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拆迁房子怎么办才好?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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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遇到村委拆迁房子的情形,可以报警处理。根据现行法的规定,村委会无权拆除村民的房屋。村民若是遇到村委要拆迁房屋的情形,可以收集相关证明村委实施了拆迁行为的证据,然后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
村委拆迁房子怎么办才好?

一、村委拆迁房子怎么办才好?

1、遇到村委拆迁房子的情形,可以报警处理。

村委会无权拆除村民的房屋,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对于违法建筑

2、首先村委会没有权强拆村民的房屋,村委会强拆村民房屋的,村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村民可以收集房屋强拆的证据,然后房屋强拆的视听材料,被强拆房屋产权证明,房屋内设施设备清单和权属证明材料等;

(2)村民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公安机关保护村民合法权益。

3、合法房屋强制拆除流程: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是指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被征收人如果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诉讼进行救济;

(2)如果房屋征收决定没有问题,则进入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调查、评估、并协商解决补偿的环节。如果征收部门和房屋被征收人达成协议,则征收结束;

(3)若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和被征收人达成协议,则房屋征收部门会依据评估报告,向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进行公告。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提起诉讼,则需要看诉讼的结果如何。如果法院撤销了征收补偿决定,则房屋征收部门需要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4)若法院认为征收补偿决定合法合理,予以维持,或者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复议或诉讼,则进入到下一环节,即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法院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强拆);

(5)法院会依法受理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如果法院认为强制执行房屋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则会依法作出强制执行裁定,房屋征收部门会依据该强制执行裁定进行强制执行(强拆);

(6)如果法院认为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或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则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7)如果征收部门在法院作出不予执行裁定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被征收人的房屋,则属于违法强拆行为,被征收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申请国家赔偿

二、征收公示后一定动迁吗?

1、征收公示后不一定会动迁。

公示后只是可能要拆迁,具体还是要看实际的情况;因为在公示之后还需要组织听证会,之后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然后再报批,最后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具体的落实。这些是法定的流程,具体的时间是不确定的,不会一出公告马上就拆迁。

