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因管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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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无因管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民法典无因管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民法典无因管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所以无因管理的受益人有可能要承担赔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吗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的给付的法律关系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法定之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主要包括合同之债。

具体而言,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并造成损失而产生的债;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而产生的债;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产生的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无因管理的情况下,产生管理费用的,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支付。

如果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所以无因管理的受益人有可能要承担赔偿的。

对于民法典无因管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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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是确定侵权责任的首要的必要的条件。所谓损害,是指因人的行为或对象的危险性而导致人身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该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客观后果;该损害是确定的,是已经发生、真实存在且能够认定的,包括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性;该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即补救的必要性——在量上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和补救的可能性——能用一定的形式填补权利人所遭受的缺损。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人格损害和精神损害。
(二)因果关系。
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行为是导致损害的原因,损害是行为的必然结果,所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问题。其表现形式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四种。至于如何确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大陆法系多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同时,当因果形式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状态下,在确定因果关系时,还要充分考量损害的原因力,即哪些行为是损害的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间接原因,唯有如此,才能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
(三)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包括形式的违法和实质的违法。所谓形式的违法是指行为与法律的明文规定相抵触。所谓实质违法是指行为不是从形式上而是从实质上违法,这种行为虽然不能确定违反的具体法律规则,但它却违反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
(四)过错。
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但是,如果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这种心理状态却要借助于其外在表征即行为本身。过错的形式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中,过失又分为轻过失和重大过失。如果行为人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其的较高要求,而且,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够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没有达到,这种过错就是重大过错。
无偿保管合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偿保管合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偿保管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尽到了相应的责任,不存在过失的话就不需要赔偿,如果没有尽到责任或由于过失而发生意外,即便是“免费保管”,还是要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我国《合同法》是根据利益关系来确定保管人的义务及责任程度的。这符合民法规定的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
对于无偿保管采用较轻的注意义务标准。虽然保管合同是无偿的,并不等于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相对于有偿保管而言,无偿保管所负的注意义务要轻。如果是有偿保管,保管人应负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无偿保管人则应负一般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也就是无偿保管人所负的保管义务应比有偿保管人为轻。
无偿保管合同征是什么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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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也就是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行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至于是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以及保管人是否给付保管凭证,均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关于在保管合同履行期间的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合同法》第374条有明确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保管人在无偿保管情况下的“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明知或者应知保管物可能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基于以上分析,你到酒店就餐时,按照酒店保安人员的要求,将摩托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后,保管合同关系即已成立。酒店虽未给付保管凭证,但丝毫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也并不免除酒店的保管义务。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你的摩托车被他人撬开车锁后盗走,这足以证明是由于酒店怠于履行保管职责,忽视安全防范措施所致,因而可以认定酒店一方存在“重大过失”,依照《合同法》第374条对保管风险的规定,即使酒店是无偿保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的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规定,酒店负责人所强调的“本店场地停车不收费,如有丢失、损坏均与本店无关”声明,由于其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也不能作为酒店减轻或免除其自身赔偿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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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民法典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及其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一、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及后果
    (一)原因
    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民法典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二)后果
    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时,担保人免责;担保人有过错时,承担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时,债务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
    二、无效担保确认的法律依据
    无效担保的确认是指具有确认权的管理部门依法对已经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事实予以确定和认可。无效担保的确认,对先前订立的担保合同有约束力。对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进行确认,必须依法进行。确认无效担保的法律依据是认定担保合同无效的准绳,只有把握这个准绳,担保合同无效的确认才能准确、合法。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
    1、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直接法律依据。我国对担保的主体、内容和客体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为担保合同无效的确认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2、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主要法律依据。我国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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