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上限金额是多少,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的规定;
只要不超过实际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就是合理的。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数额超过该比例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损失,予以减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
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从民法、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方面上讲,一般认为只要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扣除实际损失后,其余款不超过主合同总金额的20%;
就应当不属于“过分高于”的情况。
另外,《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是意思自治在法律上的效力,故此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当事人必须受合同约束。
现在我国基本处于市场经济,所以现行民法典没有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限制,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予以尊重并应受法律保护。
而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也是理所当然,如果不对违约方惩罚,法律对守约方就没有任何鼓励和保护了。
我国《民法典》对合同违约金的数额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合同违约金最高不能超过主合同总金额的20%。
要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则可以请求适当的降低或增加。
综合上面所说的,施工合同是由双方来进行约定,只要合同成立那么双方的权益就会受到保护,如果存在违约的情形,那么必定就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对于存在的违约金额度就需要由双方协商,只要不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标准,那么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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