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各类纠纷都可以仲裁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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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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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小区物业各类纠纷都可以仲裁吗?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小区物业各类纠纷都可以仲裁吗?

物业是不会管租房纠纷的;

1、租房纠纷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可以寻求一位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作为见证人

2、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请求调解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居民自治组织或者是居委会请求调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关工作人员解决。

3、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1)申请仲裁解决问题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

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

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

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诉讼解决问题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租房纠纷只能由双方自行的协商解决,除了可以申请执法人员进行调解或者是向法院起诉之外,其他的人员和部门是没有权利管双方的纠纷,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找对部门,不管是以哪一种方式解决都需要有合法的证据,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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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各类纠纷都可以仲裁吗?
小区物业各类纠纷不一定都可以仲裁,虽然《仲裁法》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物业纠纷不得仲裁,但是因为规定了如果提出仲裁请求的时候并不能提交仲裁协议,那么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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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和原来的公司因为一些矛盾,导致我们双方向劳动局申请了劳动裁决。在这个裁决过程中,久久没有得到回复,然后就想问下,仲裁裁决的种类有哪几种,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在审理终结时所作出的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书面决定。作出裁决是仲裁审理的最后程序,在实体上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判,在程序上标志案件的终结。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作出裁决是仲裁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程序。
临时裁决是指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抗辩时,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时性的仲裁决定。对于仲裁协议的异议,当事人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在仲裁庭作出临时裁决后,仲裁庭得继续根据仲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决或者终止对案件的审理。
终局裁决是指在审理结束后,由仲裁庭对案件的实质性争执焦点所作的最终裁决。如同法院的判决一样,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再提起上诉。
先行裁决是指仲裁庭在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否则该标的会损害、灭失;但是案件的其他问题没有调查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可以针对涉及即将损坏、灭失的标的处理作出部分裁决。
缺席裁决是在被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接到开庭通知而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情况下,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决。缺席裁决会影响到缺席方当事人的利益。一般说来,在作出缺席裁决时,仲裁庭会给予缺席—方的被申请人以充分的机会,即在 缺席审理后,仲裁庭会通知被申请人是否要求再次开庭。如果缺席的被申请方拒绝答复,仲裁庭则作出缺席裁决;如果缺席的被申请人要求再次开庭,仲裁庭应该再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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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都有哪些种类?
仲裁裁决的种类有先行裁决,以及还有最终裁决,再者就是缺席裁决,最后还有合意裁决;一般在提出仲裁时就需要先提交仲裁申请书,再者就是需要仲裁的相关证明材料,这样才能被依法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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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关于劳动仲裁延期仲裁申请的事情我又有一个朋友前几天来咨询我, 是由于自己触犯了法律,子安咋我想问问这乙方面的事情,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形,延期审理不等于说裁决结果不利于你,你现在仅仅是怀疑而已。尽管延期,但仲裁庭最终会开庭的,如果超过法定的60个工作日仲裁庭还不开庭,你直接可以到法院起诉的! 这是他们拖延时间 给你打心里站 就算他买通劳动局你也不用担心,因为到了日期肯定是开庭的,他只有一次拖延时间的机会,如果开庭你怕他们之间勾结 你也不用怕 你至少有个专业的律师,加之有效的证据,他们也没办法!公司里的律师就是和你打心里站 以为你不懂法 让你知难而退,他们是不想亲易的赔偿的!还有一招就是 劳动仲裁后他们有一次机会上诉 那也是他们最后一次拖延的机会! 我希望你能顶住压力!别怕!别妥协 如果你有有利的证据 加上你的律师 你肯定会赢 只是时间问题!这段时间别慌!~如果公司找你协商解决 你可以作出适当的让步!没必要坚持你的赔偿 一分都不少!和他耗下去对你没好处的!公司养的律师你以为是干什么的啊!就是找麻烦的 和你玩的! 又事Q我!! 希望采纳!!
追问
谢谢你的回答,我想了解的以上就是你咨询的劳动仲裁延期仲裁申请回答
各位老师好!在金华市金东区申请劳动仲裁要多久才仲裁下来,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金华在哪里申请劳动仲裁的问题,一般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
2、首先,劳动仲裁是不受任何费用的,在仲裁之前,你可以在现行向你所在的企业再进行一次调解,调解无果的话,你可以直接到劳动仲裁机关去申请仲裁,至于你说的需要什么手续,我国新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有明文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你就准备这些材料就行了,关于你说的没有证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的,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是举证责任的倒置对劳动者的好处!还有,关于仲裁的程序问题,我想告诉你几个时间点,你记好就是了:
1,1年,这个是劳动仲裁的时效,就是说你得知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时候起一年之内必须仲裁,超过1年的,不再受理.不过你这种属于在劳动存续期间内拖欠工资,应该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2,5日。仲裁机关受理后5日之内表示含糊不清的,你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2,45日。整个仲裁期限不能超过45日,但是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针对你这个,我想就45天。最后我想说,建议直接到法院申请支付令。方便,快捷。而且成本低。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仲裁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

1)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2)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2,提出请求的期限不(
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
2)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提出
3,管辖不(
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
2)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4,,法律程序不(
1)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2)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5,法定理由不(
1)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依《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确定(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确定
6,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2)《仲裁法》规定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第六十一条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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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有哪些类型?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仲裁裁决有哪些类型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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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怎么理解“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产权人”
[律师回复] (一)对“业”的理解  对“业”理解可以有这样不同的认识:

