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的,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事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一)返还财产即因缔约过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给受损失一方。
如果双方均已给付财产的,应由双方相互返还,剩余部分由缔约过失方再作返还。
(二)折价补偿在合同被确认元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已毁损、灭失而不能返还或因情势变迁已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对该财产按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予以折价补偿,以弥补以方所遭受的损失。
(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方式中适用最广的责任形式。
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不论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还是被变更或被撤销,只要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应依法予以赔偿,以填补相对方的损失。
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元过错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对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而千百万的损失。
赔偿损失这一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合并适用。
(四)各负其贵即缔约双方如果都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均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或者财产权益,因此其责任承担方式就是损害赔偿,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和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
无论承担的方式如何,赔偿损失是其常用的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的纠纷可以要求对方的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还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自己的财产来处理,还有一种方式是通过折价来对当事人的损失做出一定的赔偿,并且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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