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查封的房子拆迁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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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法院查封的房子拆迁的房屋产权人可以获得补偿款,法律并没有规定过民事主体的房屋被法院查封以后有关部门就可以无偿征收,所以在拆迁之前仍然要支付补偿款,不过,补偿款作为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也有可能被人民法院执行。
被法院查封的房子拆迁怎么办

一、被法院查封的房子拆迁怎么办?

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并不影响被拆迁人获得拆迁经济补偿,但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款可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拆迁需要遵守哪些基本流程?

1、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4、发布《拆迁通告》;

5、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6、入户调查;

7、评估结果公示;

8、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9、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三、可以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情形有哪些?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虽然法院查封的房子拆迁补偿金,但是房屋拆迁补偿款也有可能被人民法院查封或者冻结。此外,房子的查封并不影响政府部门的拆迁行为。实际上根据房子被查封的具体原因,如果房屋产权人可以履行应尽义务或者提担保,法法院是可以解除查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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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的。
1、所谓建筑面积,一般是指产权人拥有房屋的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实施中按照1982年国家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实践中常常出现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不相同的情况,或者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但二者在结构上不同,由此产生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问题。
2、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重置价格是指现在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的造价(以每年公布的当年造价为准)。结构差价是指不同结构的房屋所花费的不同造价之间的差额,以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即以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与偿还房屋的造价之间的差额作为结算的标准,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结构差价。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即以重置价格结合该房屋的新旧程度核算,一方以货币形式向另一方支付。
3、至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是考虑到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情况复杂,各地对结构差价支付亦采不同政策,因而不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规定。作价补偿的标准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实行作价补偿,应当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专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算的依据。一般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私下交易。
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
拆迁补偿的形式有三种,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1、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所以《拆迁条例》赋予被拆迁人要求以产权调换的形式给予补偿的权利,并且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当然,产权调换也不是绝对的,对于还建有特殊困难,又没有其他房屋可供调换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要求就不能给予支持。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助费。
2、作价补偿。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这是一种折衷的形式,有利于协调拆迁双方在补偿形式问题上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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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查封,买家可以选择继续过户或解除合同要求房东赔偿,选择哪种方式要买家如何选择。房东房屋如果因为债务被查封,建议买家还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过户对买家更有利,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可以要求房东赔偿,但赔偿获得支持后能不能得到赔偿款是个风险。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钱款付清,查封应该要解除查封,但物权法实行后,该司法解释的执行效力受到影响。如果查封系房屋所在的实施的,此种情况基本好解决;如果是其他查封的,当事人应该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的基本利益,如果能解决产权人的债务,则要求继续履行,如果债务无法解决,可以要求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合同效力或者要求产权人履行相应的义务,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保护自己的基本权益。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更倾向于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对于购买开发商的一手房和个人的二手房保护条件不一样。预告登记的房屋司法解释认定为准产权登记房屋予以保护,所以在购买房屋时尽量办理预告登记手续。
相关知识:买卖合同的合同主要条款
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卖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3.质量要求;
4.包装方式;
