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提存物权利期限有多长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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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提存的年限最长是5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后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即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领取提存物权利期限有多长

一、领取提存物权利期限有多长

提存的年限最长是五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后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债权人虽然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该权利长期不行使,不仅使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也会给提存部门增加负担,同时也不符合物质有效利用的原则。因此,法律规定了领取提存物的时效期间,即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提存物毁损的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合同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不能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而且提存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行为,因此提存的费用应该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有时,债务人虽然将标的物提存,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债务,但与其互付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并未履行对待给付的义务。为避免先行履行可能发生的风险,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可以对提存部门交付提存物的行为附条件,即只有在债权人履行了对债务人的对待债务,或者为履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能领取提存物。不符合所附条件的,提存部门应当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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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年限最长是5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后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即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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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提存物的领取时间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对于提存物的领取时间是多长时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提存物的领取时间是什么时候
债权人虽然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该权利长期不行使,不仅使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也会给提存部门增加负担,同时也不符合物质有效利用的原则。因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经过五年,扣除提存费用归国家所有,提存物的受领人不能再对提存物主张权利。
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仅是消灭债务的措施,在双务合同中,只有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合同才能终止。有时,债务人虽然将标的物提存,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债务,但与其互付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并未履行对待给付的义务。为避免先行履行可能发生的风险,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可以对提存部门交付提存物的行为附条件,即只有在债权人履行了对债务人的对待债务,或者为履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能领取提存物。不符合所附条件的,提存部门应当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
比如,甲乙二公司订立了购买电视机的合同,甲公司负有交付电视机的义务,乙公司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债务履行期届满,乙公司迟延受领,也未支付货款,甲公司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为保证收回货款,甲公司提存时声明,只有乙公司支付了电视机价款或者提供了付款担保后,才能允许乙公司领取电视机。如果在乙公司没有支付价款也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提存部门将提存物交付给了乙公司,一旦乙公司领取提存物后不能支付甲公司的价款,提存部门要承担赔偿责任。提存人提存时,应当向提存部门明确告知提存受领人所承担的对待给付义务的内容,以及对所提供的担保的要求,比如是人的保证,还是抵押或者质押担保。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可以便于提存部门交付提存物前进行审查,另一方面,也是判定提存部门责任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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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什么时消灭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什么时消灭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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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提存物品的保管期限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提存物品的保管期限如何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提存物品的保管期限如何确定
据司法部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 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
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
(一)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
(二)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提存机构应该如何确定
提存机构是由国家专门设立接受提存物而进行保管、并应债务人请求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的机构。提存机构应是提存的主体。在国外,提存机构的确定一般采取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在法定范围内指定。
我国《合同法》及其他立法对提存机构未作明确规定,只是我国司法部自行制定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公证处是提存公证的办理机构。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是符合实践需要的,有其合理性,但如能从立法的更高层次来加以规定,明确公证处为法定的提存机构,则更有利于提存公证的开展。
明确规定公证处为办理提存公证的法定机构基于以下理由:
(1)自1987年我国部分城市公证机构试行提存业务,并于1990年在全国范围普遍开展此项业务以来,积累了很多的经验。
(2)实践证明,公证机构开展提存公证,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债务人的经济负担和经济压力,防止物品和资金长期呆滞或积压,减少社会资产的损失,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民事、经济的正常流转秩序。
(3)提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非诉讼工作,由公证机构办理提存业务,与其职能相符合,也便于国家对非诉讼业务的统一管理。
提存人与提存部门的法律关系
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提存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
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提存部门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
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以货币形式存人提存账户。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股息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和剩余部分应当存人提存专用账户。提存人可以凭人民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部门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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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有限年限为多长时间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有限年限为多长时间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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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提存物的领取时间是什么时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存物的领取时间是什么时候
