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赔偿点内容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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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国家赔偿法赔偿点内容有什么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国家赔偿法赔偿点内容有什么

国家赔偿法赔偿点内容有主要有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共6章35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方式和标准、国家赔偿程序):

1、国家赔偿范围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不包括立法赔偿和军事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司法赔偿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司法赔偿又可分为刑事赔偿和其他司法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其他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除刑事司法职权以外的其他司法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2、赔偿义务机关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时,基本采用的是谁致害,谁负责的原则。

即实施侵害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负责赔偿。

3、国家赔偿方式和标准国家赔偿的方式,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

由于损害的性质、情节、程度不同,赔偿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由于国家机关承担着国家运转的各项职能,为保证公务的正常履行,赔偿的方式应力求便捷易行,以避免国家机关陷入繁琐的个案纠缠之中而贻误公务。

因此,我国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指国家支付赔偿金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时适用的标准。

4、国家赔偿程序国家赔偿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受理解决国家赔偿纠纷所要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的总和。

对国家赔偿请求人来说,这一程序是获得国家赔偿、实现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手段。

对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来说,是确定其赔偿义务和责任的程序。

对人民法院来说,则是最终解决国家赔偿纠纷案件的程序。

我国国家赔偿法分别就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规定了不同的程序。

其最大的区别在于行政赔偿可以由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而司法赔偿则是法院通过非诉的方式解决。

