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内蒙古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房屋的市场评估的价格和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是居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活资料。为此,征收住宅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面积比例下限。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分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调换。各盟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调换比例,但是不得低于自治区确定的指导性标准。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与经营者自身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补偿标准的确定较为复杂。为了既充分保护被征收人和实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增强可操作性,条例规定,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
现实中,被征收房屋存在设有抵押权的情况。为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公房承租是历史遗留问题。公有住房被征收时,涉及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切身利益。如何维护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公有住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土地的规定是什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对房屋拆迁,所以首先是需要对于房屋的市场评估的价格来进行鉴定,核查后才能够确定房屋的建筑面积。只有这样的话才能够确定最终的补偿的标准,除了房屋价值本身补偿,还有就是安置人员费用补偿,安置人员费用应当根据安置人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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