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最新量刑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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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若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最新量刑标准

一、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最新量刑标准

1、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若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若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规定对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这也是为避免中小股东利益遭受双重损害。所以对于此类案件,检查机关需严谨对待起诉的内容,准确地把握量刑以及追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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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最少判几年?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最低处罚并不是被判处承担有期徒刑的处罚,而是被判处支付二万元的罚金,故此也就并不存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最少判几年的问题,该罪名的最高量刑是三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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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消息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投资者评估公司经营状况所需要的信息;另一类则是对股价运行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四大部分.即: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募集资金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其中,前两者为公司上市前的信息披露内容,帮助投资者对股票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进行细致评估;后两者为公司上市后的持续性信息披露内容,以确保迅速披露可能对上市股票的价格动向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分述如下:
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编制,并应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其原则是公司应充分披露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信息,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认购决策。
2.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
3.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
一,包括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两种形式。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中国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布,并报中国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4.临时报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某些重要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但广大投资者却尚未得知,这时公司应立即将该重大事件报告及证券交易所,并在得到核准后,再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说明事件的实质。
在向监管机关及公众投资者披露信息时,上市公司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文件的完整、真实和准确,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没有虚假、无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此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制健全的证券市场上,公开披露的信息成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市场监管者之间的主要交流内容,有利于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运行。
求职者应向用人单位披露哪些信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求职者应披露的个人信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只作了概括性规定,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求职者有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享有知情权。“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主要是指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匹配的信息,一般包括:求职者的年龄、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主要为是否患有不适宜从事求职岗位的疾病;学历、职业资格、工作技能;工作经历、是否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等。至于与招聘职位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如婚姻状况、生活经历、与劳动能力无关的生理缺陷等,应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能强求披露。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知情权范围内的信息,如果未如实披露,就可能构成欺诈。一旦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并非所有的隐瞒真相都构成欺诈。只有对那些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主要关键信息如学历证明、资格证明、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作虚假说明的,才构成欺诈。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生理缺陷、婚姻状况、家属情况等,并不构成欺诈,因为这些信息并不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能力。
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前,我国法律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比较侧重于行政和刑事责任:《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做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证券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的第17
7、18
1、18
2、18
3、18
4、18
8、18
9、202条对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相关制度所应负的行政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而且,每一条款的最后往往附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修订后的新刑法,其第158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刑事责任,第160条规定了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刑事责任,第161条规定了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规定不可谓不祥。
