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写起诉状?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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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补偿不合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书写民事起诉状的。比如说需要写清楚当事人的一些基本身份方面的情况,还有就是写清楚拆迁的一些具体的事项,当然了,也是需要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的。
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写起诉状?

一、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写起诉状?

拆迁补偿不合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书写民事起诉状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订立

拆迁协议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达成,意见不统一的,拆迁人可以拒签。并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不同情况下补偿标准不同

补偿标准根据要根据具体拆迁项目实施意见和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定,同时也要结合房子、土地的不同情况。房屋拆迁补偿可分为房屋补偿和土地补偿。商业性质用房补偿要高于宅基地用房,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评估商业性质用房时一定不要忘记要求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此,补偿标准是否过低,被拆迁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看。

(三)申请信息公开

当补偿过低,我们首先应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看政府设定的各项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如发现拆迁方没有按照补偿约定履行义务,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补偿过低拒签协议,遭遇强拆怎么办

未经相关部门裁决擅自强拆的行为是违法的,我们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对自己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追究拆迁方得行政违法责任和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很多人对拆迁纠纷发生之后,应当如何来进行解决,可能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实际上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办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的话,就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来提起诉讼,但是必须要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的,在这里也简单介绍了民事起诉状应当如何的进行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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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告XX市人民政府
被告: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三被告于9月6日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责令三被告对原告依法进行行政附带民事赔偿,赔偿数额暂计10万元(具体以评估结果计算确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所经营的XX市XX镇XX煤球厂在XX工程(XX段)征收范围之内。该厂土地及房屋原属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
1999年3月15日,委托人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租赁所涉土地及房屋用于办理煤球厂,租期为5年,从1999年3月15日至2004年3月14日止。
2004年12月31日,双方又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原告购得所涉土地及房屋,同时约定了房地四址及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事宜,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有协助办理义务,后因多种原因致使未能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原告此后仍然继续经营煤球厂。
4月3日,被告XX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XX工程(XX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煤球厂位于征收范围之内。
8月初,原告收到《XX市XX工程(XX段)房屋征收与征地房屋搬迁初步评估结果》,因该评估有诸多违法之处且及不公平,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
8月27日,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原告所投资煤球厂房屋为违建,限期在9月3日前自行拆除。
8月31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9月6日,三被告在未履行任何法定手续、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组织30多人对原告及家属进行人身限制并了原告经营多年的厂房,致使原告财产悉数被毁。
10月15日,被告《限期拆除通知书》因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
一、三被告于9月6日实施的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被告《限期拆除通知书》被依法撤销,因此在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的情况下,三被告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三被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在原告对《限期拆除通知书》申请复议期间,三被告非法了原告的厂房。三被告前,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事先书面催告,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未告知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未告知原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三被告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告从1995年租赁案涉房屋和土地进行煤炭经营,2004年后在受让后也一直在经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9月6日三被告对原告进行人身限制强制实行违法行为,原告财产悉数被毁。
此致
XX市人民
具状人:
年 月 日
村民房屋拆迁纠纷申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村民房屋拆迁纠纷申诉状怎么写
申诉人:何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何某某拆迁户反映问题的答复》,责令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全面、恰当履行黔桂拆字第(2007)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按同时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支付给拆迁户何某某因逾期交房过渡费 元以及违约损失 元。
