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房屋承租人也属于拆迁安置补偿对象。这也就是说如果将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变为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这就给拆迁安置问题增加了困难,因此,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有必要暂停部分活动。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且会在书面通知里明确出暂停期限。
将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出租的行为,属于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如果房主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出租房屋,相关承租人就不能被列为拆迁安置补偿对象,得不到那份补偿。
租赁合同一旦宣告无效,房主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而,暂停出租防止了拆迁人增加经济负担和被拆迁人的财产浪费。当然,暂停出租的最长期限是两年两年,如果超过两年,使得延期拆迁给房主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房主可以要求拆迁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二、房屋拆迁可以更改户主吗
房屋拆迁可以更改户主,情形如下:
1、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采用不合理的手段,如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无效,可以更改。
2、签订的拆迁协议不符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可以更改。
3、签订主体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更改。
即便是拆迁房,依旧是可以出租的。但是一旦已经被列入了拆迁的范围,那么这个房子就不能再进行新建或者扩建的活动。而即便出现房屋拆迁的问题,户主依旧是可以选择更改的。不过需要符合某种法定的情形,例如之前签订合同的主体并没有民事行为的能力,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更改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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