但是,我国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的追究缺乏系统规定,《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方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对于具体该如何承担各自的责任,就不见有细致的规定了。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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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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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应该如何解释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
(九)第三十六条新增加的罪名。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既包括特定的人员,如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如记者、编辑以及其他掌握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的人等其他自然人,同时相关媒体和其他发布信息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又侵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
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所谓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所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指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本罪的入罪标准是“情节严重”。至于什么是“情节严重”,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界定。同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应当对什么是“公开披露、报道”、“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处罚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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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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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用人单位招聘隐瞒或披露虚假信息将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尽管可以以劳动者欺诈或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为由解除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真实的个人相关信息,个别劳动者因为提供了虚假信息,不处理是不可能的,也是真正节省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的正确做法。特别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的个人历史或者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比如上网查找劳动者的教育背景信息,二是事后处理,但是用人单位都受到了实际影响和损害,用人单位就会因此可能要和该劳动者承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调查核实劳动者的相关信息没有我们想像得那么复杂和麻烦。发生了问题、赔偿由于虚假陈述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有时候根本无法证明损失的存在或者计算损失的大小)以外。反过来。除了解除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一定不要省去调查核实劳动者相关信息的步骤这些或多或少的虚假信息在现在或者或近或远的将来都可能会对用人单位造成影响或者损害、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否则将要承担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法律责任
第二,对应聘劳动者进行实地考察。一般而言。举例如下,等等)。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聘用了提供虚假信息的劳动者,要求应聘者对其提供的应聘资料真实性作出承诺。用人单位最好是用自己的联系途径来寻找相关信息,进入工作岗位后却不能够胜任工作。

1)事后处理是不得以而为之,事前预防可以分为两个步骤或者两种方法,打电话核实劳动者曾经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所以提供的联系人或者联系方式也完全可能是编造好了的,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可能是全方位的:(
1)明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虚构教育或者工作经历以取得用人单位的认可,劳动者却隐瞒了这一重要信息,直接去劳动者的原用人单位进行核实,却能够真正了解拟聘用的劳动者的真实情况。应对策略用人单位应对应聘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方案不外两种:
第一,一是事前预防。事前预防和调查无疑是最佳方案,就得不到其他赔偿或者补偿了,还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者实际进行劳动的情况,劳动者提供了实际劳动的。但是事后处理必然会使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有时候甚至只是举手之劳。(
2)事前预防是用人单位未雨绸缪的表现,才是最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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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严重吗
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严重,是属于刑事案件。公司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对公司进行处罚罚金,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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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么样发现企业有未披露的负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样发现企业有未披露的负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做并购投资时,面对一个陌生的企业,展现在我们财务人员面前的就是一堆的报表、凭证,或许我们还能再进一步了解企业的业务流程,进行实地盘存,和关键管理人员访谈,了解企业在同行业的地位。但如果企业刻意隐瞒负债情况,一旦收购手续办理完毕,收购方委派的管理层进驻后,才发现诸多漏洞,此时后悔也为时已晚。那么,财务人员如何在尽调过程中发现这些被隐瞒负债的蛛丝马迹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旨在从总体上把握企业财务状况,如果企业盈利能力低下甚至亏损连年,营运能力不佳、增长乏力,大体上从财务分析中就能看出端倪,如果财务分析显示企业经营状况差,那么企业在被收购前有粉饰报表、隐瞒负债的动机就是一个合乎逻辑的推理。
1、人均产值太低
人均产值数值可参考同行业指标,一般比较正常的人均年产值范围值:40万-150万元
2、营运能力指标低
主要表现为销售收入低,总资产周转率低,具体指标可参考同行业标准或找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比较
3、盈利能力低
销售贡献毛益不足以弥补固定现金支出,固定现金支出如工资、房租、水电、定期支付的融资租赁款、车贷及房贷按揭等。销售贡献毛益是企业的边际贡献值,如果边际贡献小于固定的现金支出项目总额,该企业肯定亏损严重,资金匮乏。
4、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数
经营性现金流相比利润指标更客观,微利或微亏的企业,正常情况下它的经营性现金流应该是正数,如果连经营性现金流都为负数,则反映出企业经营状况实在太差。
二、账户实质测试法
1、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发生额大,期末余额大
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一般用来核算与企业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往来账,就像一个箩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企业非正常经营所需的资金往来大多藏在这两个科目下。所以,如果发现企业报表的其他应收和其他应付项目,从发生额和余额来看与企业的业务规模不相称,一定要进一步看明细,查明究竟。