2、某某市市政府应依法依约定维护拆迁户何某某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同意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逾期交房过渡费发放(更改计算方式)的请示对何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应依法撤回。
事实与理由
拆迁户何某某积极响应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的需要,于2007年9月24日与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签署了黔桂拆字第(2007)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乙方为何某某,合同就拆迁补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拆迁安置方式、结算、被拆迁人搬迁及拆迁人的交房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该拆迁安置合同第九条明确了交房时间及逾期交房的处置办法,即“甲方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安置房交付乙方。如不能按时交付,甲方应按当时同等地段的行情每月向乙方支付过渡费,直到安置房交付给乙方为止”。合同签订后何某某按照约定及时地搬离了拆迁房屋,将房屋交由拆迁部门予以拆除,但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未能如期将安置交付给何某某,存在着严重的违约行为。
按照拆迁补偿合同的约定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应按照同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给付何某某逾期交房过渡费,即按照某某市市火车站附近经营性用房的市场行情每平方米50元房房屋租金按月计算过渡费用(此处可加上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方式)。然而某某市市铁路拆迁补偿办公室至今未交付安置房屋,并对何某某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
在没有获得安置房屋及逾期交房过渡费达一年多的情况下,何某某于2010年12月14日向某某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递交了书面《报告》,要求该拆迁办按约定交付房屋及过渡费。5月26日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何某某《报告》的请求进行了回复,令人气愤的是:该回复不顾基本事实,严重违背被拆迁人何某某的意愿,恶意对拆迁补偿合同进行篡改,打着“经市政府同意”的旗号,以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同时同地段的行情”逾期交房过渡费的计算标准(应为每平方50元),按照“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按
8.81元/㎡计算,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按元
10.07/㎡,2010年后按
15.1元/㎡计算”的标准执行。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缺乏基本诚信,在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已经对申诉人何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公民私有财产非经法定事由不受侵犯,何某某对拆迁房屋具有当然的神圣的物上权利,任何人不能违法拆除,因公共利益征收公民合法财产也应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拆迁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拆迁义务。何某某积极响应国家重点工程铁路扩能建设的号召,虽然在拆迁补偿显然低于实际市场价值的情况下,仍做出了极大的牺牲,并与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有关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内容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遵照行事,任何人、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借口单方面更改合同内容。
拆迁补偿合同签订后,何某某在第一时间内搬离被拆迁的房屋。这种自我牺牲精神及积极配合态度本应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对于何某某的合法权益本应依法维护。然而拆迁部门及管理监督部门为了部门利益,缺乏基本的诚信与道德良知,乱作为、非法作为,擅自更改拆迁补偿合同的内容,对被拆迁人心理上造成了严重伤害,对被拆迁人财产上造成了重大损失。有关部门的恶劣行径将产生持续地恶劣地深远地影响,将严重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与诚信度,严重影响到合法公民对有关部门的信任与光辉形象的认可。应及时纠正。
一、拆迁补偿合同于2007年9月24日签订后,时至今日已近四年,已经具备了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进行更改。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绑架民意,打着市政府的旗号,擅自篡改合同关于过渡费计算方式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称经“市政府同意”,更改过渡费计算标准,是错误的。房屋拆迁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及公民财产权益,由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目的主要是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拆迁、、暴力抗拆事件的发生,某某市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拆迁补偿部门进行监督,督促他们依法行事,这种监督管理应在法律框架下运行,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对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契约私权进行粗涉。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在自愿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民事合同书,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调整。
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具有自愿性、平等性、公平性,相对性,在合同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变更、撤销应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时间内进行,该合同签订时间是2007年9月24日,近四年,合同签订时双方意愿真实,不存在着欺诈、趁人之危、显然公平等变更撤销合同的事由,铁路建设拆迁补偿部门擅自变更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即便如此,变更及撤销期也仅仅为1年,远远已经超过变更撤销期限。就算没有超过期限,有权就合同变更、撤销的部门也只能是仲裁部门或,其它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单位打着“市政府同意”的旗号,显然是对国家法律的错误解读,对国家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的随意扩大。某某市市人民政府无权就拆迁补偿合同本身作出指示、同意或批示。
三、按照约定逾期交房的过渡费计算方式合理、合情、合法。
拆迁补偿合同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在知情、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本身受法律保护。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是合法的。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违约逾期交房必然会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收益造成损失,这种损失是必然的、可预期的、可期待的利益损失,表现在拆迁人的房屋租金损失、营业损失、装修物价上涨损失等。
