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劳动争议律师费多少钱?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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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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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重庆劳动争议律师费多少钱?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重庆劳动争议律师费多少钱?

一、重庆劳动争议律师费多少钱?

1、也有可能为几千、甚至是几万元。

劳动纠纷一般是按照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计算。涉及财产类的收费,一般是一万元以下,收取1000元-2000元,超过一万元不到十万元的部分,按照5%-6%计算;超过十万不到一百万的部分,按照4%-5%计算。这种方式要求当事人先交纳代理费,即便是官司输了,费用也不退回。

2、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1)一审阶段收费标准

①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10000元;

②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10万元下的(含10万)2000—10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4%-5%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3%-4%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2%-3%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0.5%-1%

(2)二审申诉、再审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3)经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一致的,可以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4)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可以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者计时收费的方式。同一委托事项只能采取一种收费方式。

(5)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的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应当酌减收费。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途径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途径包括三个途径,调解、劳动仲裁以及劳动诉讼

1、协商解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商量,使双方消除矛盾,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法。当然,协商解决并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只是国家对当事人自行解决劳动争议这种方式予以认可。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并有权申请调解或仲裁。

2、企业调解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企业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此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从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达成协议,则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60至9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外,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劳动争议一般由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发生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则应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4、法院判决

当事人任何不服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按照的有关程序进行。首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达成协议,法院将制定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判决。原被告任何一方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自收到判决书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单位以及劳动者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处理该纠纷。具体的处理方式包括向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的请求、协商解决、以及企业调解等。不管选择哪种方式处理劳动争议,都可以委托律师处理该纠纷,但是采取的方式不同,委托律师处理纠纷需要支付的律师费数额是存在差异的。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重庆劳动争议律师费多少钱?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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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劳动争议律师费多少钱
这个没有一个固定的金额,需要按照涉及到的财产额度来进行确定,如果在一万以下的,大概费用在一千到二千;超过一万以上的就会按比例来进行收费,只要双方协商好律师就为自己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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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重庆市劳动局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律师回复] 渝劳仲发[1999]2号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重庆市高级人民与重庆市劳动局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座谈会”。全市各中级人民的副院长或民庭庭长和渝中区等九个基层人民的副院长或民庭庭长以及万州区等十一个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参加了会议。与会同志针对当前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就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如何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在主体确认、案件受理、管辖、工伤鉴定和执行等方面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主体的确认
1、申请(诉)人认为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主体共同实施了侵犯申请人劳动权利的行为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关系主体列为共同被申请(诉)人。
2、因追索死亡劳动者的抚恤金、丧葬费、医疗费、工资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由其亲属以死亡劳动者的名义提起申请;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推选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劳动争议案件不解决亲属间的财产继承和分割问题。
3、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有承包、租赁等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若招用劳动者的为原用人单位,以该用人单位为主体;若招用劳动者的为承包、租赁单位(本单位职工除外),以承包、租赁单位为主体;如果招用劳动者的为个人,因主体资格不合法,不属于劳动争议。(这点与其他地方规定不一致)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
1、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法定或约定劳动权利并因此提起劳动争议,不论引起争议的原因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可以按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受理。
2、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但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劳动合同所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第一次看到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凡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发生的属于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应从严掌握。
3、因雇佣劳务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或者雇工在从事雇佣劳动中致人损害,以及雇工被致伤发生的赔偿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人民可依法直接受理。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各自受理的案件,认为应由对方受理的,在作出裁决前应当相互交换意见,不应推诿。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这里的管辖规定与其他地方规定不一致)对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或处理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管辖。对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或处理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中级人民管辖。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
1、劳动争议案件应依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可参照有关部门规章。(依据法律法规,必要时参照规章)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规定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有利于社会稳定出发,妥善处理。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遭受伤残的劳动者在仲裁和诉讼中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的,可以主张。
五、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诉。当事人对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劳动者工伤后的劳动能力鉴定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机构为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者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在诉讼中,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所做的鉴定与评定结论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由人民决定。
3、在解决工伤事故待遇给付劳动争议时,应依照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宜按过错原则让劳动者分担负责。
