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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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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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行纪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行纪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一)行纪人的违约责任行纪人在行纪合同中主要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

(1)从事行纪活动的费用依法由行纪人负担,而委托人垫付的,行纪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或者相应减少报酬。

(2)行纪人占有购进或销售的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灭失、毁损、缺少、变质、污染,应当对委托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买入行纪中,包括行纪人以自己费用再购进委托人所要求的委托物);

行纪人对购进或销售的物品占有期内,发生第三人侵害时,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

(3)卖出的委托物由委托人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行纪人未经委托人同意而擅自处分该物,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在其损失范围内负责赔偿;

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没有合理处分该物,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行纪人未按照委托人委托指示办理行纪事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行纪人代购的物品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买入价,又未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有权拒收该物品,或者由行纪人自己补足其差价;

如果行纪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以低于合同规定价格销售委托物,应当由行纪人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补偿其差额)

(5)行纪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对接受该委托事务的第三人行为承担责任,第三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行纪人应负责赔偿。

(6)行纪人对于购进物品存在的瑕疵,应当承担责任。

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该物品,并可要求行纪人继续履行行纪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7)行纪人未按合同规定,将购入的物品或者代销的价金及时交给委托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行纪人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对于所增加的收入部分,未履行交付委托人的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除应补足不交或少交的部分外,还应当按未交付部分的总金额,偿付委托人延期交付委托物或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8)行纪人对于自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负有直接履行的责任,若因行纪人自己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行纪人除自己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外,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赔偿委托人实际的经济损失

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行纪人应当向委托人履行第三人的义务;

因此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第三人违约的情况下,行纪人承担责任后,可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不过,因委托人的过错致使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该不能履行时,委托人应当自负后果。

(9)行纪人在行纪活动中因自己过错造成委托人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行纪人支付的违约金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委托事务的价值总额。

此外,行纪人在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应依约定相应减少或者免除报酬。

(二)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在行纪合同中主要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

(1)委托人在收到行纪人完成委托任务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收或迟延接收工作成果(卖出委托物的价款或者买入的委托物),应按合同规定,向行纪人偿付违约金;

因此造成行纪人损失的,应赔偿行纪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对于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收或迟延接受工作成果,行纪人保管时,委托人应当支付保管、保养费。

对于拒收的物品,在行纪人代为保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行纪人的原因发生物品灭失、毁损、缺少、变质、污染的,由委托人承担损失。

此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仍拒绝受领工作成果的,行纪人可以依法提存该成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2)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行纪人依法提存委托物的,委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3)委托人接到行纪人关于寄售物品瑕疵通知后,应尽快作出处理答复,不予答复的,视为默认,即同意行纪人提出的处理意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4)由于委托人的过错,致使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行纪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

通常情况下,如果行纪合同继续履行,除应顺延履行期限外,委托人还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偿付违约金;

造成行纪人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委托人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支付酬金及其他必要费用义务时,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除了继续支付这些费用外,还应偿付行纪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和利息。

(6)委托人擅自变更合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向行纪人偿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行纪人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支付。

行纪人和委托人在签订完行纪合同以后,需要根据合同的内容来依法执行,如果双方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说行纪人在完成了行纪合同以后,委托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那么行纪人可以依法使用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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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纪合同 行纪人怎么承担违约责任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酬金的协议。从事行纪活动的费用依法由行纪人负担,而委托人垫付的,行纪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或者相应减少报酬。行纪人占有购进或销售的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灭失等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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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的对象和条件。开除处分只适用于严重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
②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③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④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且旷工时间达到法定期限的职工。  辞退则适用于犯有《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第2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职工。  

2)处理的程序。开除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查清事实,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开除决定要与职工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作出的决定要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将其档案材料移交当地劳动就业机构,以便被开除的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辞退,按照《国有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应由车间、科室提出职工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决定的备案和档案的移交与开除处分相同。  除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法律、法规未作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可参照辞退程序执行。
油票是违纪的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票是指业主购买房子时所产生的一切票据,包括购房发票、完税证等等。在一些文学作品中本指缴纳房租的收据。而因房屋拆迁或政策限制而获得的购房优惠资格,倒卖这种资格也称为卖“房票”。 按政策,拆迁安置房、中低价商品房可以买卖,但是要在办下产权证之后以二手房的形式交易,但是有相当多的中低价商品房在交付前就被转手了。 炒卖政策房“房票”,多存在于一些不正规的中小介公司,但少数正规品牌中介实际上也会进行这样的交易。按照规定,房地产经纪人是不允许操作期房交易的。而相关部门在对政策房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时,把关不严。 如果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竞争,从事非法经营贸易或者中介服务的,以及强行进行交易,扰乱和破坏等价有偿、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罪。 因此,房票的存在本身是合法的,但是不合理的倒卖房票,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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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周末补课违不违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有明确规定中小学校不能对学生补课是有偿收费的情况的禁止,如果是无偿的,不收取任何费用,义务教学补课,是允许的。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但不收取费用的情形不属于有偿补课。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情形的情形有三种:

一,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但只要是学校以自己名义组织、要求学生补课并收取费用,无论补课是由学校还是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在校内还是校外进行,都构成学校组织、要求有偿补课。

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学校不组织或要求学生有偿补课,但只要学校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学生对学校的信任,不单独使用学校名义,而是变相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无论是以学校名义收取费用,或者是由校外培训机构收取费用补偿给学校,或者是学校并不以任何形式收取参与补课的学生或者校外培训机构的费用。但校外培训机构对学校学生参与其补课收取费用,且校外培训机构采取与学校联合方式,就属于学校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只要公办中小学将教育教学设施或者学生信息提供给校外培训机构,即使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会加重学生负担,不利于推进素质教育。且校外培训机构总是收取费用的,为从根本上杜绝有偿补课,将该行为纳入有偿补课行为加以治理是非常必要的。扩展资料:教育部出台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采取了区别对待、分类治理、突出重点的态度,集中治理社会关注度高且影响恶劣的收取费用的补课行为。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并充分考察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在教师特定身份行为限制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寻找到了“严禁有偿补课”这一分界点。将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且不收取费用的情形排除在外,在通知中肯定并鼓励教师“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行为,有效解决了我国多年来补课治理的困境。退休教师已经不再学校继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其行为不在《规定》调整范围。对此要结合《规定》配发通知和《处理办法》从三个方面理解执行:

一,经认定构成有偿补课的,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理,明确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规定》全面实施。

二,对情节严重的有偿补课行为要从重处理。根据《教师法》
第八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是教师的法定义务。教师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可能构成《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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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处理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2、行政处理:除名、辞退。
3、解除劳动合同。
4、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最多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0%);经济赔偿(由用人单位酌情确定具体数额,可以由员工交付,也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数额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违约金(可在合同中约定,数额应依据员工的承受能力确定,地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调岗降薪。
(二)时限规定对行政处分有时限要求,即: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对行政处理、解除合同和经济处罚等,无时限要求,但应及时处理。
(三)处理要求:
1、事实证据要充分。
2、适用法律、规章制度要准确。
3、处理文书表述要全面、清楚。
(四)开除、除名、辞退的联系与区别当前,很多企业在劳动关系处理中,滥用开除、除名、辞退三种不同的法律名词,混淆了三者的概念,从而引发了许多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因此,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三者的概念。
1、开除是对犯错误员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于严重的员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

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4)严重犯有《用人单位员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2、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单位依法从员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
1)员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3、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辞退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员工,决定解除其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理时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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