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实施细则全文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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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国家赔偿实施细则全文的内容有哪些?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国家赔偿实施细则全文的内容有哪些?

协议不成立,又不请求继续协议。

协议不成立,又不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请求权人受败诉判决确定。

四、暂先支付之医疗费丧葬费,超过协议、诉讼上和解或确定判决所定之赔偿总金额。

第三十七条(起诉应附文书)

请求权人因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或协议不成立而起诉者,应于起诉时提出拒绝赔偿或协议不成立之证明书。

请求权人因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开始协议或拒不发给前项证明书而起诉者,应于起诉时提出已申请协议或已请求发给证明书之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诉讼程序之裁定停止)

请求权人就同一原因事实所受之损害,同时或先后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协议及向公务员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或同时或先后向赔偿义务机关及公务员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者,在赔偿义务机关协议程序终结或损害赔偿诉讼裁判确定前,法院应以裁定停止对公务员损害赔偿诉讼程序之进行。

第三十九条(检察官之协助)

该管法院检察机关应赔偿义务机关之请,得指派检察官为诉讼上必要之协助。

第四十条(强制执行)

请求权人于取得执行名义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或垫付医疗费或丧葬费时,该赔偿义务机关不得拒绝或迟延履行。

前项情形,赔偿义务机关拒绝或迟延履行者,请求权人得声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求偿之协商)

本法第二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所定之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义务机关应审慎认定之。

赔偿义务机关依本法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二项或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行使求偿权时,应先与被求偿之个人或团体进行协商,并得酌情许其分期给付。

前项协商如不成立,赔偿义务机关应依诉讼程序行使求偿权。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赔偿业务之承办人)

各级机关应指派法制(务)或熟谙法律人员,承办国家赔偿业务。

第四十三条(处理情形之上报)

各机关应于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将受理之国家赔偿事件及其处理情形,列表送其上级机关及法务部,其已成立协议,诉讼上和解或已判决确定者,并应检送协议书、和解笔录或历审判决书影本。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家赔偿专门是针对于因国家人员的错判或者误判而使受害者受到了具大的伤害所给的赔偿,对于这种赔偿我国也是专门制定了法律法规,就是可以为了更好的把每一笔钱都放发到受害者的手上,所以,做错了事情,肯定就要为这事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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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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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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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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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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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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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违法责任加重 书面合同须1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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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这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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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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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人误认”成为混淆行为的核心判断标准。与现行法不同,新法将“引人误认”作为各类混淆行为的共同要件。可见,从立法者的角度,混淆行为的最核心标准即为“引人误认”,这也与司法实践和理论一致。“引人误认”与“使购买者误认”不同,侧重于“混淆可能性”,而不强调实际误认。现行《反法》中规定的“使购买者误认”文义中包含实际误认的要求。而“引人误认”则与 《商标法》中的“容易导致混淆”相衔接,更强调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二,新《反法》扩大了误认的范围。现行《反法》中的“误认”仅针对于商品的来源,即“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或他人的商品)”。而根据新《反法》,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也属于“引人误认”的范畴。在实践中,侵权商品往往会在价格、档次和目标消费群体方面与权利人的商品有较大不同 ,消费者可能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但是会认为侵权商品生产者与权利人有某种许可或合作关系,例如,认为是权利人品牌的中低端副牌。新《反法》明确这种误认也可能构成《反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新法在商业标识混淆行为中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取代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首先,修订改变了现行法中模糊地带。现行法的规定存在是要求商品本身知名,还是要求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知名的疑问。司法实践中则长期将现行法规定理解为两个要件,即要求商品需为知名商品,同时要求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需为知名商品特有。而新法则明确要求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规定更为清晰合理,也与《商标法》统一了表述,使法律的体系更严整。但是,“一定影响”也是一个具有弹性的概念,“一定影响”的具体标准不清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也有“一定影响”的表述,新《反法》中的“一定影响”标准是否与《商标法》一致?“一定影响”对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要求是否低于“知名商品”?这些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从修订草案中对于该条的反复可以推测,立法者有意较低对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要求[1],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一定影响”与“知名商品”没有区别[2]。因此,对于“一定影响”的理解有待于司法解释进一步阐明。 此外,新《反法》还删除了“特有”的要求,但这不意味着新《反法》不再要求显著性。第六条第一项本质上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无论是否注册,商标的本质属性都是显著性,没有显著性就无法实现商标的识别功能。没有明确规定特有可能是立法者认为“一定影响”和“引人误认”两个要件中已经包含了显著性的要求。因此,在适用第六条第一项时,还是需要对显著性进行举证和说理。

四,明确企业或组织的字号、简称,自然人的笔名、艺名、译名等也受《反法》保护。

五,将网络混淆行为纳入新《反法》。随着科技的发展,域名、网页、网站名称等网络标识对经营者商誉的影响越来越大,实践中,也出现了假冒他人域名、网页、网站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这一现象,此次修法将网络混淆行为纳入了新《反法》,以加强在网络环境中商业标识的保护。

六,增加了兜底条款以应对市场竞争中可能出现的其他类型混淆行为。司法实践中已经涉及到其他起未注册商标作用的标识保护问题,如商品形状(如“晨光笔”案)、具有标识意义的广告语(“怕上火喝王老吉”案)等。这些竞争行为都可以纳入兜底条款的范畴。对于可能造成混淆结果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似可以直接适用第六条的兜底条款,而无须适用原则性的第二条,也无需对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扩大解释。

