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受贿辩护怎么进行?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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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刑事案件受贿辩护怎么进行?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刑事案件受贿辩护怎么进行?

刑事案件受贿辩护怎么进行?

受贿罪当事人的辩护权是人类社会的基本权利派生的重要权利,是辩护制度最重要的部分,为社会共同体存续和发展所必需,无论刑事诉讼任何阶段都应给予充分的保护和尊重,剥夺和限制当事人的辩护权从人性角度来看是反人道的。

当事人任意性自白,可以帮助追诉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司法公正

因此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为保护当事人辩护权建立了一系列诉讼规则,如任意性自白规则、沉默权规则、反对自证其罪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以遏制对当事人不必要的强制,充分保障当事人辩护权的行使,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充分赋予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的权利,在审判最后阶段给予诉讼当事人后陈述的机会,以体现一国刑事诉讼对于当事人辩护权的重视。

总结起来,受贿罪辩护要注意如下方法和技巧:

[1]

(一)、认真阅卷,捕捉疑点查阅案卷,是了解案情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受贿罪辩护工作的第一道工序,一定要认真细致。

要熟知和掌握案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的整个情况。

特别足熟知被告人确实具有哪个或哪几个无罪的事实或情节。

只有这样,才能在特别熟知案情的基拙上进行分折和研究,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和如何作无罪辩护。

要特别熟知案情,除了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询问案情以外,还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取得案卷中没有而又能证明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有利的证据

(二)、重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随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起诉书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人甚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

对一些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从犯立功等,起诉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认定,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机会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

很多律师越来越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都让公诉人先说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诉人“致谢”外,没有留下什么可让律师阐述的了。

我则不以为然,认为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在简单表达认同公诉人(但千万不可讲向公诉人“致谢”的话)发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护时间和篇幅多说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节。

(三)、注重说服法官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

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

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著名学者、教授。

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

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

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

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

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

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四)、注重言词证据审查职务犯罪案件中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

言词证据多,书证、物证少。

各种间接证据又主要表现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职务犯罪行为能否成案的关键。

[2]而受贿案作为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于受贿行为的隐蔽性,犯罪事实的锁定主要依赖于涉案当事人(行贿人、受贿人、其他证人)的言词证据来实现,包括受贿人和行贿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

而且在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各地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移送的,这就涉及纪委认定的证据材料向刑事证据转换的问题。

[3]虽然每起受贿案件都有不同的辩护角度和策略,但是在推翻虚假言词证据方面,也存在一些共同点:

1、严格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找出程序违法之处。

我们虽然无法证明,制作笔录的时候存在当事人声称的“暴力”、“胁迫”、欺骗等情形,但是笔录本身固定下来的证据制作过程,是侦查人员程序违法的“铁证”。

审查的内容包括:

讯问持续的时间、讯问的地点、侦查人员的数量、讯问过程中是否有威胁和引诱、笔录涂改之处有无加盖当事人指膜等等。

2、注意研究笔录制作之时的环境和背景。

受贿案件的当事人一般都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丰富的社会经验。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当事人既然决定承认或者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虚假事实,必然有一个思想斗争、利弊权衡的过程。

从辩护人的角度来说,结合当时的环境和背景,认真研究当事人复杂的思想斗争过程,是非常必要的。

3、言词证据内容本身的矛盾之处。

谎言是经不起推敲的,在当事人多次就同一事实做虚假陈述的时候,难免会有所不同,这种对自己不利的谎言本来就违背其意愿,因此当然不会去精心编造。

有些侦查机关为了避免出现自相矛盾之处,采取电脑打字的方式进行记录,在对同一事实讯问的时候,调取电脑中保存的前一份笔录的相关内容复制、粘贴,让当事人签字画押。

这样一来,当事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完全吻合,一字不差。

[4]

4、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冲突。

在受贿案件中,言词证据虽然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但是在整个证据链条中,必然还存在其他形式的法定证据,如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基于这些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我们往往可以借助它们来证明某些言词证据的虚假。

