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认罪法院怎么判?
被告方不认罪,但定罪证据确实充分的,法院可以依法判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刑事案件中的定罪证据有哪些类型?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被告人不认罪法院可以加重量刑吗?
不可以,加重量刑需要有法定依据,可以加重量刑的法定情节包括: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一般不可以,不认罪即代表没有悔罪表现,而减刑的基本条件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认罪法院定罪量刑的前提条件是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确定当事人构成犯罪的,判刑标准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确定。并且人民法院不能因为被告方拒绝认罪就加重量刑,被告方不认罪不是加重处罚的法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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