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征收怎么补偿员工?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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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被征收,可能需要向员工支付安置补助费,也有可能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来说,当发生公司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时,公司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支付补偿金。
公司征收怎么补偿员工?

一、公司征收怎么补偿员工?

1、公司被征收,可能需要向员工支付安置补助费,也有可能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搬迁须向全体职工征求意见。一般对于同意到新地址工作的,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则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

从实际履行情况看,也不是所有公司搬迁都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会综合考虑搬迁的距离和地址。单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工作地点,员工决定签署劳动合同时,工作地点和环境也是其考虑的一个很大因素。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公司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注意这里强调的是重大变化)影响到员工劳动合同的履行,单位此时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公司拆迁的补偿:

公司房屋拆迁时一些不能拆迁的基础设施和机械设备等一些不能搬走的物品的总体价值的赔偿,公司再次修建新的房屋花费费用的补偿,公司停业停产的补偿和其他的补偿。

二、征收公司需要向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1、征收公司需要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取得拆迁许可证应具备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专户。

2、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流程:

(1)向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或房屋管理局拆迁安置管理处等相关机构领取拆迁许可证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文件和资料。

(2)拆迁办对拆迁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召开拆迁预备会,规定时间内报送将申请资料提交房屋管理局审批。

(3)房屋管理局拆迁安置管理处由经办人接件,核查所报资料,召开处务会,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意见,报处长、局长审批。

(4)审批通过后,由内勤制证登记、用印、发证、归档。

(5)对符合发证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拆迁许可证。

不管拆迁个人所有的房屋,还是拆迁公司,都是需要先获得拆迁许可证的。在获得此类证件之后,具体实施房屋拆迁行为之前,都需要向被拆迁方支付补偿金。拆迁公司的,一般会导致公司停产停业,故此需要补偿公司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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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给员工的福利哪些需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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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发福利怎么征个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国税函【2009】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 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发给员工的福利哪些需征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国税发【1998】 155号: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问题:现在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和生活补助等职工福利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解析】《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所解释的《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含义,仍然不包含参加社会统筹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的福利费用。因此,此类离退休人员福利费会计上列支为职工福利费了,仍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在税务上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提示】国税函【2006】382号中“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国税函【2006】526号)中“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的四项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7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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