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刑六个月是180天吗?
当事人被判刑六个月不一定是180天。判刑六个月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的日子,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执行刑期满6个月即刑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二、判刑的刑期分为哪些类型?
有期徒刑的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种:
1、长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中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果当事人被判处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的处罚的,并不一定是刚好为180天的,因为法院的判决文书在送到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期间还是需要将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的,羁押的日期也是应当算在判刑的期限之内的,羁押一日视为折抵刑期一日,因此不一定刚好是180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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