被拆迁人何某某因对方逾期交房产生的损失是巨大的,何某某的财产损失直接体现为房屋租金损失,但不仅仅限于租金损失,何某某按照拆迁补偿合同约定要求获得部分损失赔偿是合理、合法的。最后,同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计算逾期交房的过渡费用本身具有法律依据,该约定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立法宗旨。
综上所述,申诉人何某某的申诉请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特提请有关部门认真、充分考虑到何某某的合理请求,及时解决何某某拆迁补偿问题,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行为。还何某某以公道,还政府以公信。能如此,不胜感激。
此致
(有关部门全称)
申诉人 何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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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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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15日,委托人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租赁所涉土地及房屋用于办理煤球厂,租期为5年,从1999年3月15日至2004年3月14日止。
2004年12月31日,双方又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原告购得所涉土地及房屋,同时约定了房地四址及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事宜,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有协助办理义务,后因多种原因致使未能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原告此后仍然继续经营煤球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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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9月6日,三被告在未履行任何法定手续、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组织30多人对原告及家属进行人身限制并了原告经营多年的厂房,致使原告财产悉数被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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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被告于9月6日实施的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被告《限期拆除通知书》被依法撤销,因此在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的情况下,三被告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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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合同签订后,何某某在第一时间内搬离被拆迁的房屋。这种自我牺牲精神及积极配合态度本应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对于何某某的合法权益本应依法维护。然而拆迁部门及管理监督部门为了部门利益,缺乏基本的诚信与道德良知,乱作为、非法作为,擅自更改拆迁补偿合同的内容,对被拆迁人心理上造成了严重伤害,对被拆迁人财产上造成了重大损失。有关部门的恶劣行径将产生持续地恶劣地深远地影响,将严重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与诚信度,严重影响到合法公民对有关部门的信任与光辉形象的认可。应及时纠正。
一、拆迁补偿合同于2007年9月24日签订后,时至今日已近四年,已经具备了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进行更改。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绑架民意,打着市政府的旗号,擅自篡改合同关于过渡费计算方式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称经“市政府同意”,更改过渡费计算标准,是错误的。房屋拆迁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及公民财产权益,由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目的主要是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拆迁、、暴力抗拆事件的发生,某某市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拆迁补偿部门进行监督,督促他们依法行事,这种监督管理应在法律框架下运行,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对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契约私权进行粗涉。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在自愿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民事合同书,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调整。
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具有自愿性、平等性、公平性,相对性,在合同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变更、撤销应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时间内进行,该合同签订时间是2007年9月24日,近四年,合同签订时双方意愿真实,不存在着欺诈、趁人之危、显然公平等变更撤销合同的事由,铁路建设拆迁补偿部门擅自变更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即便如此,变更及撤销期也仅仅为1年,远远已经超过变更撤销期限。就算没有超过期限,有权就合同变更、撤销的部门也只能是仲裁部门或,其它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单位打着“市政府同意”的旗号,显然是对国家法律的错误解读,对国家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的随意扩大。某某市市人民政府无权就拆迁补偿合同本身作出指示、同意或批示。
三、按照约定逾期交房的过渡费计算方式合理、合情、合法。
拆迁补偿合同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在知情、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本身受法律保护。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是合法的。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违约逾期交房必然会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收益造成损失,这种损失是必然的、可预期的、可期待的利益损失,表现在拆迁人的房屋租金损失、营业损失、装修物价上涨损失等。
被拆迁人何某某因对方逾期交房产生的损失是巨大的,何某某的财产损失直接体现为房屋租金损失,但不仅仅限于租金损失,何某某按照拆迁补偿合同约定要求获得部分损失赔偿是合理、合法的。最后,同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计算逾期交房的过渡费用本身具有法律依据,该约定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立法宗旨。
综上所述,申诉人何某某的申诉请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特提请有关部门认真、充分考虑到何某某的合理请求,及时解决何某某拆迁补偿问题,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行为。还何某某以公道,还政府以公信。能如此,不胜感激。
此致
(有关部门全称)
申诉人 何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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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纠纷的起诉状怎么写?
