的处理态度非常的消极,而具体还是由网约车司机来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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