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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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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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行纪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行纪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一)行纪人的违约责任行纪人在行纪合同中主要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

(1)从事行纪活动的费用依法由行纪人负担,而委托人垫付的,行纪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或者相应减少报酬。

(2)行纪人占有购进或销售的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灭失、毁损、缺少、变质、污染,应当对委托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买入行纪中,包括行纪人以自己费用再购进委托人所要求的委托物);

行纪人对购进或销售的物品占有期内,发生第三人侵害时,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

(3)卖出的委托物由委托人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行纪人未经委托人同意而擅自处分该物,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在其损失范围内负责赔偿;

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没有合理处分该物,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行纪人未按照委托人委托指示办理行纪事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行纪人代购的物品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买入价,又未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有权拒收该物品,或者由行纪人自己补足其差价;

如果行纪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以低于合同规定价格销售委托物,应当由行纪人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补偿其差额)

(5)行纪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对接受该委托事务的第三人行为承担责任,第三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行纪人应负责赔偿。

(6)行纪人对于购进物品存在的瑕疵,应当承担责任。

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该物品,并可要求行纪人继续履行行纪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7)行纪人未按合同规定,将购入的物品或者代销的价金及时交给委托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行纪人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对于所增加的收入部分,未履行交付委托人的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除应补足不交或少交的部分外,还应当按未交付部分的总金额,偿付委托人延期交付委托物或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8)行纪人对于自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负有直接履行的责任,若因行纪人自己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行纪人除自己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外,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赔偿委托人实际的经济损失

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行纪人应当向委托人履行第三人的义务;

因此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第三人违约的情况下,行纪人承担责任后,可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不过,因委托人的过错致使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该不能履行时,委托人应当自负后果。

(9)行纪人在行纪活动中因自己过错造成委托人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行纪人支付的违约金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委托事务的价值总额。

此外,行纪人在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应依约定相应减少或者免除报酬。

(二)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在行纪合同中主要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

(1)委托人在收到行纪人完成委托任务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收或迟延接收工作成果(卖出委托物的价款或者买入的委托物),应按合同规定,向行纪人偿付违约金;

因此造成行纪人损失的,应赔偿行纪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对于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收或迟延接受工作成果,行纪人保管时,委托人应当支付保管、保养费。

对于拒收的物品,在行纪人代为保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行纪人的原因发生物品灭失、毁损、缺少、变质、污染的,由委托人承担损失。

此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仍拒绝受领工作成果的,行纪人可以依法提存该成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2)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行纪人依法提存委托物的,委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3)委托人接到行纪人关于寄售物品瑕疵通知后,应尽快作出处理答复,不予答复的,视为默认,即同意行纪人提出的处理意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4)由于委托人的过错,致使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行纪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

通常情况下,如果行纪合同继续履行,除应顺延履行期限外,委托人还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偿付违约金;

造成行纪人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委托人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支付酬金及其他必要费用义务时,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除了继续支付这些费用外,还应偿付行纪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和利息。

(6)委托人擅自变更合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向行纪人偿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行纪人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支付。

行纪人和委托人在签订完行纪合同以后,需要根据合同的内容来依法执行,如果双方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说行纪人在完成了行纪合同以后,委托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那么行纪人可以依法使用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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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时限规定对行政处分有时限要求,即: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对行政处理、解除合同和经济处罚等,无时限要求,但应及时处理。
(三)处理要求:
1、事实证据要充分。
2、适用法律、规章制度要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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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除、除名、辞退的联系与区别当前,很多企业在劳动关系处理中,滥用开除、除名、辞退三种不同的法律名词,混淆了三者的概念,从而引发了许多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因此,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三者的概念。
1、开除是对犯错误员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于严重的员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

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4)严重犯有《用人单位员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2、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单位依法从员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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