国家赔偿法赔偿点内容有四点,国家赔偿是有范围的,一般立法赔偿和军事赔偿是包括在国家赔偿当中的。

一般国家赔偿是针对行政和司法进行的赔偿。

同时一般国家赔偿的标准会根据利益侵害的情节和程度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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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赔偿点内容有主要有四项,第一项是国家赔偿的范围,在国家赔偿的范围当中,主要包括行政和司法的赔偿。第二项是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一般需要根据实施侵害人员所属机关进行确定。第三和第四项是赔偿标准和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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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的儿子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被拘留了,所以对于我国规定的拘役地点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规定拘役地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一种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半年)。所以,拘役是中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由于拘役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所以与管制具有明显区别。由于拘役是刑罚方法,所以它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期限上都有明显区别。
4.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以上特征,决定了它与其他短期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治安)行政拘留、民事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主体、法律依据等方面均有所区别:
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方法;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以防止其逃避侦查、审判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民事拘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司法性质,又称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所适用的其中一种行政处罚方法。
2.适用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具有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民事拘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6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之一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行政拘留的对象是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拘役由人民法院判决;民事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直接适用。
4.法律依据不同。拘役的依据是《刑法》;刑事拘留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民事拘留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而行政拘留的依据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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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听过刑事国家还给赔偿,想咨询下刑事国家赔偿标准内容是?国家赔偿的内容有?谢谢
[律师回复] 国家赔偿的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种类有三种;一是行政赔偿;二是刑事赔偿;三是民事、行政诉讼中国家侵权损害赔偿。
根据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⑥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⑦违反国家规定我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⑧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④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⑥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根据赔偿法第31条规定,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三项:
①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强措施(包括拘传、拘留、罚款等)的损害赔偿;
②民事、行政诉讼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赔偿;
③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等等)造成损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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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哪些内容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内容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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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律师。我的同学是学陶艺的,他有参加1些关于陶瓷艺术的一些比赛。专门为一些人设计一些陶瓷用品,最近她有写一篇有关陶瓷的书。想咨询一下著作权特点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以下材料就是著作权特点的相关解释: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种,除了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著作权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与专利权、商标权相比较,著作权主体的范围更加广泛,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以及国家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同时,由于法律对著作权主体的限制并不严格,因此,未成年人和外国人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著作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
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音乐作品、戏曲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比专利权、商标权的客体种类多,范围广。
3.著作权的内容具有丰富性和复杂性
著作权中所包含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的具体内容比较多:从人身权上看,主要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从财产权上看,主要有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演绎权等。同时,由著作权客体的多样性和广泛性所决定,不同的著作权的内容又不尽相同,具有复杂性。
4.著作权的产生和保护具有自动性
现代各国著作权法大多对著作权采取quot;创作保护主义quot;的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产生,不论是否发表,著作权即自动产生,开始受著作权法保护,与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方能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权、商标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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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打算自己出来创业,做个培训班,请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重点内容有什么呢?我想学习一下。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我国盗窃法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我国盗窃法具体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挪用公款。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律电报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依照本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窃。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盗窃珍贵文物,盗接他人通信线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为窝藏赃物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诈骗,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罪处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一十条
第一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毁弃邮件,情节严重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一)盗窃金融机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复制的电信设备、抢夺罪、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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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哪些内容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哪些内容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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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营业范围国内贸易的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国内贸易主要是指在中国国内进行的商品的买卖、现货仓单市场交易等在境内发生的交易的总称。贸易型企业经营范围参考1.百货(日用百货、服装服饰、皮革制品、鞋帽、洗涤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品、摄影器材、玩具、音响设备及器材)2.文化办公用品(纸制品)3.包装材料4.工艺品(工艺礼品、金银首饰)5.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6.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自行车、钢丝绳、阀门、管道配件、轴承、电线电缆)7.电子产品、通讯器材(除卫星天线)、通信设备、通讯设备(除卫星天线)、仪器仪表。8.机电设备及配件(电动工具、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工量刀具)、机械设备及配件。9.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10.食品(包装食品、速冻食品、糖果、饮料、糕点、水果、水产、南北干货、土特产、粮油制品、炒货、奶制品、调味品、保健食品、肉制品、植物油、茶叶、食用香料、食品添加剂、酒)11.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12.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钢材、石材、黄沙、木材)13.装潢材料(水暖器材、卫生洁具、陶瓷制品)14.酒店设备15.家具(办公家具、家具用品)公司注册流程依次为:查名(确定公司名字)→开验资户→验资(完成公司注册资金验资手续)→签字(客户前往工商所核实签字)→申请营业执照→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税务登记证→办理基本帐户和纳税账户→办理税种登记→办理税种核定→办理印花税业务→办理纳税人认定→办理办税员认定→办理发票认购手续。注册公司营业执照所需资料
1.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
2.工商查名预拟公司名称字号五个以上
3.注册资本金额及各股东投资比例;
4.拟定公司经营范围;
5.办理税务登记证需提供会计人员照片,会计上岗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6.办公场所租赁证明,产权证明,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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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的特点和内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方的婚前财产的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法定的个人财产包括什么范围
答:《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以上内容。
对于“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再如夫妻一方获得的代表着优胜者荣誉的奖章、奖牌、奖杯、带有明显纪念意义的奖品等,因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应归获得该荣誉的夫妻一方个人特有。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荣誉获得者因此所获得的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如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根据婚姻当事人的财产约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那部分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对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无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多少年,个人财产一直属于个人财产,而不会进行转化。当然,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招标特点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工程招投标行为主体的经济性。工程招投标中最重要的两个行为主体就是招标人和投标人。招标人的最大和最终利益是期望在未来能获得一个符合功能要求的建设工程产品。因此,他招标的目的是选择到一家报价合理、实施方案可行、最大程度令其满意的承包商。投标人的最终利益是从所有投标人的竞争中胜出成为中标人,并通过承接该工程获得尽可能高的利润回报。
在这一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之间的复杂博弈过程中,主体双方一定会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用尽一切办法和手段。
(2)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源稀缺性。当前,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客观上存在着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生产能力明显过剩的情况。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建设工程市场仍将会是买方市场,既表现在总量上的供大于求,又表现在结构供求上的不平衡。
业主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工程,形成了工程的买方市场,几家、十几家甚至几 十家投标人竞争一个工程,最终只能有一家中标,成为承包商,竞争十分激烈。 对于投标人而言,资源稀缺性体现在:适合自己且有利可图的工程数量相对较少, 而能最终中标承接到工程则更加困难;对招标人而言,要从众多投标人中挑选到一家资信、能力、报价都完全满意的承包商也不轻松。招投标的目的即是通过市场竞争对这些稀缺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和充分利用。
(3)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现代工程涉及专业门类多,科技含量高。工程项目本身具有一次性及不可复制性的特点,导致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以及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另外,工程业务方式有着它自身的特殊性。通过工程招标投标先确定合同价格和工期,然后再完成工程的设计、供应和施工工作。而在招标投标阶段,对工程的描述常常是不完全的,双方理解也常常不一致。这导致要事先比较准确地确定合同价格和工期十分困难,特别对于总价合同尤其如此。这导致了招标投标过程和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冲突与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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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项目有哪些,国家赔偿包括哪些内容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扶养费、生活费。3、致人精神损害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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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您好,我们想要跟您了解我国国家赔偿不包括哪些内容的呢、。谢谢您能够帮助我们处理下这个问题。谢谢。
[律师回复] 您好,国家赔偿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国家名称权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名称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名称决定权”。这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但在我国对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法律要求其必须设定名称,而且此名称必须进行登记。而对于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则依其意愿,可以设定名称,也可以不设定名称。  
(二)“名称使用权”。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现行法律规定,在登记的地区内,其他组织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名称进行登记。在同一地区内,数个组织曾使用相同的名称的,只要其中一方将名称登记后,其他各方不得再使用原来的名称,否则就是侵权。当然,名称使用的范围,仅以登记核准的范围为限。同时其独占使用权,也限于在同一行业,不排除不同行业的使用。但显然此种做法已不适合全国一个大市场的要求,目前已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的限制。  
(三)“名称变更权”。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变更的范围,依名称权人的意愿,既可以是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但对经过登记的名称,变更后的名称即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未经登记不生法律效力。  
(四)“名称转让权”。这是名称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名称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而且,既然名称权可以转让,自然名称权就可以继承。尤其对于非公有制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组织形式,当参与经营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财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自然会发生名称权的继承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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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复议书内容是什么?
1、赔偿请求人提起复议申请,也应当向复议机关递交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可以参照赔偿请求申请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时应附有赔偿义务机关的书面决定。2、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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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财务管理的内容和难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财务管理的重点:
①筹资管理
②投资管理
③利润(股利)分配管理
⑤成本管理财务管理的难点:
(一)投资决策它是以收回现金并取得收益为目的而发生的现金流出。企业的投资决策,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
1.项目投资和证券投资项目投资是把资金直接投放于生产经营性资产,以便获取营业利润的投资。证券投资是把资金投放于金融性资产,以便获取股利或者利息收入的投资。
2.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它是影响所及超过一年的投资。长期投资又称资本性投资。用于股票和债券的长期投资,在必要时可以出售变现,而较难以改变的是生产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投资。长期投资有时专指固定资产投资。短期投资是影响所及不超过一年的投资,短期投资又称为流动资产投资或营运资产投资。
(二)筹资决策筹资一般是指筹集资金。筹资决策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取得企业所需要的资金,包括向谁、在什么时候、筹集多少资金。可供企业选择的资金来原有许多,我国习惯上称“资金渠道”。按不同的标志,它们分为:
1.权益资金和借入资金权益资金是企业股东提供的资金。它不需要归还,筹资的风险小,但其期望的报酬率高。借入资金是债权人提供的资金。它要按期归还,有一定的风险,但其要求的报酬率比权益资金低。
2.长期资金和短期资金长期资金是企业可长期使用的资金,一般包括长期负债和权益资金。短期资金一般是指在一年内要归还的短期借款。也就是说短期资金的筹集应主要解决临时的资金需要。
(三)股利分配决策它是在公司赚得的利润中,有多少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有多少留在公司作为再投资。主要公式是利率=纯粹利率+通货膨胀补偿率+风险收益率
打算要去申请行政复议,在去申请之前,需要先了解一下,关于《行政复议法》特点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强调行政效率,产生了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强调行政效率,是《行政复议法》的鲜明特点,但当与公正产生矛盾和冲突时,行政复议机关当作何选择?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区别于行政执法和管理行为,后者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正原则;而行政复议是行政司法行为或称行政监督行为,应遵循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原则。
  
