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多少?
全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原则有哪些?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
2、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应当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
综上,江苏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要以当地人民政府的通知为准,省政府部门不能强行规定全省的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各地在征收农村土地过程中面临的实际状况是不一样的,政府部门在制定补偿方案时也应该适当尊重村民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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