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厂房怎么赔是正确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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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厂房正确的赔偿方式是根据厂房拆迁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来具体确定,一般厂房拆迁包括的拆迁费用有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厂房重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装修附属物补偿、机器设备补偿等等。
拆迁厂房怎么赔是正确的?

对于厂房拆迁的补偿,应当对土地使用权、厂房安置、停产停业损失、安置费、装修费用等进行赔偿,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来进行清算处理,并对相关费用进行合法的赔偿,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1、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

所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通俗来说就是土地使用权补偿。

(1)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关的土地所衍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可能是通过拍卖、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取得的。

(3)出让划拨的方式得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过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取得工业用地资质的,这都应纳入土地使用权赔偿范围。但是租赁权现在还划定在债权的范围内,没有划归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

2、厂房重置成新价

厂房重置成新价就是厂房重置后再建起来需要多少钱,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是重置成新的问题。实践中出现的客观状态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物,只要满足正规厂房的固定形态都应该按照房屋来计算。实践中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高度都不一样,补偿价格也不一样。有一些厂房是使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的,可能并不满足四面都有墙的要求,但是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则上也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基本上有一种厂房外在固体属性的,就可以按照厂房重置成新价来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费

因为拆迁造成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要满足有营业执照、纳税登记、纳税记录、实际经营的行为等等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企业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条件,这样才能获得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醒大家,就是在实践中有很多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这是不行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是一致的才能满足合法的经营主体。

(1)预期利益损失,一年可产生的预期利润是一百万,拆迁造成经营中断,造成三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这样有可能要赔偿三年的损失。

(2)违约的损失,企业和客户签订了一百万的合同,由于拆迁不能按时供货,一百万的违约成本是五万块,要补偿企业的违约损失。

(3)财务成本,向银行贷款一百万,每年付财务成本利息,现在由于经营断了,财务成本是累计增加的,所以财务成本也要纳入停产停业损失中。

4、装修附属物

对现有建筑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动的,这按照重置费来算。实践中一个水泵、变压器、机器设备都纳入到装修附属物范围内。

5、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分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跟房屋一样要有重置成新价,而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补偿的是搬迁费。

6、搬迁费用

就是可移动的所有附属设施设备等要给予的搬迁费用。

对于厂房拆迁赔偿的具体内容,是需要基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的,一般情况下对于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城市,其厂房拆迁的赔偿标准也就越高,反之就越低,在拆迁时还需要与被拆迁人协商就赔偿情况达成一致意见,避免造成拆迁纠纷

厂房拆迁之后,行政机关需要根据厂房拆迁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确定厂房的经济补偿,但是具体的经济补偿的数额是不确定的,因为不同的厂房拆迁造成的实际损失等都是不同的,故在处理的时候,需要首先由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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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四、农村土地确权是终身制吗
1、土地确权的本质
“土地确权”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登记行为。这个行为是土地部门的工作,常年或者周期性的开展。所以“土地确权”没有是否终身制这一说法。
2、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年限
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中有些权利是有年限的。
土地所有权分国有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是不会改变的,土地始终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如果没有发生国家征用或者土地转让等行为的话,也是一直归某个集体所有,可以算是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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