2、强调“民本位”,提出了实体与程序的平衡问题。《行政复议法》为体现便民、利民宗旨,注重实体,虚化程序,不强调要件,存在着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原因是立法者认为过于严格的要式和程序规定是与效率相对立的,进而会影响公正。但从法律制度的特性来分析,不能脱离程序讲效率。程序能保障公正,程序本身也能产生公正。
  
3、强调行政监督,引出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之争。大多数有关《行政复议法》的解释或者行政复议制度的论述都把行政复议定性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但也有人认为行政复议不完全是内部监督。笔者认为,行政复议的监督权力来源于外部的申请,虽然其监督权的实现有赖于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功能的发挥。行政复议的价值取向是权利保护优先于行政干预。只要能切实实现这一目标,选择何种机制并不受现有法条和行政法学观点的制约。
以上是《行政复议法》特点,请参考
劳动合同法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重点内容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签订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合同期时间有长短,续签两次为无固定。
可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太短,就不能约定试用期。这是从试用期的角度来说,因为有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做了限制。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现在有些企业想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规避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对此,有关部门也要作出具体规定。
签合同最稳定的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大的问题,劳动者好好干活,不,用人单位、企业生产经营都很正常,这样的无固定期限应当到劳动者领养老金。当然,效益不好了,可裁减人员;劳动者出现问题、违章了,或劳动者因客观原因干不了了,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永久性合同,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签了一个满1年的合同,按规定适用期是2个月,1年下来双方情况都没问题,再用再签,就是续签一次了。如果签的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论上说不可以有第三次,即: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没有主客观原因问题,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如解聘要有法定事由。
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职工,解聘要有法定事由。关于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有13项具体规定。过失性解除,以劳动者有过错为前提;非过失性解除,是依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身体不好、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而不是劳动者过失引起;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是因经营状况不好出现问题了。这些都是法定依据,可以解除合同。
4、解聘要给经济补偿,辞职履行告知义务。
无论什么理由解聘,都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方法,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对高端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有适当限制,最高标准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补偿年限最多12年。
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合同,要履行告知义务,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不提前通知,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举出证据,劳动者就要赔偿。
发生纠纷、争议,能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调解。现在立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这方面强化了,企业有调解,地方劳动部门有调解,但调解是自愿的。调解不成,需要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提请诉讼。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按规定补偿。
5、违约金限两种情况,试用期限约定一次。
适用期、违约金和加班的规定,主要是解决不订合同、合同短期化、滥用适用期、违约责任和加班费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前违约责任规定比较泛滥,现在违约只有培训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况。除此之外,对劳动者不能再有任何违约责任规定。
一般每日加班最多1小时,因特殊原因最多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6、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实施岗位有“三性”。
劳务派遣是新的用工形式,但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尤其突出的是同工不同酬,造成新的歧视、新的不公平。现在,有些用人单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限制了用工自主权,纷纷搞劳务派遣,以规避合同。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劳务派遣,一般用工不能超过6个月,而正式的直接用工不能用劳务派遣。也就是说,不符合这三性的岗位,就不能用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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