拆迁补偿纠纷的起诉状怎么写,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书写。起诉状当中需要明确的有双方当事人的一些基本身份情况以及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和最终的事实理由部分。最后就是需要签字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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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屋被强制拆迁行政诉状要怎样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告:周XX
被告:被告XX市人民政府
被告: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三被告于9月6日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责令三被告对原告依法进行行政附带民事赔偿,赔偿数额暂计10万元(具体以评估结果计算确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所经营的XX市XX镇XX煤球厂在XX工程(XX段)征收范围之内。该厂土地及房屋原属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
1999年3月15日,委托人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租赁所涉土地及房屋用于办理煤球厂,租期为5年,从1999年3月15日至2004年3月14日止。
2004年12月31日,双方又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原告购得所涉土地及房屋,同时约定了房地四址及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事宜,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有协助办理义务,后因多种原因致使未能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原告此后仍然继续经营煤球厂。
4月3日,被告XX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XX工程(XX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煤球厂位于征收范围之内。
8月初,原告收到《XX市XX工程(XX段)房屋征收与征地房屋搬迁初步评估结果》,因该评估有诸多违法之处且及不公平,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
8月27日,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原告所投资煤球厂房屋为违建,限期在9月3日前自行拆除。
8月31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9月6日,三被告在未履行任何法定手续、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组织30多人对原告及家属进行人身限制并了原告经营多年的厂房,致使原告财产悉数被毁。
10月15日,被告《限期拆除通知书》因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
一、三被告于9月6日实施的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被告《限期拆除通知书》被依法撤销,因此在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的情况下,三被告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三被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在原告对《限期拆除通知书》申请复议期间,三被告非法了原告的厂房。三被告前,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事先书面催告,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未告知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未告知原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三被告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告从1995年租赁案涉房屋和土地进行煤炭经营,2004年后在受让后也一直在经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9月6日三被告对原告进行人身限制强制实行违法行为,原告财产悉数被毁。
此致
XX市人民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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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制拆迁行政诉状该怎样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告:周XX
被告:被告XX市人民政府
被告: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三被告于9月6日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责令三被告对原告依法进行行政附带民事赔偿,赔偿数额暂计10万元(具体以评估结果计算确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所经营的XX市XX镇XX煤球厂在XX工程(XX段)征收范围之内。该厂土地及房屋原属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
1999年3月15日,委托人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租赁所涉土地及房屋用于办理煤球厂,租期为5年,从1999年3月15日至2004年3月14日止。
2004年12月31日,双方又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原告购得所涉土地及房屋,同时约定了房地四址及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事宜,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有协助办理义务,后因多种原因致使未能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原告此后仍然继续经营煤球厂。
4月3日,被告XX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XX工程(XX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煤球厂位于征收范围之内。
8月初,原告收到《XX市XX工程(XX段)房屋征收与征地房屋搬迁初步评估结果》,因该评估有诸多违法之处且及不公平,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
8月27日,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原告所投资煤球厂房屋为违建,限期在9月3日前自行拆除。
8月31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9月6日,三被告在未履行任何法定手续、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组织30多人对原告及家属进行人身限制并了原告经营多年的厂房,致使原告财产悉数被毁。
10月15日,被告《限期拆除通知书》因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
一、三被告于9月6日实施的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被告《限期拆除通知书》被依法撤销,因此在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的情况下,三被告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三被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在原告对《限期拆除通知书》申请复议期间,三被告非法了原告的厂房。三被告前,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事先书面催告,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未告知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未告知原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三被告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告从1995年租赁案涉房屋和土地进行煤炭经营,2004年后在受让后也一直在经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9月6日三被告对原告进行人身限制强制实行违法行为,原告财产悉数被毁。
此致
XX市人民
具状人:
年 月 日
村民房屋拆迁纠纷申诉状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村民房屋拆迁纠纷申诉状怎么写
申诉人:何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何某某拆迁户反映问题的答复》,责令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全面、恰当履行黔桂拆字第(2007)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按同时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支付给拆迁户何某某因逾期交房过渡费 元以及违约损失 元。