六、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应当由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执行。人民在审理和执行经过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借阅仲裁卷宗;但应当办理借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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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市劳动局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有哪些方法?
[律师回复] 渝劳仲发[1999]2号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重庆市高级人民与重庆市劳动局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座谈会”。全市各中级人民的副院长或民庭庭长和渝中区等九个基层人民的副院长或民庭庭长以及万州区等十一个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参加了会议。与会同志针对当前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就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如何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在主体确认、案件受理、管辖、工伤鉴定和执行等方面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主体的确认
1、申请(诉)人认为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主体共同实施了侵犯申请人劳动权利的行为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关系主体列为共同被申请(诉)人。
2、因追索死亡劳动者的抚恤金、丧葬费、医疗费、工资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由其亲属以死亡劳动者的名义提起申请;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推选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劳动争议案件不解决亲属间的财产继承和分割问题。
3、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有承包、租赁等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若招用劳动者的为原用人单位,以该用人单位为主体;若招用劳动者的为承包、租赁单位(本单位职工除外),以承包、租赁单位为主体;如果招用劳动者的为个人,因主体资格不合法,不属于劳动争议。(这点与其他地方规定不一致)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
1、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法定或约定劳动权利并因此提起劳动争议,不论引起争议的原因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可以按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受理。
2、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但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劳动合同所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第一次看到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凡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发生的属于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应从严掌握。
3、因雇佣劳务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或者雇工在从事雇佣劳动中致人损害,以及雇工被致伤发生的赔偿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人民可依法直接受理。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各自受理的案件,认为应由对方受理的,在作出裁决前应当相互交换意见,不应推诿。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这里的管辖规定与其他地方规定不一致)对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或处理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管辖。对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或处理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中级人民管辖。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
1、劳动争议案件应依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可参照有关部门规章。(依据法律法规,必要时参照规章)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规定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有利于社会稳定出发,妥善处理。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遭受伤残的劳动者在仲裁和诉讼中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的,可以主张。
五、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诉。当事人对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劳动者工伤后的劳动能力鉴定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机构为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者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在诉讼中,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所做的鉴定与评定结论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由人民决定。
3、在解决工伤事故待遇给付劳动争议时,应依照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宜按过错原则让劳动者分担负责。
六、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应当由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执行。人民在审理和执行经过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借阅仲裁卷宗;但应当办理借阅手续。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处理
[律师回复] 渝劳仲发[1999]2号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重庆市高级人民与重庆市劳动局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座谈会”。全市各中级人民的副院长或民庭庭长和渝中区等九个基层人民的副院长或民庭庭长以及万州区等十一个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参加了会议。与会同志针对当前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就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如何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在主体确认、案件受理、管辖、工伤鉴定和执行等方面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主体的确认
1、申请(诉)人认为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主体共同实施了侵犯申请人劳动权利的行为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关系主体列为共同被申请(诉)人。
2、因追索死亡劳动者的抚恤金、丧葬费、医疗费、工资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由其亲属以死亡劳动者的名义提起申请;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推选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劳动争议案件不解决亲属间的财产继承和分割问题。
3、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有承包、租赁等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若招用劳动者的为原用人单位,以该用人单位为主体;若招用劳动者的为承包、租赁单位(本单位职工除外),以承包、租赁单位为主体;如果招用劳动者的为个人,因主体资格不合法,不属于劳动争议。(这点与其他地方规定不一致)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
1、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法定或约定劳动权利并因此提起劳动争议,不论引起争议的原因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可以按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受理。
2、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但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劳动合同所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第一次看到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凡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发生的属于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应从严掌握。
3、因雇佣劳务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或者雇工在从事雇佣劳动中致人损害,以及雇工被致伤发生的赔偿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人民可依法直接受理。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各自受理的案件,认为应由对方受理的,在作出裁决前应当相互交换意见,不应推诿。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这里的管辖规定与其他地方规定不一致)对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或处理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管辖。对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或处理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中级人民管辖。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
1、劳动争议案件应依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可参照有关部门规章。(依据法律法规,必要时参照规章)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规定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有利于社会稳定出发,妥善处理。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遭受伤残的劳动者在仲裁和诉讼中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的,可以主张。
五、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诉。当事人对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劳动者工伤后的劳动能力鉴定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机构为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者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在诉讼中,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所做的鉴定与评定结论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由人民决定。
3、在解决工伤事故待遇给付劳动争议时,应依照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宜按过错原则让劳动者分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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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劳动争议律师费多少钱?
