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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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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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吗?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对干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最高检研究室的答复可以看出,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不宜全部入罪,应当考虑相关情节,诸如买卖的次数、件数、金额、以及购买的目的与动机。

虽然本罪在法条的表述上是行为犯,但我们可以看出最高检的解读与刑法总则中第13条的但书“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是一脉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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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知道关于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判刑是怎么样的,我有个朋友涉及这方面的所以我想找一下有关答案,谢谢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一)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概念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两个。
首先,行为人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的规定,出卖或者向他人提供了国家标准书号,侵犯了国家对书刊出版的管理活动。
其次,当被出卖的书号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时,客观上又造成了淫秽物品的广泛传播,从而又进一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各种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是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为其提供书号,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书刊罪。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判几年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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