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按照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般原则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即:
(1)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2)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应以过失犯罪论处。
(3)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其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那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本来应该也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联系,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但他却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采取了极不负责的态度,从而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国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支配之下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法理评析】行为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应当满足不法侵害客观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等条件,行为人主观想象或推测的并未实际发生的不法侵害或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则属于假想防卫。
一般假想防卫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但是防卫对象,即不法侵害并不真实存在,其错误防卫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造成了危害结果。
就本案而言,王长友因发现有人意图非法入侵其住宅,在向村干部及公安机关报案后返回家中,发现齐满顺在窗前并且向其走来,误认为齐满顺系意图非法入侵住宅之人,由于其主观想象,误认为齐满顺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进而实施假想防卫,造成齐满顺死亡的危害结果,故王长友应当对其假想防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由于王长友实施假想防卫系基于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发生,即认为其行为系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亦未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结果,不属于故意犯罪,据此王长友应当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假想防卫正常情况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因为在客观上,产生了防卫的结果,也就是说,产生了一个好的行为结果,但是在主观上,本身有防卫意图的,因为某些原因导致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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