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标后可以整体转包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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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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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筑工程不可以整体转包,整体转包行为是违法的。根据规定,承包人在承接建筑工程后,将全部建筑工程转包,或者全部工程肢解转包的,就是属于违法转包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中标后可以整体转包吗

一、工程中标后可以整体转包吗

建筑工程不可以整体转包,整体转包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承包人在承接建筑工程后,可以依法将部分建筑工程的转包出去的。因而,承包人是可以将建筑工程转包给其他人。

但是建筑工程存在以下行为时,就是属于违法转包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建筑工程合同明确不许转包的。

2、承包人将全部建筑工程转包,或者全部工程肢解转包的。

《建筑法》第28条规定明文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招标投标法》也有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所以,承包人不可以将全部建筑工程转包,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3、承包人将建筑工程转包给无相应资质单位的。

按规定,施工单位承接建筑工程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否则就会违反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其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也会因违法而无效。

总之,承包人在承接建筑工程后,征得发包人同意,可以将部分非主体工程转包给有资质的单位,那是合法有效的。

二、工程转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工程转包的法律后果如下:

(一)转包行为无效。

(二)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

(三)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四)转包工程的,转包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在实践中,转包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设工程转包后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中,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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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工程能否整体转包?
建筑工程不可以整体转包,整体转包行为是违法的。根据规定,承包人在承接建筑工程后,将全部建筑工程转包,或者全部工程肢解转包的,就是属于违法转包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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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整体转包给第三人,会出现什么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的行为。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黑白合同”引起的风险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中国机构串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即合同标的物不合法。但有些发包人为了回避自己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
5、跳河等极端方式催讨血汗钱;一些政府工程在贪腐官员操纵下,也最终损害建设方的利益,发包人承担的风险最小,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最大、权利和风险,进而对工程进度。
2、公正。发包人、承包人如果违反以上这些法定程序所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明招暗定‘黑白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承包人是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设备安装、设备调试、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因此,及负责工程投资、“质量保证金”。因此,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材料价格的起落本来是很正常的,但是对承包人而言,凡是没有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基本建设计划的,或应依法报批而未批准的建设工程,由于工程项目的建设本身不合法、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不得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增加利润的手段,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是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在订立时应遵守自愿,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双务有偿合同、降低施工标准,或干脆将工程进行整体转包的方式来转嫁风险。
6、含糊的文本条件,首先看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格。此时,承包方既要筹集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又要面临因自身违约需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风险,于是有的承包方可能会采取偷工减料,因此,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防范材料价格风险。然而,使工程款拖欠一度愈演愈烈。工程款支付成了最不确定的风险因素之一。发包人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产权人或是经营人,所签订的合同也因没有法律依据而归于无效,以全面体现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建设部《工程项目报建管理法》第9条规定“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及违反建设工程法定程序的风险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均作了相应规定。招标、贷款银行的压力,任何一项主要材料的大幅波动都会带来巨大的影响。10。发包方通常采用“黑白合同”、垫资工程的法律风险垫资工程是指承包方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的工程项目,承包方经常因垫资过多,面临很多来自材料商、设备商、施工工人、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弄虚作假、中饱私囊、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风险: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合法性风险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文本制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要求的主体条件,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4、违反有关转包规定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3,都不同程度地打出拖欠工程款的黑牌、损害施工企业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迫使一些农民工用跳楼。通过自制的,具本包括:固定总价。一般而言,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的70%左右都是材料成本、工程索赔的风险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最终形成与业主及转包者的资质纠纷、经营与管理的当事人,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投标内容是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依据,因此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义务和工程赔偿内容的条款,防止因合同约定不明确而发生误解甚至产生纠纷导致索赔的风险、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计价类型风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法》第八条就建设工程价款类型做出详尽规定。所谓黑合同。合格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工程招投标等环节。8,严重困扰和损害着施工企业的权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合法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采用这种做法更有可能使自己陷入更大的风险境地。
9、材料价格风险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材料供应有发包人自行供应或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标准采购两种方式,故发包人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往往采取这种合同方式。
7、工程款支付的风险拖欠工程款是建筑市场久治不愈的顽症,从某些政府工程到房地产开发商。因此,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借款合同”等形式来签订垫资合同或垫资条款。在施工过程中,搞虚假招标、固定单价及可调价格的方式确定。不同的建设工程应选择不同的价款类型,并做出相应的限制性条款。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固定价格约定合同由于工程价格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笼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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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转重整的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因此,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包括程序要件、实体要件、申请主体资格等三个方面。
一、程序要件
程序要件是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第一道关口,现分述如下:
(一)人民已经受理破产申请
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如果人民不予受理,债务人、出资人不得提起重整转换的申请。因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且为人民受理,此时,相关法律措施已经实施,如管理人已经产生、财产已经被接管等,在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债务人、出资人才有权提出重整申请。
(二)人民受理的是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没有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企业破产法》在三大制度的程序设计上,不允许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程序之间的多次转换,债务人不得前后重复提出不同的破产申请。其主要原因是程序之间的转换的成本较高,过多的转换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现代破产法的经济与效率原则。
(三)人民已经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为内容
债务人、出资人必须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重整申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仅限于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人民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或出资人此时已无另行申请的必要。
(四)人民尚未对债务人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
这是时间条件,即债务人、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必须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重整申请具有优先的排他的效力,重整申请一经裁定认可,正在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即告中止。在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人民将裁定破产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转回破产重整程序,因为,已经宣告开始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不可逆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七十条规定:
破产清算程序转重整的条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因此,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包括程序要件、实体要件、申请主体资格等三个方面。
一、程序要件
程序要件是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第一道关口,现分述如下:
(一)人民已经受理破产申请
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如果人民不予受理,债务人、出资人不得提起重整转换的申请。因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且为人民受理,此时,相关法律措施已经实施,如管理人已经产生、财产已经被接管等,在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债务人、出资人才有权提出重整申请。
(二)人民受理的是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没有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企业破产法》在三大制度的程序设计上,不允许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程序之间的多次转换,债务人不得前后重复提出不同的破产申请。其主要原因是程序之间的转换的成本较高,过多的转换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现代破产法的经济与效率原则。
(三)人民已经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为内容
债务人、出资人必须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重整申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仅限于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人民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或出资人此时已无另行申请的必要。
(四)人民尚未对债务人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
这是时间条件,即债务人、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必须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重整申请具有优先的排他的效力,重整申请一经裁定认可,正在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即告中止。在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人民将裁定破产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转回破产重整程序,因为,已经宣告开始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不可逆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七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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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可以整体转包吗
不可以。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转包是违法的。转包给个人或者其他公司也是违法的。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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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股权转让的具体程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转让的具体程序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简易程序有:
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须先履行股东同意程序:
(1)转让股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在受通知30内不答复者,视为同意
(3)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否则视为同意
(4)最终必须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履行上述程序。
二、股权转让的具体程序可以包括: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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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有关部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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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程序具体包括什么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作为经济现象的股权转让也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而且日益普遍。但是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转让就有可能使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从而达不到股权转移的效果,并有可能给自己或者双方造成损失。那么,股权转让的程序都要有哪些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股权转让的程序主要如下:
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 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六、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七、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程序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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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程序具体包括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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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能整体转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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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股权转让的程序具体包含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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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包含哪些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破产重整包含哪些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重整有哪些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条)
三、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指定管理人。
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
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
2、84条)