债权人虽然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该权利长期不行使,不仅使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也会给提存部门增加负担,同时也不符合物质有效利用的原则。因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经过五年,扣除提存费用归国家所有,提存物的受领人不能再对提存物主张权利。
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仅是消灭债务的措施,在双务合同中,只有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合同才能终止。有时,债务人虽然将标的物提存,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债务,但与其互付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并未履行对待给付的义务。为避免先行履行可能发生的风险,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可以对提存部门交付提存物的行为附条件,即只有在债权人履行了对债务人的对待债务,或者为履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能领取提存物。不符合所附条件的,提存部门应当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
比如,甲乙二公司订立了购买电视机的合同,甲公司负有交付电视机的义务,乙公司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债务履行期届满,乙公司迟延受领,也未支付货款,甲公司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为保证收回货款,甲公司提存时声明,只有乙公司支付了电视机价款或者提供了付款担保后,才能允许乙公司领取电视机。如果在乙公司没有支付价款也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提存部门将提存物交付给了乙公司,一旦乙公司领取提存物后不能支付甲公司的价款,提存部门要承担赔偿责任。提存人提存时,应当向提存部门明确告知提存受领人所承担的对待给付义务的内容,以及对所提供的担保的要求,比如是人的保证,还是抵押或者质押担保。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可以便于提存部门交付提存物前进行审查,另一方面,也是判定提存部门责任的根据。
对方拒领货物时能办理提存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对方拒领货物时能办理提存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方拒领货物时可以办理提存吗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出现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提存,以达到履行义务的目的。所谓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从而视为债务人已经履行并消灭合同关系的律制度。本案中,乙供销社的拒绝受理理由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例外情形,甲公司可以货物提存,视为甲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当然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乙供销社,并且甲公司有通知乙供销社空调提存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 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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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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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提存物品的保管期限能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提存物品的保管期限能怎么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提存物品的保管期限如何确定
据司法部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 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
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
(一)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
(二)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提存机构应该如何确定
提存机构是由国家专门设立接受提存物而进行保管、并应债务人请求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的机构。提存机构应是提存的主体。在国外,提存机构的确定一般采取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在法定范围内指定。
我国《合同法》及其他立法对提存机构未作明确规定,只是我国司法部自行制定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公证处是提存公证的办理机构。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是符合实践需要的,有其合理性,但如能从立法的更高层次来加以规定,明确公证处为法定的提存机构,则更有利于提存公证的开展。
明确规定公证处为办理提存公证的法定机构基于以下理由:
(1)自1987年我国部分城市公证机构试行提存业务,并于1990年在全国范围普遍开展此项业务以来,积累了很多的经验。
(2)实践证明,公证机构开展提存公证,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债务人的经济负担和经济压力,防止物品和资金长期呆滞或积压,减少社会资产的损失,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民事、经济的正常流转秩序。
(3)提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非诉讼工作,由公证机构办理提存业务,与其职能相符合,也便于国家对非诉讼业务的统一管理。
提存人与提存部门的法律关系
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提存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
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提存部门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
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以货币形式存人提存账户。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股息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和剩余部分应当存人提存专用账户。提存人可以凭人民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部门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提存物品的保管期限要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提存物品的保管期限要如何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提存物品的保管期限如何确定
据司法部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 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
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
(一)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
(二)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提存机构应该如何确定
提存机构是由国家专门设立接受提存物而进行保管、并应债务人请求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的机构。提存机构应是提存的主体。在国外,提存机构的确定一般采取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在法定范围内指定。
我国《合同法》及其他立法对提存机构未作明确规定,只是我国司法部自行制定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公证处是提存公证的办理机构。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是符合实践需要的,有其合理性,但如能从立法的更高层次来加以规定,明确公证处为法定的提存机构,则更有利于提存公证的开展。
明确规定公证处为办理提存公证的法定机构基于以下理由:
(1)自1987年我国部分城市公证机构试行提存业务,并于1990年在全国范围普遍开展此项业务以来,积累了很多的经验。
(2)实践证明,公证机构开展提存公证,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债务人的经济负担和经济压力,防止物品和资金长期呆滞或积压,减少社会资产的损失,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民事、经济的正常流转秩序。
(3)提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非诉讼工作,由公证机构办理提存业务,与其职能相符合,也便于国家对非诉讼业务的统一管理。
提存人与提存部门的法律关系
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提存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
