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是好事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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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是好事吗?的问题带来帮助。
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是好事吗?

一、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是好事吗?

刑事拘留改监视居住总体来说是好的。刑事拘留变更监视居住是合法的,刑事拘留到期后,仍然需要侦查,变更指定监视居住的,会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到指定的地点,实施监视居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二、监视居住的一般程序步骤是什么?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3、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要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检察院、法院在宣布后要立即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要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在当代的社会,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当中所规定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因为是短暂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方式,所以必须要规定时间最长是不能超过37天,在期限届满之后是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比如说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的措施,这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是好事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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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是好事吗?
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是好事,因为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是符合《刑事诉讼法》当中所规定的,在《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的说明了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之后,那么应当采取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是采取释放的措施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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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变更刑事拘留需要解除监视居住吗?
是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如果经过公安机关的核准变更为刑事拘留的那么原来做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是需要优先解除的,解除之后才能够对当事人执行刑事拘留,二者不能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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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如何变更为刑事拘留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监视居住如何变更为刑事拘留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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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了一个案件,原本被监视居住,逃了被逮捕后,打算要变更监视居住,所以需要问下,这个涉案被逮捕后如何变更监视居住?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变更监视居住地点要审批哪些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好,由人民、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所以如果要变更监视居住的地点,需要经过办案机关(法、检)的同意,并报公安机关变更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一十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照本规则
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  
(四)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的。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拘留所、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2、检察院当然要指明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材料,送交监视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3、没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这方面的权力。而且不可能存在没有场地这种问题。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指定监视居住的应该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核实被监视居住人身份、住处或者居所等情况后执行。必要时,可以由人民、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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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可变更地址吗?
监视居住可变更地址,但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并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审查认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是可以办理变更地点的,但如果当事人私自变更地点的,则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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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律师,我的堂弟因为违法被公安机关拘留了,因为在这个城市他就我一个亲人,他想让我为他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不用被拘留,我想请问下着需要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所以如果要变更为监视居住,需要经过办案机关(法、检)的同意,并报公安机关变更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一十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
  
(四)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2、检察院当然要指明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材料,送交监视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3、没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这方面的权力。而且不可能存在没有场地这种问题。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指定监视居住的应该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核实被监视居住人身份、住处或者居所等情况后执行。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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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变更监视居住是否合法?
刑事拘留变更监视居住是合法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我们国家相关的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地规定,刑事拘留到期之后,仍然需要对此地进行侦查的情况之下,是可以变更指定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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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视居住变更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监视居住变更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由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的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32条规定,对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可以提请逮捕,且根据105条监视居住的适用的首当其冲的条件是符合逮捕条件且具有10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因此如果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不违反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不应当由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如果由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一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二不符合逮捕的条件,且不再符合监视居住的情形的,可以依法变更。
详见77条和105条的规定:
第77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第105条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比较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与拘留、逮捕的异同
1、相同点: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2、不同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限制人身自由,但需要遵守一定的纪律,如离开本地需要向执行机关报告。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拘留跟逮捕都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限制人身自由。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0天。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为二个月。当然,逮捕后羁押期限可以依法延长。
3、拘留期限届满后,或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
4、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可以由公安机关、、作出。逮捕的决定由或作出,公安机关无权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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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变更取保候审的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由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的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32条规定,对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可以提请逮捕,且根据105条监视居住的适用的首当其冲的条件是符合逮捕条件且具有10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因此如果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不违反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不应当由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如果由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一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二不符合逮捕的条件,且不再符合监视居住的情形的,可以依法变更。
详见77条和105条的规定:
第77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第105条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比较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与拘留、逮捕的异同
1、相同点: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2、不同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限制人身自由,但需要遵守一定的纪律,如离开本地需要向执行机关报告。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拘留跟逮捕都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限制人身自由。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0天。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为二个月。当然,逮捕后羁押期限可以依法延长。
3、拘留期限届满后,或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
4、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可以由公安机关、、作出。逮捕的决定由或作出,公安机关无权决定逮捕。
监视居住变更取保候审有效的是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1、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结的,办案机关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办案机关批准的。 什么是监护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监视居住变更取保候审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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