1)宽泛意义上的理解“业”是泛指所有的产业,可等同于财产来理解,是一个与人身相对的概念,既包括了物,又包括智力成果;

2)特指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是权利主体人身之外的、为人力所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除此之外的其他事物如行为、智力成果等均不包含在内;

3)指不动产,即土地、自然资源以及建筑物等土地定着物、附着物。从我国目前对业主概念使有的生活习惯和法律运用的倾向上来看,“业”的内涵所指主要是第三种认识。  值得注意的是,在土地整体规划开发使用的条件下,“业”的范围会延伸到以土地整幅使用权共享为基础的建筑物区划之内的房屋相关物,如绿地、树木、空间、道路、标识等。  
(二)业主的界定  字面上看,“业主”即“业”的所有者。03年建设部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中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把业主界定为房屋所有权人;如将“业主”定位于“房屋所有权人”,那么,《物权法(草案)》第6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称谓,表明立法者意图中的“业主”范围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涵,并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列为业主所有权的一种特别形态。  其实未必如此。笔者认为,在建筑物区划范围之外的“业主”的内涵,可以按照上述观点作出判断,即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才能称之为“业主”,但就建筑物区划内的房屋及相关物的权利享有和维护而言,只要对房屋及相关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中的部分权能与利益,即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业主”。依这一判断,建筑物区划内的“业主”是指对房屋及其相关物有直接支配权并享有其利益的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收益人、处分人。只要符合以下几个规定性,就应当在区域范围内正当地行使权利而成为建立于房屋及其相关物之上的权利主体----业主。这些规定性包括:在以土地整幅利用为基础的建筑区划范围为内;区域范围内客体应为房屋及其相关物;享有对房屋及其相关物直接进行全部或部分支配的权利;直接享受房屋及其相关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利益;对房屋及其相关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在建筑物区划范围内,房屋的居住权人、典权人,由于能够直接享有房屋及相关物的支配权和利益,即对房屋及其相关物享有占有、使用和部分的收益、处分权利,因此,居住权人和典权人可以称为“业主”;在房屋及相关物之上的特别债权人如承租权人,因为其对房屋能够享有支配权、排他权等“物权性”因素,享有对房屋及相关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排他效力,亦具备了“业主”的构成要素,所以,享有对房屋及其相关物的权利的承租权人也可以成为业主。根据“业主”的这一规定性,由于担保物权是对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交换利益,它并不直接与房屋及相关物的占有、使用等权利义务发生关系,所以担保物权人不能成为业主。只有当担保物权人通过优先受偿权而获得了房屋及其相关物的直接支配权之后,才可能成为业主。  综上所言,我们所称谓的“业主”,事实上表达在两种语境之中,在建筑物区划之外的“业主”仅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建筑物区划之内,则可以包括房屋及其相关物的所有权人、居住权人、承租人和典权人。  (三)业主权的内涵  从法律调整角度而言,建筑物区划之外的“业主”权利,只需依据一般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即可;建筑物区划之内的“业主”权利则需要专门的规则予以确认和保护。众所周知,随着人口增涨、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日趋紧张,使得以土地整幅使用权共享为基础的高层建筑或复合型建筑越来越普遍。建筑物区域之内(通常称为小区)众多业主在一个区域内形成了具有很强公共性的社会关系。在此社会生活条件下,势必要重新定位“业主权”概念。为此,笔者设想:《物权法》中所确立的“业主权”,仅调整建筑物区划之内的“业主”相关事务,不触及建筑物区划之外的“业主”权益问题。  可见,本文所称的“业主权”实为小区内复合物权形态,特指在以土地整幅使用权共享为基础的建筑物区划(小区)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居住权人、承租人、典权人对房屋及相关物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的总称。权利的主体为业主,即房屋的区分所有人、居住权人、承租人和典权人等;客体为以土地整幅使用权共享为基础的建筑物区划内的房屋及其相关物,可以延伸到小区规划之内开发商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至于小区范围内的公共空间等多重区域;业主权的内容具有多重权利内容,包括了主体专用部分的专有权、公用部分的共有权和成员权,以及由上述权利所形成社区权利。
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

1)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2)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2,提出请求的期限不(
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
2)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提出
3,管辖不(
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
2)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4,,法律程序不(
1)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2)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5,法定理由不(
1)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依《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确定(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确定
6,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2)《仲裁法》规定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第六十一条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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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仲裁裁决有哪些类型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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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辖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共同点表现在: 1、二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 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 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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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仲裁与民事仲裁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一)仲裁范围上,劳动仲裁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民事争议仲裁解决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以及非平等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纠纷。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管辖范围方面,劳动仲裁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当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民事争议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制度,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三)在诉讼的关系上,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否则会裁定不予受理民事争议仲裁则采取自愿原则,实行或诉或裁的规则,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不得受理。
(四)在仲裁的申请方面,劳动仲裁的申请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协议,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的书面协议为条件民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五)仲裁裁决的效力方面,劳动仲裁不是一裁终局,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民事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故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
1.原则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
①先行调解原则
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③及时原则。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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