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1、认定当事人约定的滞纳金性质为违约金由于受违约金兼有惩罚性和赔偿性的影响。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在约定违约金时,往往会采用滞纳金来表述,这就需要法官对滞纳金有所认识。
2、认定所订租赁物总值计算违约金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常约定为按所订租赁物的百分之几或几十计算违约金。
显然,这种约定存在问题,违反了公平原则。
3、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为不完全履行,认定违约方赔偿全部违约金所谓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租赁合同案件中经常遇到。
4、否认当事人双方的新协议认定原合同违约金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确定的,于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法官在认定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时,都离不开对当事人双方所订立合同的思维。
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新协议就没有意义了。
相应地,与新协议相比,就会使出租人意外获利。
这样的结果显然损害了承租方一方的利益。
关于房屋租赁违约金的约定比例以及认定房屋租赁违约金需要注意的内容也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房屋租赁违约金的比例民法中有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解决相关的房屋租赁纠纷中,也会参照相关规定进行执行,此时我们是一定要及时的注意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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