在我国贪污受贿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罪行,我国对于贪污受罪的处罚力度非常大。

如果要对贿赂罪进行相关辩护的话,一定要找出对方没有收取贿赂的信息。

且该证据必须是要真实的,不能够采取弄虚作假的行为来糊弄和欺瞒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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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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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守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家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杨涉嫌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并参与了今天审判长依法主持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案件事实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构成罪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构成罪属于法律认定错误,被告人杨依法不能成立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杨的行为缺乏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被告人杨承诺为刘、李二人办理转正事宜的行为,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缺乏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概念可知,罪要求第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
众所周知,局属于垂直管理单位,人事权根本不归地方管。被告人杨担任的职务仅仅是县局主管工作的副局长,他承诺为刘、李二人办理聘用制职工转为正式职工的事,根本不属于其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无法凭借自己的职务之便完成,实际上是接受二人的委托,收取一定的费用,去省局找关系替二人办理转正事宜。
而且,根据被告人杨的当庭供述及办案机关的查实,县多年根本没有转正指标,即便是州局也没有人员转正的人事建议权,杨自己也坦言根本没有多少把握去做这个事,可见,被告人杨承诺为刘、李二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而是利用自己的熟人关系办理,显然缺乏我国刑法关于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这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二、被告人杨不存在罪的主观要件。
被告人杨向刘、李二人索要的办事费用是专门用途的费用,事情不成,是要退回的,这个费用,和罪索取和非法收受的财物有本质的区别。
被告人样虽然向刘、李二人索要了99800元现金,但是,在他内心,如果事情办不成,这些钱是要退回给刘、李二人的。事后,被告人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杨华退回了20000元钱,也表明了这种想法。当时,被告人杨因被高利贷债主威逼,万般无奈之下,才出此下策。最后,确定事情无法办成,是打算退钱的,只是自己已经无能为力。
三、如果仅仅因为被告人杨的副局长身份,就将他收取他人钱财为他人办事认定为罪,显然与我们一贯宣称的法治精神严重相悖。
在社会生活中,往往有一些人支付一定的财物,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事宜,这种委托关系,是我国法律不禁止的。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本案被告人杨不是副局长,而是一个善于交际、人脉广泛的个体户,他自己没有能力为刘、李办理转正事宜,但是他在省局认识几个朋友,于是,收取了刘、李二人的20万元钱,去为二人办理转正事宜,双方还说好“事情不成,如数退回”,那么被告人杨是绝对不可能构成犯罪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构成罪,仅仅是因为他的副局长身份,拒绝承认领导也会以普通公民身份为他人办事的基本常识,而忽略了本案犯罪是否是其“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这一非常重要的前提,必然出现“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后果。如果据此认定被告人杨构成罪,虽然表面上迎合了时下老百姓的反腐期望,实质上却践踏了法律,违背了法治精神。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虽然存在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客观方面的行为和罪较为类似。但是由于其缺乏罪“利用职务之便“这一重要客观要件,为他人办理转正事宜并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进行,该行为应该认定为受二人委托利用自己的熟人关系办理转正事宜的情况,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构成要件不符。而且被告人杨也不存在主观故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法予以审查,本着不纵不枉的刑事司法原则,准确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对被告人杨作出公正判决,认定其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
辩护人:云南律师事务所
2014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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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辩护律师如何辩护
1、认真阅卷,捕捉疑点查阅案卷。熟知被告人确实具有哪个或哪几个无罪的事实或情节。2、重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3、注重说服法官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4、注重言词证据审查各种间接证据又主要表现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职务犯罪行为能否成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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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案辩护律师费怎么收
[律师回复]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上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2至4倍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给予适当优惠。
4、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代理民商、行政申诉案件可参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上浮不超过150%。
【代理执行案件】
1、单独承办执行的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标准收费;
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三)法律咨询及代书收费标准
1、每小时不低于3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代书法律事务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0元-1,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按所涉财产标的额的0.5%-1%收费,但最低不得低于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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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在机关里任职,有人求他帮忙就会给他送礼,他都接受了,之前严打贪污受贿,他被查出来了,请问行贿受贿罪辩护词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受贿罪辩护是指实施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或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受贿罪当事人的辩护权是人类社会的基本权利派生的重要权利,是辩护制度最重要的部分,为社会共同体存续和发展所必需,无论刑事诉讼任何阶段都应给予充分的保护和尊重,剥夺和限制当事人的辩护权从人性角度来看是反人道的。当事人任意性自白,可以帮助追诉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为保护当事人辩护权建立了一系列诉讼规则,如任意性自白规则、沉默权规则、反对自证其罪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以遏制对当事人不必要的强制,充分保障当事人辩护权的行使,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充分赋予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的权利,在审判最后阶段给予诉讼当事人后陈述的机会,以体现一国刑事诉讼对于当事人辩护权的重视。总结起来,行贿受贿罪辩护要注意如下方法和技巧:
一、认真阅卷,捕捉疑点查阅案卷,是了解案情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受贿罪辩护工作的第一道工序,一定要认真细致。要熟知和掌握案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的整个情况。特别足熟知被告人确实具有哪个或哪几个无罪的事实或情节。只有这样,才能在特别熟知案情的基拙上进行分折和研究,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和如何作无罪辩护。要特别熟知案情,除了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询问案情以外,还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取得案卷中没有而又能证明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有利的证据。
二、重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随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人甚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对一些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从犯、立功等,起诉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认定,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机会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很多律师越来越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都让公诉人先说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诉人“致谢”外,没有留下什么可让律师说的了。我则不以为然,认为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在简单表达认同公诉人(但千万不可讲向公诉人“致谢”的话)发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护时间和篇幅多说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节。
三、注重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著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行贿受贿罪辩护律师费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其最高收费标准按照诉讼标的额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制收费:
1万元(含1万元)以下部分 1000元
1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 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 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 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 2%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 1%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3)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收费。
(二)代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按件收费:1000—5000元/件。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500—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1000—10000元/件。
(4)办理死刑复核案件:10000—30000元/件,但曾办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按此标准酌减收费。
(5)刑事自诉案件和办理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案件按上列标准执行。
(6)代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7)办理涉及财产犯罪案件,也可以按涉及财产数额,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2)进入再审程序后代理再审案件诉讼,按代理一审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六)办理二审诉讼案件
(1)未办理一审只办理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2)曾办理一审再办理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七)办理发回重审案件,按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曾办理过一审、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八)代理执行案件
(1)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2)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的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九)代理仲裁案件参照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十)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在每有效工作小时50—2000元的范围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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