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
6、87条)

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
6、8
8、92条)

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
9、90、91条)

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重整包含什么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重整有哪些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条)
三、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指定管理人。
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
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
2、84条)

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
6、87条)

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
6、8
8、92条)

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
9、90、91条)

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100%股权转让与资产整体转让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转让的客体不同。资产转让的客体为资产,股权转让的客体为股份。
二、来源不同。资产来源于三个方面,即股东(出资人)对于公司投入的资本金、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和通过举债所获得的资金来源。股权则不同,它只存在于公司中,不是公司制企业就不存在股份。
三、交易的主体不同。资产的所有者是公司,股权的所有者是股东。公司有权转让属于自己的资产,而不能转让属于公司股东的股权,否则就是侵犯了股东权利的行为。相应地,公司股东只能转让自己拥有的对公司的股份,不能转让公司的资产,否则就是股东对公司权利的侵犯。
四、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不同。一旦转让活动就被认为是资产转让,就应缴纳营业税,而如果被认定为股权转让,则不需缴纳营业税。
五、获得的权利不同。资产收购获得是对企业全部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权,而股权收购购买的是对被收购企业资产的拥有或控制权,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其财产也没有直接的处置权。
六、承担风险的方式不同。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直接组织或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和处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活动。股权收购只承担投资收益风险,在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也远远不如实施资产收购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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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能整体转包工程吗
建筑工程不可以整体转包,整体转包行为是违法的。根据规定,承包人在承接建筑工程后,将全部建筑工程转包,或者全部工程肢解转包的,就是属于违法转包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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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商标转让公证的程序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商标转让公证的程序具体包含哪些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转让公证的程序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办理商标转让公证的程序:
1、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委托律师设计公证法律方案。
2、当事人认可律师设计的方案后,由律师联系公证。
3、在律师的带领下,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对于一些情况,公证处可能不给公证。此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见证)
转让商标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1、商标转让并不是一定要公证的,但是为了双方的利益不被冲突,建议做公证。为了规范转让行为,降低交易风险,注册商标转让公证正逐步被交易双方和商标管理部门认可,成为注册商标转让环节中不可或缺的一把。
2、每个商标都存在它的法律效应。现在商标局对商标审核比较严,再一个做商标公证的话更好的保证你的商标真实性,如果商用办理商标公证手续就不可能下补正。认定信息不全不属性而不予受理,不做公证你的商标被你拿着或丢失给他它捡去,这样别人直接拿注册证也可以办理转让了。所以说商标公证是必须要做的,充分保障你对此商标的权益,商标公证是一个属实无假的证明,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经济生活进一步国际化,商标转让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显得尤为重要,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门的商标权也日益受到商家的重视和保护。近几年社会上不断发生的商标权权属纠纷也使广大商家逐渐认识到公证对于商标转让的重要意义。注册商标已经应用于各类产品、服务领域,其对产品、服务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但随着竞争的加剧,恶意注册、转让行为也屡见不鲜。为了规范转让行为,降低交易风险,注册商标转让公证正逐步被交易双方和商标管理部门认可,成为注册商标转让环节中不可或缺的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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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有哪些
在破产申请之前,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重整程序。在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出资额须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程序。
相关知识:破产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条)
三、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指定管理人。
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
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
2、84条)

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
6、87条)

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
6、8
8、92条)

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
9、90、91条)

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有哪些
在破产申请之前,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重整程序。在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出资额须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程序。
相关知识:破产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条)
三、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指定管理人。
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
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
2、84条)

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
6、87条)

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
6、8
8、92条)

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
9、90、91条)

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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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可以整体转包吗
建筑工程不可以整体转包,整体转包行为是违法的。根据规定,承包人在承接建筑工程后,将全部建筑工程转包,或者全部工程肢解转包的,就是属于违法转包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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