八,法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新《反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最高300万的法定赔偿额,与《商标法》一致。在行政责任方面,新《反法》规定了最高达非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与现行《反法》相比,大幅提高了罚款金额。同时规定“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名称混淆案件中执行难的问题,同时也增加了冒用企业名称的违法成本。
商业秘密
现行《反法》 新《反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次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改动较小。新法修改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将实践中难以认定的“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改为了更容易认定的“具有商业价值”。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新法进行了明确和细化。针对实践中常见的通过前员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新法也进行了明确,但没有对现行法进行实质性修改。
在法律责任方面,新《反法》提高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定赔偿额和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根据现行司法解释,侵权商业秘密案件的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专利侵权的规定处理,而根据《专利法》法定赔偿最高额为100万元。新《反法》则将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定赔偿最高额提高到了300万元,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在行政处罚方面,新法将罚款金额下限从1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上限从2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大大提高了处罚力度。
虚假宣传
现行《反法》 新《反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新《反法》对虚假宣传也进行了较大修改。现行《反法》中虚假宣传既要求商业宣传虚假,又要求引人误解。根据新《反法》,宣传内容只要满足“虚假”或“引人误解”任一情形就可以构成虚假宣传。新《反法》同时还规定了结果要件,即“欺骗、误导消费者”,因此,在新《反法》项下,手段和结果并重,需要两者齐备方可构成。
新《反法》第八条第二款还加入了禁止虚假交易的规定。这主要是对近年来常见的“刷单”、“刷评论”等在电子商务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款禁止的是一种帮助行为,即组织虚假交易为他人宣传,属于“帮别人”。而经营者为宣传自己的商品组织“刷单”,即“帮自己”的行为,仍然属于第一款规定对其商品“销售情况”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情况。
新《反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罚则。新法将罚款的下限提高到了20万元,上限提高到了200万元。同时,该条还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该条,如果行为人的虚假宣传同时属于《广告法》禁止的虚假广告,则优先适用《广告法》而非《反法》进行处罚。
商业诋毁
现行《反法》 新《反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反法》中在现行法规定的“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基础上加入了“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的情形,扩大了《反法》的保护范围。此外,新《反法》还第一次加入了针对诋毁行为的行政罚则。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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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近年来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反法》列举了三种典型情况:强制跳转、强制卸载和恶意不兼容。该条中第三项比较概括,具有很大的解释空间,在实践中赋予了法院和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另外,考虑到互联网领域发展较快,可能会有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因此,新《反法》在第十二条中加入了较为宽泛的兜底条款,具体的适用情形还需要观察司法和行政执法中对该条文的解释。 由于互联网行业创新活跃,竞争方式日新月异,保证自由竞争尤为重要。因此司法政策很可能会避免过度干预互联网领域的自由竞争,在适用十二条时保持适当的谦抑。
综上,新《反法》总结了司法经验,反映了市场竞争行为的发展,对现行法进行了补充和发展。对于权利人而言,新《反法》提高了法定赔偿额,扩大了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将更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反法》规制的范围内,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新《反法》大大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力度,扩大了监督检查部门的调查执法权限,因此在民事诉讼之外,行政执法也成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迅速、有效的途径。但是,新《反法》仍有不明确之处,有待于配套规定的出台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我们也将继续关注新《反法》实施情况和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出台。
上述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细则的内容。
我想了解一下,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2014全文,哪位大神知道,帮忙发一下,我要详细的,谢谢
[律师回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
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
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
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
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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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全文有哪些内容
我国没有颁布过《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只颁布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特别规定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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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律师,请问户口登记实施细则的内容都有些啥,我最近想要去做户口的登记,但是找不到具体的操作流程
[律师回复]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释义》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5〕13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本县户口迁移登记业务办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一房一户和整户迁移原则,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三条本县以外居民户口迁入,由迁入地派出所(含办证中心,下同)受理,经县公安局核准后,办理迁移手续。县内的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迁移手续。
  第二章申请与条件
  第四条在城镇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或公租房使用权的人员,可申请在房屋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落户。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房屋权属证明等。
  第五条非本县户籍人员录用、调任、转任公务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调动的在编工作人员,可申请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调动)证明、单位证明,无房证明等。
  第六条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非本县户籍人口,按国家规定在本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满2年并实际居住的人员,可申请在租赁的商品房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商品房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租赁合同,出租备案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无房证明等。
  第七条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非本县户籍人口,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学历、中职院校毕业生、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明、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无房证明等。
  第八条非本县户籍人口,具有特别突出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可申请在就业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组织、人事部门确认证明,无房证明等。
  第九条非本县户籍人口,被评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获得县级及以上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可申请在就业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荣誉证书、表彰文件,无房证明等。
  第十条在本县投资经商、兴办实业,年缴纳地方税收达3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拥有10%以上股权股东,可申请在就业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完税证明、无房证明等。
  第十一条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在被投靠人所在户内落户。被投靠人在城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成年子女(含离婚未再婚的)、父母(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可申请投靠落户。离婚人员(不包括已再婚人员)离婚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且申请时也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迁回婚前户口所在地落户。
  第十二条在城镇的户籍人员,无合法固定住所,现与在城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三代之内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的,可申请在直系亲属处投靠落户。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等。
  第十三条城镇户籍人员,本人在原籍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且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户口迁往原籍。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无房证明等。
  第十四条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归正人员、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人员的迁移落户,仍按原规定办理。
  第三章程序与时限
  第十五条办理户口迁移事项,应当由户主或迁移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与户口迁移相关的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派出所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对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不符合条件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办理需要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核准)的户口迁移事项,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派出所的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结果返回派出所;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审核)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核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户籍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
  
(三)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所称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凭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等。本细则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并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本细则所称的家庭成员关系凭证,是指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和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父母、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在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中能确认的家庭成员关系,不再要求提供相关凭证。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现行国家、省、市户籍政策规定办理。
以上是户口登记实施细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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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由于要监督劳动合同的实施,但是不知道细则是什么,现在想了解一下劳动合同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014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目录

一、 总则

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五、 集体合同

六、 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 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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