2、某某市市政府应依法依约定维护拆迁户何某某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同意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逾期交房过渡费发放(更改计算方式)的请示对何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应依法撤回。
事实与理由
拆迁户何某某积极响应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的需要,于2007年9月24日与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签署了黔桂拆字第(2007)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乙方为何某某,合同就拆迁补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拆迁安置方式、结算、被拆迁人搬迁及拆迁人的交房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该拆迁安置合同第九条明确了交房时间及逾期交房的处置办法,即“甲方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安置房交付乙方。如不能按时交付,甲方应按当时同等地段的行情每月向乙方支付过渡费,直到安置房交付给乙方为止”。合同签订后何某某按照约定及时地搬离了拆迁房屋,将房屋交由拆迁部门予以拆除,但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未能如期将安置交付给何某某,存在着严重的违约行为。
按照拆迁补偿合同的约定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应按照同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给付何某某逾期交房过渡费,即按照某某市市火车站附近经营性用房的市场行情每平方米50元房房屋租金按月计算过渡费用(此处可加上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方式)。然而某某市市铁路拆迁补偿办公室至今未交付安置房屋,并对何某某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
在没有获得安置房屋及逾期交房过渡费达一年多的情况下,何某某于2010年12月14日向某某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递交了书面《报告》,要求该拆迁办按约定交付房屋及过渡费。5月26日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何某某《报告》的请求进行了回复,令人气愤的是:该回复不顾基本事实,严重违背被拆迁人何某某的意愿,恶意对拆迁补偿合同进行篡改,打着“经市政府同意”的旗号,以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同时同地段的行情”逾期交房过渡费的计算标准(应为每平方50元),按照“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按
8.81元/㎡计算,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按元
10.07/㎡,2010年后按
15.1元/㎡计算”的标准执行。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缺乏基本诚信,在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已经对申诉人何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公民私有财产非经法定事由不受侵犯,何某某对拆迁房屋具有当然的神圣的物上权利,任何人不能违法拆除,因公共利益征收公民合法财产也应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拆迁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拆迁义务。何某某积极响应国家重点工程铁路扩能建设的号召,虽然在拆迁补偿显然低于实际市场价值的情况下,仍做出了极大的牺牲,并与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有关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内容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遵照行事,任何人、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借口单方面更改合同内容。
拆迁补偿合同签订后,何某某在第一时间内搬离被拆迁的房屋。这种自我牺牲精神及积极配合态度本应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对于何某某的合法权益本应依法维护。然而拆迁部门及管理监督部门为了部门利益,缺乏基本的诚信与道德良知,乱作为、非法作为,擅自更改拆迁补偿合同的内容,对被拆迁人心理上造成了严重伤害,对被拆迁人财产上造成了重大损失。有关部门的恶劣行径将产生持续地恶劣地深远地影响,将严重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与诚信度,严重影响到合法公民对有关部门的信任与光辉形象的认可。应及时纠正。
一、拆迁补偿合同于2007年9月24日签订后,时至今日已近四年,已经具备了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进行更改。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绑架民意,打着市政府的旗号,擅自篡改合同关于过渡费计算方式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称经“市政府同意”,更改过渡费计算标准,是错误的。房屋拆迁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及公民财产权益,由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目的主要是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拆迁、、暴力抗拆事件的发生,某某市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拆迁补偿部门进行监督,督促他们依法行事,这种监督管理应在法律框架下运行,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对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契约私权进行粗涉。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在自愿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民事合同书,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调整。
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具有自愿性、平等性、公平性,相对性,在合同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变更、撤销应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时间内进行,该合同签订时间是2007年9月24日,近四年,合同签订时双方意愿真实,不存在着欺诈、趁人之危、显然公平等变更撤销合同的事由,铁路建设拆迁补偿部门擅自变更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即便如此,变更及撤销期也仅仅为1年,远远已经超过变更撤销期限。就算没有超过期限,有权就合同变更、撤销的部门也只能是仲裁部门或,其它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单位打着“市政府同意”的旗号,显然是对国家法律的错误解读,对国家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的随意扩大。某某市市人民政府无权就拆迁补偿合同本身作出指示、同意或批示。
三、按照约定逾期交房的过渡费计算方式合理、合情、合法。
拆迁补偿合同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在知情、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本身受法律保护。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是合法的。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违约逾期交房必然会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收益造成损失,这种损失是必然的、可预期的、可期待的利益损失,表现在拆迁人的房屋租金损失、营业损失、装修物价上涨损失等。
被拆迁人何某某因对方逾期交房产生的损失是巨大的,何某某的财产损失直接体现为房屋租金损失,但不仅仅限于租金损失,何某某按照拆迁补偿合同约定要求获得部分损失赔偿是合理、合法的。最后,同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计算逾期交房的过渡费用本身具有法律依据,该约定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立法宗旨。
综上所述,申诉人何某某的申诉请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特提请有关部门认真、充分考虑到何某某的合理请求,及时解决何某某拆迁补偿问题,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行为。还何某某以公道,还政府以公信。能如此,不胜感激。
此致
(有关部门全称)