重庆劳动争议律师费可能为几百元,也有可能为几千、甚至是几万元。具体的律师费数额,可能与劳动纠纷的复杂程度、律师处理劳动纠纷需要承担的风险、处理该劳动纠纷的律师人数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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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案件主体的确认
1、申请(诉)人认为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主体共同实施了侵犯申请人劳动权利的行为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关系主体列为共同被申请(诉)人。
2、因追索死亡劳动者的抚恤金、丧葬费、医疗费、工资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由其亲属以死亡劳动者的名义提起申请;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推选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劳动争议案件不解决亲属间的财产继承和分割问题。
3、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有承包、租赁等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若招用劳动者的为原用人单位,以该用人单位为主体;若招用劳动者的为承包、租赁单位(本单位职工除外),以承包、租赁单位为主体;如果招用劳动者的为个人,因主体资格不合法,不属于劳动争议。(这点与其他地方规定不一致)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
1、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法定或约定劳动权利并因此提起劳动争议,不论引起争议的原因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可以按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受理。
2、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但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劳动合同所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第一次看到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凡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发生的属于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应从严掌握。
3、因雇佣劳务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或者雇工在从事雇佣劳动中致人损害,以及雇工被致伤发生的赔偿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人民可依法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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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这里的管辖规定与其他地方规定不一致)对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或处理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管辖。对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或处理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中级人民管辖。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
1、劳动争议案件应依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可参照有关部门规章。(依据法律法规,必要时参照规章)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规定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有利于社会稳定出发,妥善处理。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遭受伤残的劳动者在仲裁和诉讼中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的,可以主张。
五、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诉。当事人对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劳动者工伤后的劳动能力鉴定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机构为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者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在诉讼中,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所做的鉴定与评定结论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由人民决定。
3、在解决工伤事故待遇给付劳动争议时,应依照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宜按过错原则让劳动者分担负责。
六、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应当由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执行。人民在审理和执行经过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借阅仲裁卷宗;但应当办理借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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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案件主体的确认
1、申请(诉)人认为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主体共同实施了侵犯申请人劳动权利的行为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关系主体列为共同被申请(诉)人。
2、因追索死亡劳动者的抚恤金、丧葬费、医疗费、工资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由其亲属以死亡劳动者的名义提起申请;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推选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劳动争议案件不解决亲属间的财产继承和分割问题。
3、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有承包、租赁等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若招用劳动者的为原用人单位,以该用人单位为主体;若招用劳动者的为承包、租赁单位(本单位职工除外),以承包、租赁单位为主体;如果招用劳动者的为个人,因主体资格不合法,不属于劳动争议。(这点与其他地方规定不一致)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
1、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法定或约定劳动权利并因此提起劳动争议,不论引起争议的原因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可以按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受理。
2、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但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劳动合同所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第一次看到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凡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发生的属于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应从严掌握。
3、因雇佣劳务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或者雇工在从事雇佣劳动中致人损害,以及雇工被致伤发生的赔偿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人民可依法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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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这里的管辖规定与其他地方规定不一致)对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或处理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管辖。对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或处理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中级人民管辖。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
1、劳动争议案件应依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可参照有关部门规章。(依据法律法规,必要时参照规章)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规定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有利于社会稳定出发,妥善处理。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遭受伤残的劳动者在仲裁和诉讼中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的,可以主张。
五、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诉。当事人对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劳动者工伤后的劳动能力鉴定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机构为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者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在诉讼中,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所做的鉴定与评定结论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由人民决定。
3、在解决工伤事故待遇给付劳动争议时,应依照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宜按过错原则让劳动者分担负责。
六、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应当由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执行。人民在审理和执行经过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借阅仲裁卷宗;但应当办理借阅手续。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处地方法院指导意见
[律师回复] 渝劳仲发[1999]2号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重庆市高级人民与重庆市劳动局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座谈会”。全市各中级人民的副院长或民庭庭长和渝中区等九个基层人民的副院长或民庭庭长以及万州区等十一个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参加了会议。与会同志针对当前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就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如何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在主体确认、案件受理、管辖、工伤鉴定和执行等方面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主体的确认
1、申请(诉)人认为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主体共同实施了侵犯申请人劳动权利的行为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关系主体列为共同被申请(诉)人。