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提存部门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
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以货币形式存人提存账户。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股息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和剩余部分应当存人提存专用账户。提存人可以凭人民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部门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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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不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可不可以对您遇到关于债权人可不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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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提取提存物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取提存物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债权人在规定期间内,具有领取提存物的请求权。债务人向公证处提存合同的标的物后,债权人即有向公证处请求提存物的权利。债权人依法向公证处提取提存物,公证处不得拒绝交付提存物。债权人向公证处提交提取提存物请求时,应当向公证处交付相应的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及有关债权文书。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交相关的证明及文书,公证处有权拒绝其提取提存物。
在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存履行标的后,债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间内随时领取提存物, 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公证处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二)除斥期间届满,债权人丧失领取权,提存物归国家所有。债权人领取提存物都有一定时间限制,该时间限制就其性质属除斥期间。我国《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公证程序规则》第53条第3款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超过5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而《提存公证规则》第21条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受领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在公证处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额上缴国库。”其规定的20年的除斥期间显然过长,并与上述《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应修改为5年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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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提存物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取提存物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债权人在规定期间内,具有领取提存物的请求权。债务人向公证处提存合同的标的物后,债权人即有向公证处请求提存物的权利。债权人依法向公证处提取提存物,公证处不得拒绝交付提存物。债权人向公证处提交提取提存物请求时,应当向公证处交付相应的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及有关债权文书。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交相关的证明及文书,公证处有权拒绝其提取提存物。
在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存履行标的后,债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间内随时领取提存物, 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公证处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二)除斥期间届满,债权人丧失领取权,提存物归国家所有。债权人领取提存物都有一定时间限制,该时间限制就其性质属除斥期间。我国《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公证程序规则》第53条第3款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超过5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而《提存公证规则》第21条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受领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在公证处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额上缴国库。”其规定的20年的除斥期间显然过长,并与上述《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应修改为5年为好。
对方拒领货物时可以办理提存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方拒领货物时可以办理提存吗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出现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提存,以达到履行义务的目的。所谓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从而视为债务人已经履行并消灭合同关系的律制度。本案中,乙供销社的拒绝受理理由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例外情形,甲公司可以货物提存,视为甲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当然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乙供销社,并且甲公司有通知乙供销社空调提存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 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提存物品的保管期限应该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提存物品的保管期限应该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提存物品的保管期限如何确定
据司法部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 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
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
(一)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
(二)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提存机构应该如何确定
提存机构是由国家专门设立接受提存物而进行保管、并应债务人请求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的机构。提存机构应是提存的主体。在国外,提存机构的确定一般采取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在法定范围内指定。
我国《合同法》及其他立法对提存机构未作明确规定,只是我国司法部自行制定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公证处是提存公证的办理机构。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是符合实践需要的,有其合理性,但如能从立法的更高层次来加以规定,明确公证处为法定的提存机构,则更有利于提存公证的开展。
明确规定公证处为办理提存公证的法定机构基于以下理由:
(1)自1987年我国部分城市公证机构试行提存业务,并于1990年在全国范围普遍开展此项业务以来,积累了很多的经验。
(2)实践证明,公证机构开展提存公证,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债务人的经济负担和经济压力,防止物品和资金长期呆滞或积压,减少社会资产的损失,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民事、经济的正常流转秩序。
(3)提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非诉讼工作,由公证机构办理提存业务,与其职能相符合,也便于国家对非诉讼业务的统一管理。
提存人与提存部门的法律关系
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提存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
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提存部门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
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以货币形式存人提存账户。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股息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和剩余部分应当存人提存专用账户。提存人可以凭人民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部门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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