申诉人 何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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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纠纷的起诉状要怎么样写?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拆迁补偿纠纷的起诉状要怎么样写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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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和朋友共同出资盖了一个房子用于出租,但是现在那片地要拆迁,朋友把房子的所有权都揽到自己身上。请问房屋拆迁确权起诉状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房屋确权民事起诉状中会牵扯到相关法律的规定,具体的内容建议咨询律师,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房屋确权民事起诉状
原告: ,男,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
一:,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
二:,女,汉族,住址:
被告
三:,女,汉族,住址: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座落在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335号2#楼单元(1层附属间)房屋八分之五份额归原告所有。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座落在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335号2#楼单元(1层附属间)房屋 [榕房权证R字第1024656号,建筑面积86.57平方米,附属间建筑面积8.96平方米](以下简称讼争房屋)为原告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年12月24日出生)于200。年6月4日去世,未留下遗嘱处分讼争房屋其享有的二分之一的份额,依法律规定应由其配偶(原告。。。)、子女(被告。。。、。。。、。。。)、父母(先于。。。去世)法定继承讼争房屋。。。享有的份额。原告和三被告按法定继承每人继承讼争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讼争房屋为原告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享有讼争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因此原告共享有讼争房屋八分之五的份额。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
此致
台江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三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你好,我想请问下房屋拆迁款分割上诉状是怎样的,我最近家里涉及这方面的事情但是承包方那边赔偿不合理所以我想上诉,谢谢
[律师回复] 2007年8月26日向贵院提起上诉,现上诉人补充如下上诉请求和理由。
  补充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涪城区人民法院(2007)涪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法院对如下事实认定错误。
  
1、(2007)涪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 “2003年4月21日,原告张爱琼与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及绵阳市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拆迁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书〉和〈承诺书〉各一份。绵阳市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绵阳市科创园区瑞丰科技有限公司承诺给原告在原拆迁范围内安置三楼E户型号建筑面积89.70平方米二室户型住房一套。”原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2003年4月21日,被拆迁人(即上诉人)涂正祥与绵阳市长庆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签订的〈绵阳市房产管理局拆迁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书〉。该协议书上所载明的合同当事人、被拆迁人及安置对象是上诉人,而且最终安置房屋产权证也证明了这个事实,故原审法院认定是被上诉人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及有关单位承诺给被上诉人安置住房的事实是错误的。
  
2、原审法院(2007)涪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本院认为:……被告理应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有关过户手续。故原告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的认定错误。理由是:2003年4月21日,上诉人与绵阳市长庆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签订〈绵阳市房产管理局拆迁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书〉后,该房屋已早在被上诉人起诉之前就被拆除,且该房屋产权证已被房地产管理局注销。假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规定,该合同因合同标的物属特定物已经不存在且房屋产权证已被注销的情况下,上诉人是不能再履行该义务的。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该房屋有关过户手续于法无据。
  
3、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起诉没有过诉讼时效也是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1999年9月30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由于该合同没有约定上诉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故被上诉人的诉讼时效应从1999年10月1日起计算,即截止2001年10月1日被上诉人的诉讼时效期已满,该期限内被上诉人并没有向上诉人主张过权利。同时,被上诉人于2003年4月21日在代上诉人与绵阳市长庆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签订〈绵阳市房产管理局拆迁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书〉时是应当知道之时,此后至2006年底,被上诉人依然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故被上诉人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经过诉讼时效了!原审中认为被上诉人先后向有关部门交纳费用是在主张权利是错误的,被上诉人虽然向有关部门交纳了有关费用,但均是按1999年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三条的约定以上诉人的名义在自行交纳,怎么能说是被上诉人在主张权利呢?原审法院又认定被上诉人一直在向上诉人主张权利但并没有相应证据支持,被上诉人在该案的诉讼一审中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有中断的事实。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第二项判决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规定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责任。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继续履行该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规定是冲突的!该合同标的物已经不存在,且该房屋产权证被注销的情况下在法律和事实上根本没法履行,在该合同没法履行的情况下其责任只能是赔偿损失,所以该判决是错误的。其次,该条判决也没有明确判决由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办理过户的是哪套房屋。
  综上理由,原审法院由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约定了上诉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该义务的履行应首先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并且该义务是可以履行的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才能通过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判决义务人履行义务。就如上诉人前面所阐述的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即使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也因该合同的标的物的灭失而不能履行。对于由上诉人所新取得的涪城区临园中段131号福泽大厦3楼的房屋属于该合同之外的新的物权,与本案并没有关系。因此上诉人补充上述请求和理由,恳请二审法院在审判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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