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应当到房产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向法院提交双方主体资格、诉讼主张、证据等材料;法院送达立案通知书,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法院送达开庭公告,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开庭时间。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纠纷到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一般不动产登记的纠纷类型包括物权登记、异议登记和虚假登记三种,发生了纠纷后双方尽量能够私下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就通过诉讼方式处理。
因不动产登记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注意与不动产有关的案件,其性质可能具有多样性,其中包括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案件,如因房屋所有权问题发生的纠纷;还可能是合同纠纷案件,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只是工程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而已;还可以是侵权纠纷,如房屋相邻关系引起的侵权纠纷;还可以是继承纠纷,如因继承房屋发生的继承纠纷。专属管辖排斥特定法院之外的其他法律对专属管辖案件的管辖权,但是不得排除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纠纷。
二、不动产登记纠纷类型有哪些?
1、物权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在我国,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予以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现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不错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2、异议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虚假登记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不动产登记不当会发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和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如果是发生了不动产物权纠纷和合同纠纷的,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处理,只不过不动产物权纠纷和合同纠纷的管辖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予以确定,不动产物权纠纷一般是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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