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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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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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关系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关系

(一)、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区别

1、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

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

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3、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

在前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二)、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

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

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

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

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

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

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

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

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

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

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是属于有偿合同,委托人要进行支付报酬。

委托合同是根据双方的约定,可以约定有偿的服务也可以约定是无偿服务。

行纪合同也是有一定的范围,并不是所有的事项都可以签订行纪合同,比如说国家不允许买卖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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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跟委托合同之间没有联系,只不过,这三种合同都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民事合同,三者的差别非常大。比如,在居间合同中有居间结果的,居间人才能请求当事人支付报酬,委托合同中委托行为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但行纪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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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不同。
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权利和不履行义务,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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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4、有偿性不同。
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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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帮您了解的,对于试述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区别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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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由一方代为另一方办理委托的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但是,这两种合同又有所区别:
  其
一,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其
二,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其
三,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在前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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