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单位不与分包单位结算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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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从总包方拿到的分包工程完工之后,如果碰上总包单位不肯给分包方进行结算工程款的情形,分包方可以先与总包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建议直接向管辖法院直接起诉总包方,一旦判决结果出来便可解决。
总包单位不与分包单位结算怎么办

一、总包单位不与分包单位结算怎么办

总包不给分包工程款的,协商不成的,分包可以向法院诉讼总包。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总包人收到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的如何认定

1、适用该约定的前提是分包合同有效,如果分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中的付款限制约定也当然无效,不再适用。

2、既然分包人对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要共担风险,其对建设单位的支付状况应享有知情权,总承包人也有义务向分包人提供业主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的相关信息,如未结算与支付,拟采取的追索措施等。发生纠纷后,由于分包人对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人之间是否结算、建设单位是否支付工程款以及支付工程款的数额是不清楚的。

3、 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总承包人拖延结算、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结算或怠于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债权,或者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另行约定推迟付款期限等情形。

三、工程款纠纷诉讼时效为多久

1、工程款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该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综上所述,如果碰上违约的总包方在工程完工后,故意不与分包方结算工程款的,可以先与总包方进行协商,不成再将总包方方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出判决结果了,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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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集中管理原则。作用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2、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工伤保险的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商业意外险提供的则是工作和休息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障,优势体现为时间、空间上的广度。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可以由工伤赔偿,其他情况的意外伤害则不属于工伤的保障范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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