2、公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政府可能会作出房屋拆迁的决定,作出决定后,拆迁单位可以采取合法的方式拆迁房屋。根据规定,村委不能擅自拆迁村民的房屋。村民如果遇到村委实施拆迁行为的情形,首先可以采取合法的方式收集相关证明自己的房屋确实已经被村委拆迁了的证据,然后可以带着这些证据到公安机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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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村委会有哪些权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能受权辅助政府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而不能直接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它并不能直接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也不能不问村民意见就自行全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无权事项: 1、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则是违法的。 2、村民委员会无权批准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进行审判的。 3、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现实中为了推进土地征收进程,而存在的村民委员会随意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显然是违法的。想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情况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4、村民委员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土地被征收时,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否则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村委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果村民委员会随意签订协议使被征收人权益受损的,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 5、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地拆迁村委会有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有哪些权利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能受权辅助政府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而不能直接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它并不能直接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也不能不问村民意见就自行全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无权事项: 1、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则是违法的。 2、村民委员会无权批准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进行审判的。 3、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现实中为了推进土地征收进程,而存在的村民委员会随意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显然是违法的。想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情况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4、村民委员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土地被征收时,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否则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村委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果村民委员会随意签订协议使被征收人权益受损的,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 5、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地拆迁村委会有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能受权辅助政府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而不能直接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它并不能直接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也不能不问村民意见就自行全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无权事项: 1、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则是违法的。 2、村民委员会无权批准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进行审判的。 3、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现实中为了推进土地征收进程,而存在的村民委员会随意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显然是违法的。想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情况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4、村民委员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土地被征收时,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否则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村委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果村民委员会随意签订协议使被征收人权益受损的,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 5、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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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拆迁纠纷怎么起诉?
先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再者就是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明材料,只要法院受理了之后就可以对案件依法的开庭;一般法院认定此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就会有胜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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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拆迁中,村委会能不能代替村民签字
[律师回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必须专款专用,不需统一安置的,需要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村委会可以代表征收方与村民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该征迁范围内的工作。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作为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那么在实践中,村委会可以代表征收方与村民签协议吗?这个需要分情况分析: 1、村委会接受征收方的委托,并有书面的委托书,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并无其他违法性事由的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如果发生协议履行纠纷,可以追究委托方即征收方的违约责任。 2、村委会没有接受委托,并且在没有任何征地审批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协议征地、协议拆迁,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村委会根本没有这样的职权,所签协议从性质上属于无效协议。如果村民签订了这样的补偿协议,可以至确认无效,并可要求国土部门对其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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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与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因当时房子抽了小平方,固所以把剩余的平房收回,现在笫二次拆迁.这张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农村开荒地土地怎么确权确权,一个是所有权,一个是使用权。所有权:我国实行公有制,所以,即便你个人开荒的地,所有权也不属于个人,还是公有。农村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具体一般是村集体,所以,所有权归你所在的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的使用一般由村集体确定,就是说,怎么用、谁来用,用多少这些事务的决定权在村上,而村上实际上还得按照县级、镇级政府的相关规划和政策确定具体土地的用途国家实施土地的用途管制政策,尽管你认为是自己开荒,认为这样就该归你自己所用,但实际上严格说起来,如果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批准,私自开荒种地是危险的,有时候还可能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因为为了生态环境不被破坏,有些地方是需要保护的,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一般先要根据实际进行规划,具体哪些地方禁止开垦、哪些地方可以开垦,每年可以开垦多少,这些都是有具体计划的所以,如果村集体认可你开垦的土地并经过半的全体村民同意后,才能给你确认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开荒地为什么不给确权发证让我们先来听听国土部门的说法:四荒地大多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有的就算空闲,可能也有其他规划用途,不能因为有人开垦耕作了,就给予其确权发证。但是考虑到农民在开垦过程中也付出了劳动,所以在没有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可以仍由当事人耕作,但不发放承包经营权证。当然,以上是国土部门的说法,但还有一层意思,国土部门没有明说,那就是确权发证了,将来的各种农业补贴,就要跟上,跟现在的未开荒地一样,种子、农药、农机、价格等等补贴,确权后的开荒地,也得一样不少的发。全国开荒地加起来绝对不是小数目,一亿亩那还是有的。这是笔不小的财政负担,上面没有点头说要出这笔钱,下边怎么敢贸然发证。也正是因为如此,上面至今都没有明确对开荒地确权的指导意见,这也至今导致了下面在确权过程中,谁都不管对确权的事儿,往前擅自走一步走错一步那都是钱啊。当然国土部门还有种说法,就是一是无法确定开荒地原来的用地,是否将来还要用,原来的规划是怎么样的。所以在不清楚的具体情况的现实面前,国土部门的这种选择,也就可以理解了。同时,这还牵涉到农村公平的问题,如果给开荒地确权,那么其他人可能会认为不公平,凭什么这块地他开荒了就是他的应该是集体的才对。国土部门小算盘一划拉,如果往前走一步给开荒地确权,将会既伤钱,又担稳定风险,还不能做到公平,还不如呆在原地不动,不予确权来的实在。多做事,还有可能招来一堆事,不合算。其实全国的确权和农业补贴,大抵还是有依据的,就是依据当时缴纳农业税时候每村的总亩数来确权,在当时亩数之外的,一概不认。因为2005年以前,农地是征收农业税等一堆费用的,当时上报的时候,很多人耍了个小聪明,把自己种的亩数少报,这样就可以少缴公粮税费了。怎奈三十年河东,
城镇化发展的脚步加快,导致农村的许多房屋都被征收用于城市建设了。但农村中大部分房子都属于自建房,因此,大家都比较关心拆迁补偿的费用问题。请问农村自建房委托拆迁协议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约定,由乙方处理甲方房屋拆迁事宜。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甲方因建设需要之拆迁事宜,包括对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等一切与拆迁相关的事项。
第二条 费用及其支付(选择下列第_______项)
(1)包干性支付乙方拆迁工作费用人民币_________元。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_%,全部完成后________(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拆迁费用
(2)按拆迁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_%;全部完成后_________(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拆迁费用
(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其它费用及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条 报告情况
拆迁过程中之一切情况,乙方应在每(日,星期,半个月,一个月)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在拆迁工作整体完成后,应向甲方作出详细说明的书面报告(包括拆迁的具体费用及支出情况等一切相关之情况)。
第四条 报酬及支付(选择下列第_________项)
(1)乙方在妥善完成委托处理的所有事务后,甲方应于其完成后_______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报酬人民币________元。因自然原因,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成本协议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在给付了乙方第二项实际发生的费用后,不再支付本项报酬
征地拆迁,村委会是否有权利解决房屋拆迁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有哪些权利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能受权辅助政府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而不能直接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它并不能直接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也不能不问村民意见就自行全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无权事项: 1、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则是违法的。 2、村民委员会无权批准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进行审判的。 3、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现实中为了推进土地征收进程,而存在的村民委员会随意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显然是违法的。想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情况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4、村民委员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土地被征收时,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否则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村委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果村民委员会随意签订协议使被征收人权益受损的,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 5、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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