5.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6.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7.结算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条款(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质量保证期等)
买卖合同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人。
买卖合同应当对买卖的标的物进行详细的描述,做到明确具体一目了然。
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卖方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安全运送非常重要,包装不善就可能发生货损,侵害买方的利益。对于包装方式无约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交易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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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家抚州拆迁了但是不知道赔偿标准。请问抚州拆迁补偿标谁从哪里查? 要怎么做 ?
[律师回复] 抚州拆迁补偿标谁从哪里查如何查 如下资料:
(二)2002年4月24日以后至2007年4月26日(抚府办发[2007]22号文件发文之日)之间建造的房屋,经主动申报并补办有关手续后签订拆迁协议的,按重置成新价格的40%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2007年4月26日以后建造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条 非住宅房拆迁按重置成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第五条 拆迁非住宅涉及小型设备或其他货物的搬迁,凡有工商、税务经营执照的,按生产用房建筑面积 5元/ 2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第六条大型设备的搬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货物运输、设备拆卸搬运安装费用标准计取或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拆迁管理部门协商后给予适当搬迁补助。
第七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相关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设备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为了鼓励提前搬迁,凡在规定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及搬迁完毕,并将房屋空出拆除的,主房 100 2以上的奖励每户3200元,100 2 以下的按18元/ 2 给予奖励。
第九条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拒不搬迁的按有关法规予以拆除。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被拆迁农户可以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新村安置地安置两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
第十一条 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房屋按重置成新价格给予补偿。
(二)主户宅基地按 8万元/户给予补偿,分户按
7.4万元/户给予补偿。
(三)临时过渡费由拆迁人按人均 30元/月标准支付8个月,并一次性支付搬迁费200元。
第十二条 选择新村安置地安置方式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市规划局统一规划布点,新村安置房建设用地为:钟岭街道办事处小圩丁家、白岭(抚八线以南)、崇岗镇范家安置点等符合村庄布点规划的安置点。上述拆迁范围内的农房拆迁户,均按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安置。
(二)凡选择新村安置地安置方式的农户,被拆除的房屋及土地上的其他附着物,一律按重置成新价补偿,并按规定在新村安置建房用地。
(三)新村建设安置用地,由安置点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土地征用及“三通一平”,并做到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模式,以户为单位按“一户一宅”的拆迁安置原则实施,每户建房用地控制在100 2 以内,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房安置地的分配,在规定时间内,主户安置用地按签订拆迁合同并拆除房屋时间的先后顺序挑选,分户实行统一抽签的办法确定安置用地位置。
(五)被拆迁户拆除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住房指主房,下同),只安置一宗宅基地,此前已作了安置的,不再安置土地。符合分户条件的按分户规定处理。
(六)被拆迁房屋的用地面积超过规定的安置土地面积的,按规定的安置用地面积安置一宗宅基地。
(七)被拆迁房屋的用地面积不足安置土地面积的,按规定的安置土地面积安置一宗宅基地,超过原面积部分需按 60元/ 2交纳土地使用费。
(八)拆迁前属非征地农转非城市居民,但居住在农村居民点且拥有农村住房需要安置的被拆迁户,拆迁房屋面积大于 80 2 (含80 2)以上的,可以安置一宗宅基地,但不允许分户安置;拆迁房屋面积小于80 2的,不予安置宅基地。属征地农转非的城市居民,享受现村民的同等待遇。
(九)被拆迁房屋属多户混合产权且符合农民建房用地条件,因本次拆迁需要分户安置的,给予分户安置。
(十)对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给予分户安置地,同时补交分户安置地成本费1—
2.8万元,分配分户安置地一宗。即:达到法定婚龄的免交安置地成本费;年满21周岁的补交分户安置地成本费1万元;年满20周岁的补交分户安置地成本费
1.6万元;年满19周岁的补交分户安置地成本费
2.2万元;年满18周岁的补交分户安置地成本费
2.8万元。其它情况均不允许分户安置。
(十一)符合分户条件的60周岁以上非孤寡老人,原则上不予分户安置。可按每户10000元给予货币补偿,也可在补交分户安置地成本费10000元后,分配分户安置地一宗。
(十二)符合分户条件分户安置的拆迁户,每户应缴纳 6000元土地“三通一平”的成本费。
(十三)安置点将按一定的标准进行集镇建设,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统一制定,被拆迁户按规划要求自行建设。对于按照市规划部门提供的房型设计进行安置房建设的村民,在其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其拆迁面积给予40元/ 2 的奖励。未按照市规划部门提供的房型设计进行安置房建设的村民不予奖励。
(十四)凡符合安置用地条件的,规划、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给予办理安置房办理相关手续,只收核发证件的工本费,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十五)安置户每户应缴纳 4000元用于安置区内主干道水泥道路建设,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村民代表监督使用。
(十六)被拆迁户安置用宅基地不允许转让,非法转让的将不予办理用地及建房手续,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七)拆迁人支付被拆迁人8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过渡费按人均30元/月标准计算,全部自行过渡,先拆后安,并支付每户两次搬迁费400元。
第十三条 原已集中分户安置的遗留安置户按原安置形式办理,不适用本方案。
第十四条 国家、省重点工程的拆迁不适用本方案。
第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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