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身份犯主要是指定罪身份,也就是就是构成某个罪需要特定的身份,比如说贪污受贿类的犯罪都需要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实践中强奸罪行为人必须为男性,但女性在强奸罪中也是可以构成主体的,如间接正犯、帮助犯等等。
一般而言,犯罪之成立,与犯人之身份无关,但在若干情形,法律将“身份”或“其它特定关系”规定为构成要件或为刑罚加减或免除之原因者,此种犯罪称为“身份犯”。
反之,刑法上多数犯罪,原则上于行为人之资格并未设限,即为“非身份犯”,又称“普通犯”。
虽然说具体的强奸罪只能由男性来实施,即实际的强奸行为仅能够由男性针对于女性来实施,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为强奸罪。
”刑法理论界据此对强奸罪的通说的解释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根据立法时的社会背景来看,当时的“性交”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在当代的话,同性之间也可以进行),因此强奸的直接行为人只能是男人。
但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女性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分工,可以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并且可以构成间接正犯。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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