2、银行流水上显示有不相关的人员和单位
如果银行对账单上有大量和个人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些往来业务单位,从经营范围看明显不是该公司的供应商或客户,那么就应该引起警觉。极有可能是由于企业资金周转不灵时的临时拆借,如果银行流水上有显示,财务账簿上却没记载,务必深究。
3、账上有大量员工集资款
很多企业都有向员工集资的做法,我们这里不讨论合法与否,现实中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企业向员工集资:一来可以补充企业营运资金,手续简便;二来所付利息远高于银行存款,员工乐意将手上闲钱存在公司。但是,如果集资太多,甚至集资范围不限于企业员工,这就说明企业很差钱了。
4、财务费用
财务账上有大量财务费用发生,利息支出与贷款规模不匹配,进一步细查与融资相关的费用记录,如担保费、评估费、审计费、财产保险费、手续费等,例如全年企业借贷业务仅发生一次,评估、保险费报销却不止一次,极可能有另外的借款事实存在。
三、关联分析法
1、关联企业进入与主业不相关的其他行业且需大额投资
搞多元化扩张的企业,死的不计其数,真正成功的凤毛麟角,如果发现被收购方进入一个完全陌生的行业,且该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前期需大量投资。那么,该企业极有可能负债已达到了极高的程度,以至于企业必须隐瞒负债才能让报表好看一些。
2、登记在册的车辆、大型设备不归公司使用调配
出现这种情况,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企业将设备抵押给了他人,由于不能按期还款而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便不是如此,退一步讲,仅仅是资产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也说明企业资产管理水平低,资产使用效率低。
3、企业愿意支付明显崎高的利息
这个好理解,一个即将溺水的人,即便手上攥的是一根无济于事的稻草,他也不会轻易放手的。很多时候,不是债权人要提高利率,当债务人意识到自身负债累累时,会主动提高借款利率。
4、关键时间节点不容易约见到公司负责人
例如春节前,想和公司负责人面谈一下,总是约不到。中国的春节又称年关,这个节点,讨债人会找上门来,欠债太多老板会在这个时候玩失踪。
5、未参与管理的公司股东有退股的倾向
股东对于公司经营情况是最能提前感知到的,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中国公司是一种人合加资合的结构,股东与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结,他们要么是这个行业的老人,要么是产业链的上下游,要么是大股东的至亲好友,总之,从他们这里发出的信息,错不了。
四、信用调查法
1、法人和企业信用报告上有大额未清偿的借款记录
2、工商查询有设备、存货、专利质押记录
3、有被债权人的诉讼记录
这几点就像和尚头上的虱子——是明摆着的,一看便知。现在的企业,不管老板水平高低,现实中是否诚信,在信用记录上不要留下不良记录,这个意识都还是有的,如果有了不良记录,要么是有意为之,比如恶意骗贷,要么就是实在还不上钱了,碰到这种情况,往往不良记录只是你看到的冰山一角,还有很大体量的一部分冰山隐藏在海水下哟。
五、现金流分析法
现金流分析本来应是财务分析的一部分,但它如此重要,有必要再拿出来单列讲一讲。
1、需定期支付的工资、房租等刚性支出不能按期支付
企业日常经营中,有些付款项目是应该优先支付的,不管有没有资金预算,工资、税金房租、物业费这些费用是不能拖欠的,这些项目可归为企业的刚性支出。如果连这些刚性支出项目都不能按期支付,说明企业的营运资金很难维持运转了。
2、有短借长投现象,借款出现展期
短借长投,用金融行业的行话说,叫“期限错配”。说白了就是企业项目前景不被看好,难以筹措到长期资金,只能短期从不同渠道分散融资,拆东墙补西墙。借款出现展期现象也是类似,主营业务不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债务到期不能偿还,只能展期,承受更高的资金成本也是没有选择的办法。
3、按银行流水加总的收入和财务报表上的收入不吻合
在应收项目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企业现金收入和利润表上的收入应该是大致吻合的。如果不吻合,显然有问题。但是,有些企业可能自己编一份银行流水,或者将本来是融资借入形成的现金流归类为经营现金流入,这样收入流水和报表收入就基本相符了。这个时候,需要进一步看看支出流水与成本是否匹配。
4、收入流水增加的次月,采购支出流水未见增加。
企业现金流应该遵循“投资投入→采购流出→销售流入→分红流出”这样一个循环过程,如果企业现金收入增加的次月或次次月,采购现金支出却不见增加,那么这样的现金流入是可疑的,有杜撰的可能。
六、经营分析法
1、固定资产、大型设备为融资租赁方式购入,有定期付款记录
大型设备是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购进的,有定期付款记录和相关合同,本身并不能说明企业会有隐瞒的负债,但至少能说明以下几点:一是企业自身资本金不足,二是计算企业资产负债率时要将此表外负债还原为表内负债。如果企业要想取得应有的市场竞争地位,还得持续追加投资的话,这一条就是硬伤。
2、重要原材料、耗材达不到安全库存量
重要原材料不能达到安全库存量,不排除有企业库存管理水平低下的原因,但更有可能是拖欠供应商货款,导致断货。
3、在业务量增加不明显的情况下,同一类型的供应商应付款期末数逐渐增大
这一条形成的原因同上,在甲供应商已经停止供货的情况下,企业只能寻求替代供应商,这样就会造成同一类型供应商的应付款余额年底比年初增加很多,而企业同期业务量增加却并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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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怎么判?
根据新《刑法》的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量刑最低是被判处支付两万元的罚金。若该罪名的犯罪主体是单位,那么法院首先会责令单位支付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然后会判处负责披露的职员承担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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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公安泄露个人信息罪是怎么量刑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安泄露个人信息罪是怎么量刑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范围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1、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联系,这是允许提起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之诉的前提之一。
2、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而不限于遭受的直接损失。
另外,该罪的刑罚中,有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就是说可以对被告人处以罚金。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现已变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新浪微博泄露本人个人信息,如何起诉新浪微博新浪微博泄露本人个人信息,如何起诉新浪微博,起诉步骤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依据您的描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1、
首先,原发贴人侵犯了您的隐私权,虽然他挂贴一个小时后删除,但是由于微博独特的影响力,已经被其他网友转发,原发贴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我们不知道究竟发表的是怎样的内容,如果发表的内容确实泄露了您的隐私,那么原发贴人构成侵权。
2、
其次,关于其他转发的网友,由于他们仅仅是转发,可能想不到他们所转发的内容构成对您隐私的侵犯,具体还是要看转发的内容,如果转发的内容很明确的就能看出涉嫌对别人隐私的侵犯,那转发的网友有可能构成工同侵权,您有权要求他们删除。但是如果这些网友您并不认识的话,有可能不会仅仅因为您的要求就删除,除非您能证明他们所转发的内容侵犯的是您的隐私。
3、再次,关于新浪微博,新浪微博作为一个网络平台,如果您发现有内容侵犯了您的隐私,是有权利要求新浪微博删除您的信息的。综上所述,如果新浪微博和转发的网友不配合删除信息,您可以向提讼,将原发贴人、新浪微博作为共同被告,并且如果您认识转发人,知晓转发人的真实姓名和信息,可以把转发人共同列为被告。至于诉讼状如何来写,需要了解详细的案件情况,并不是根据您以上的描述就可以判断的,您可以及时追问,也可以来电详细咨询,以为您提供更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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