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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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重大刑事案件会对我国的经济秩序治安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也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处罚管理决定有详细成熟的规定,犯罪性质越恶劣的,当事人受到处罚也就越严厉。
哪些案件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一、哪些案件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杀人致死或重伤的;爆炸、放火、决水、投毒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的;强奸妇女已遂或奸淫幼女的;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残害妇女的;拐卖人口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制造贩卖毒品的等。这些重大刑事案件,需要经过法院的定罪,才能判处刑罚

二、重大刑事案件中包含哪些类型?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法律中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12个罪名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中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又属于经济犯罪)。法律中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具体又分为八类: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走私罪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5、金融诈骗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

7、侵犯知识产权罪

8、扰乱市场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人权以及人身损害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法律中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体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职工劳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法律中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具体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聚众哄抢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设施勒索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12个罪名。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八)危害国防利益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九)军人违反职责罪

我国针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类型和包含的犯罪形式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如果出现法律中所规定的犯罪类型的,将视为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依照犯罪嫌疑人触犯的法律的类型不同,当事人将受到的处罚和判刑也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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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合同上的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形属于合同上的重大误解(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Z)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二、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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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二、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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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林地78亩属重大还是特别巨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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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看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以罚代刑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政处罚应予以撤销,同时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以及“林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2、如果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且林业主管部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实施处罚,那么“某人”除应缴纳罚款外,还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将林地恢复原状,就您所描述的情形来看“某人”并未恢复原状。这种情形如果再实施一次处罚是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非法占用林地78亩属重大还是特别巨大案件?
[律师回复]   
1、首先看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以罚代刑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政处罚应予以撤销,同时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以及“林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2、如果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且林业主管部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实施处罚,那么“某人”除应缴纳罚款外,还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将林地恢复原状,就您所描述的情形来看“某人”并未恢复原状。这种情形如果再实施一次处罚是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非法占用耕地78亩属重大还是特别巨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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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看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以罚代刑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政处罚应予以撤销,同时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以及“林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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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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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2、如果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且林业主管部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实施处罚,那么“某人”除应缴纳罚款外,还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将林地恢复原状,就您所描述的情形来看“某人”并未恢复原状。这种情形如果再实施一次处罚是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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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企业原先是独资企业,现改制为中外合资企业,股东也做了相应的调整,请问公司大股东变更是否属重大资产重组?
[律师回复] 您好,二者是不同的。资产重组侧重资产关系的变化,而股权转让则侧重于股权、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对于公司来说,即使公司的控股权发生了变化,只要不发生资产的注入或剥离,公司所拥有的资产未发生变化,只是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发生变化,发生了控股权的转移。例如,A公司收购了B公司的股权,取得了对B公司的控股地位后,可能用B公司的股权进行抵押融资,或利用B公司进行担保贷款,而B公司本身并没有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那么,对A公司而言,其资产进行了重组,而对B公司而言,仅是更换了股东而已,可以称其被收购了,却与资产重组无关。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转让是重组方式中的一种。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它是企业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最为经常发生的重组事项。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股权重组一般不需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
公司股权变更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但却与法人财产权毫不相干。企业及其财产整体转让的形式就是企业股权的全部转让。全部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大会成员的大换血,企业财产的易主。但股权全部转让不会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不会妨碍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人财产权不会因为公司股权变更而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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