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实施细则具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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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国家赔偿法实施细则具体有哪些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国家赔偿法实施细则具体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实施细则具体有哪些第一条(制定依据)本细则依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法律不溯既往)依本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请求国家赔偿者,以公务员之不法行为、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损害均在本法施行后者为限。

第三条(确定机关)依本法第九条第四项请求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时,如其上级机关不能确定,应由其再上级机关确定之。

第二章预算之编列与支付第四条(预算之编列)本法第七条第二项之经费预算,由各级政府依预算法令之规定编列之。

第五条(赔偿请求时期)请求权人于收到协议书诉讼上和解笔录或确定判决后,得即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前项请求后,应于三十日内支付赔偿金或开始回复原状。

前项赔偿金之支付或为回复原状所必需之费用,由编列预算之各级政府拨付者,应即拨付。

第六条(收据及证明文件)请求权人领取赔偿金或受领原状之回复时,应填具收据或证明原状已回复之文件。

第三章协议第一节代理人第七条(代理人之委任)请求权人得委任他人为代理人,与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协议。

同一损害赔偿事件有多数请求权人者,得委任其中一人或数人为代理人,与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协议。

前二项代理人应于最初为协议行为时,提出委任书。

第八条(代理权)委任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为一切协议行为之权,但抛弃损害赔偿请求权、撤回损害之请求、领取损害赔偿金、受领原状之回复或选任代理人,非受特别委任,不得为之。

对于前项之代理权加以限制者,应于前条之委任书内记明。

第九条(多数代理人权限)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单独代理请求权人。

违反前项之规定而为委任者,对于赔偿义务机关不生效力。

第十条(代理人陈述之效力)委任代理人事实上之陈述,经到场之请求权人即时撤销或更正者,失其效力。

第十一条(代理权之继续)委任代理权不因请求权人死亡、破产、丧失行为能力、或法定代理权变更而消灭。

第十二条(解除代理)委任代理之解除,非以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不生效力。

第十三条(法定代理)协议由法定代理人进行时,该法定代理人应于最初为协议行为时,提出法定代理权之证明。

前项法定代理,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十四条(代理权之补正)赔偿义务机关如认为代理权有欠缺而可以补正者,应定七日以上之期间,通知其补正,但得许其暂为协议行为,逾期不补正者,其协议不生效力。

第二节协议之进行第十五条(参加协议)同一赔偿事件,数机关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时,被请求之赔偿义务机关,应以书面通知未被请求之赔偿义务机关参加协议。

未被请求之赔偿义务机关未参加协议者,被请求之赔偿义务机关,应将协议结果通知之,以为处理之依据。

第十六条(通知陈述人义务)赔偿义务机关应以书面通知为侵害行为之所属公务员或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之团体、个人,或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而就损害原因有应负责之人,于协议期日到场陈述意见。

国家的赔偿问题,有关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具体的法律进行有效的维权,但是有关的问题处理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完美,所以自己要接受现实与理论上的差异,对于有关的国家赔偿的细则,最大的目的还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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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实施细则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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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实施细则具体是怎样的?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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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是作家,最近他觉得有人侵犯他的著作权了,所以他想问一下著作权 实施细则的具体条例有哪些?
[律师回复]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如果对于著作权 实施细则的具体条例有哪些还有不明白的,欢迎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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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实施细则具体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实施细则具体有请求国家赔偿者 以公务员之不法行为、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损害均在本法施行后者为限。依本法第九条第四项请求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时,如其上级机关不能确定,应由其再上级机关确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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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近由于要监督劳动合同的实施,但是不知道细则是什么,现在想了解一下劳动合同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014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目录

一、 总则

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五、 集体合同

六、 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 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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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具体是什么?
税款征收的方式: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委托代征、查验征收。税款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在组织税款入库过程中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的计算、征收、缴库等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税款征收方式的确定遵循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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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律师回复] 对于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收费方式向其客户提供的各类本外币银行服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
(一)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
除前款规定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服务项目及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
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
第十条 商业银行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
以上“零钞”、“大额”的界定以及相关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制定本系统内统一的定价管理制度,明确定价范围、定价原则、定价方法以及总行和分行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其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商业银行就前款事项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时,应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
第九条、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合资财务公司和独资财务公司提供本办法
第四条规定的服务,其服务价格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此前有关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或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冲突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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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劳动关系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一,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之日起,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件,之后有关部门又出台了实施细则,对劳动法做进一步的贯彻。那么,劳动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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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一个朋友在工作期间外出意外受伤,这属于工伤吗?请问张家口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以上就是张家口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回答。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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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一朋友说他的劳动合同快要到期了,然后就想问问你们这个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都有啥?
[律师回复]
1、2016年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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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细则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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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我马上就要开始上班了,但是暂时还没有签合同,就想问一下这个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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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阿姨,结婚多年没有怀孕,她想收养个孩子,请问谁知道我国收养法实施细则呀?求大家帮她
[律师回复]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根据上述收养法的规定,被收养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未成年人是孤儿。我国收养法所称的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该未成年人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该未成年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也可以不受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也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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