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多少?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可能为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具体的补偿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确定土地的征收范围之后,还可以变更土地的用途吗?
1、确定土地的征收范围之后,不可以变更土地的用途。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县级以上的政府有权征收土地,但是在实施征收行为之前,需要先制定土地补偿标准,该标准制定之后需要进行公示。土地的使用者,可以通过查看公告确定自己的土地是否即将会被征收。若会被征收,则可以与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协商确定具体的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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