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让担保人还钱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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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贷款人让担保人还钱的,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即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在担保的责任范围,在担保人偿还债务之后,担保人就法定承担了债权人的地位,之后有权向主债务人予以追偿,请求主债务人向自己偿还债务。
贷款人让担保人还钱怎么办?

作为担保人有还款的义务,但可以在还款之后向担保的人进行追偿。保存好还款的凭证等证据,如果对方不认账,可以以担保协议和该还款凭证进行还款起诉

贷款不还钱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的责任。但是对于担保来说也是分为两种不同的担保的,比如说一般的担保,还有就是连带的担保责任。如果存在着担保这种情况,没有写清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的保证就是按照一般保证来进行确定。

1、贷款不还钱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的责任。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担保人没有偿还能力来还款,借款人借款逾期后,银行会第一时间找借款人本人来还款,若是长期不还款,那么银行就会找到担保人来催促借款人还款,其后还会让担保人来还款,担保人没有经济能力偿还贷款,这种情况是不会坐牢的。最好的处理方法就是和借款人一起尽量将所有贷款还清。

目前很多人借钱的时候都会提供担保,这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但是其他人担保的时候需要注意,最后需要承担担保的责任,这是非常重要的事项。比如说在债务人没有办法还款,担保人肯定是需要承担相关的担保责任。

如果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债权债务合同的,那么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也可以协商签订另一份债权性担保合同,可以选择物保的方式,也可以选择人保的方式,如果是选择人保的方式,那么就需要由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签订担保合同,之后如果是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或者是发生法定情形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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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
保证期间是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银行的保证责任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担保银行毫无关系了。
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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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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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情形下,主债权的转让对担保银行就鞭长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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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担保银行的责任承担。
很显然,有一担保债权的从属性。一般而言主债权转让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比如说担保人和主债权人事先约定才可以不用随同担保。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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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担保人贷款人不还钱
正常情况下贷款人如果不还钱,担保人需要进行偿还债务,但担保人在偿还完债务以后,可以要求贷款人还钱给自己。担保人决定为债务人提供债务担保,那么就需要承担担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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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其次,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的性质(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或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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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
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担保银行的责任承担。
很显然,有一担保债权的从属性。一般而言主债权转让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比如说担保人和主债权人事先约定才可以不用随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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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债务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设置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应对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承担
股份转让除受《公司法》调整外,还主要受《合同法》调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转让法定义务。
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该股东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
若该股东仅仅是将自己的股权转让他人,并不存在上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那么债权人的诉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的判决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股权转让后,何种情况下新股东应对原股东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新、旧股东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承担责任
第一种情况: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新旧转股协议损害
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利益约定的效力当然不能及于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如约定原股东对债权人责任转让给新股东。但股权出让方与股权转让方内部的债务承担约定有效。基于此,会出现新股东基于自愿而形成与原股东共同向第三人或标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况:受让人的过错。
就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而言,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推定该受让人明知其可能会因受让瑕疵股权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其愿意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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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对于让与担保有哪些特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担保权人,从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于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物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以就该标的物受偿的权利。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民间借贷双方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借款人将标的物出卖给出借人,当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借人,如果到期借款人能够还本付息的,则标的物返还借款人。  让与担保有哪些特点  1、让与担保合同成立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提供的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必须转移到债权人名下。而抵押、留置、质权合同设立后,其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所有权仍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名下,仍为原所有人所有。关键的区分点在于担保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  审判实践中,让与担保很容易与法律规定禁止的流质抵押相混淆。如当事人约定:将担保的标的物过户在债权人名下,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标的物归债权人所有,债权人有权拍卖或者变卖该标的物以偿还债务人的债务。其实,流质抵押与让与担保有明显的不同,它是指债权人在与抵押人订立抵押合同时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两者关键的区分点仍在于该抵押物是否发生了所有权转移。让与担保在合同成立以后,债务人就应当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在债权人名下,发生了所有权的实际转移;而流质抵押只是合同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并没有实际发生所有权转移。  2、虽然让与担保的标的物过户在债权人的名下,但在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无权将该标的物进行处分。而抵押成立后,抵押人却可以在债务履行之前对抵押的标的物有部分的处分权,如可以将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再次抵押,还可以将标的物(如房屋)进行出租等。  3、动产、不动产及其它财产权利均可成为让与担保的标的物。而抵押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和不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和权利;留置的标的物仅限于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因此,能够担当让与担保的标的物的范围比设立抵押、留置、质权的标的物要广泛得多。  4、让与担保的债权人要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将标的物返还给债务人,并且与债务人办理过户手续,将所有权转移至债务人名下,还原到让与担保前标的物原来的状态。而抵押物本来在抵押设立时就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基于抵押享有的抵押权消灭,抵押物上的权利负担也随之消失,不存在返还标的物的问题;在质权和留置权中,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只是依法律规定合法的占有标的物,也不发生所有权转移问题,只是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将标的物的合法占有权返还给债务人。  以上便是让与担保的认定,如果依此还是难以认定的,必要时可以找个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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