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签字非要笔迹鉴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1、“做笔迹鉴定一定要双方同意吗?
”:
不需要。
2、按规定:
在你们双方协商不成时,法院有权指定鉴定机构,如果已经有法院的指定,事情可能不太好办了,麻烦不在对方是否承认,而在于法院的态度。
如果是在法院没有指定前你自己找了鉴定机构,当然不存在这问题了。
3、“是不是对方不同意或不承认就不能做证据呢”:
(1)不是,只要鉴定机构有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没有瑕疵,鉴定结论就可以作为证据。
(2)对方如果不承认鉴定结论的效力,应当由对方举证证明鉴定机构无资资格、鉴定人员无资格或鉴定程序、鉴定方法不符合相关规定来证明鉴定结论无效,如果对方拿不出以上证据,其不承认鉴定结论的请求就不应被支持。
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3)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针对于相关的笔迹鉴定,首先是需要当事人向法院进行提出,法院会指定相关的司法鉴定部门来进行相关的笔记鉴定。
如果是私人在私下所做的笔记鉴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进行相关的使用。
只有法院指定的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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