2、因追索死亡劳动者的抚恤金、丧葬费、医疗费、工资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由其亲属以死亡劳动者的名义提起申请;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推选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劳动争议案件不解决亲属间的财产继承和分割问题。
3、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有承包、租赁等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若招用劳动者的为原用人单位,以该用人单位为主体;若招用劳动者的为承包、租赁单位(本单位职工除外),以承包、租赁单位为主体;如果招用劳动者的为个人,因主体资格不合法,不属于劳动争议。(这点与其他地方规定不一致)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
1、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法定或约定劳动权利并因此提起劳动争议,不论引起争议的原因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可以按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受理。
2、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但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劳动合同所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第一次看到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凡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发生的属于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应从严掌握。
3、因雇佣劳务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或者雇工在从事雇佣劳动中致人损害,以及雇工被致伤发生的赔偿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人民可依法直接受理。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各自受理的案件,认为应由对方受理的,在作出裁决前应当相互交换意见,不应推诿。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这里的管辖规定与其他地方规定不一致)对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或处理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管辖。对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或处理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中级人民管辖。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
1、劳动争议案件应依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可参照有关部门规章。(依据法律法规,必要时参照规章)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规定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有利于社会稳定出发,妥善处理。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遭受伤残的劳动者在仲裁和诉讼中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的,可以主张。
五、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诉。当事人对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劳动者工伤后的劳动能力鉴定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机构为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者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在诉讼中,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所做的鉴定与评定结论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由人民决定。
3、在解决工伤事故待遇给付劳动争议时,应依照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宜按过错原则让劳动者分担负责。
六、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应当由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执行。人民在审理和执行经过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借阅仲裁卷宗;但应当办理借阅手续。
就是我们是在商业街这边做生意的,然后最近这边的竞争特别强烈,想知道重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什么样子?
[律师回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4、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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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街(路) 号的店铺(原为: )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
租金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
三、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煤气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饰装修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五、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设备、装修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超过期限2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八、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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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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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年___月___日生育女儿,名______。因____________,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
女儿__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到18岁由子女自己选着哪方。
抚养费由男方负责,男方应于每月1-3日期间将抚养费______元通过以下方式支付给女方指定账户,女方暂定账户为是,开户行:______,账号:______。如有变化,可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男方。
男方每隔______个星期,可于周六周日接女儿一起生活,周日晚上______时前送回女方住处。
三、财产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应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与债务:除以上财产,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与债务,各自承担。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____元给对方。
男方(签名):_________女方(签名):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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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重庆劳动争议律师费多少钱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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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设备、装修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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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劳动争议律师费用是怎样的?
重庆劳动争议律师费用是根据财产的标的额按照比例来收费。因为涉及到财产关系的案件是在10万元以下的部分,就是按照5%~6%的比例来收费,在10万元到100万元的部分,按照7%~5%的比例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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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回重庆申请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派遣至外省的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及省、市人才服务中心签署意见;
④属外省单位的,须由用人单位及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改派手续要求由各学校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统一来我办办理,须回原学校办理,按以下方式填写,属定向。2,须由本人持毕业证书。其他毕业生可免签原派遣单位意见,并由原毕业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三)登报作废。毕业生持遗失《报到证》的存根原件在省级报纸(《安徽日报》,须由市毕业生调配部门签署意见;
③属单位聘用,本人毕业证(或身份证),在两年内(从报到证签发之日起算起)可以办理报到手续、省外高校毕业生报到须知
(一)为使省外高校毕业生有充分时间在省内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改派次数仅限一次,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学校分别签署意见后,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公章)。三;
②属市属单位的,若学校一时派员有困难,可开具委托函委托他人(毕业生本人)办理。3、办理改派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原《就业报到证》;

2)原就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与毕业生解除就业合同关系的函件材料(原件);

3)拟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函件材料(原件);

4)《安徽省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调整改派审批表》(限毕业研究生使用,按表逐项填写。(
1)“原派单位签署意见”一栏,不允许多次改派。(
2)外省高校毕业生改派去外省。
(二)研究生改派1、省直厅局的。(
3)改派手续原则上由本人持毕业证书或身份证办理,委托别人代办的,代办人还须出示身份证、委培、师范本科毕业生,以及派遣时已落实单位的毕业生须由原派遣单位签署同意改派的意见(“原派遣单位”指派遣证开具的单位)。(
3)“培养学校签署意见”一栏、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待培养学校出示同意改派去外省,须回原学校办理;待培养学校出示同意改派意见后,我办出示放行函,在省、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
2)“新的接收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一栏,
①属驻皖单位,须由所在单位人事处(聘用人员由省及所在市、县人才中心)签署意见,须由生源地所在市或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处室审核后、改派手续办理(
1)省内高校师范类本科毕业生改派出省或改行的改派,须由用人单位及省、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代办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在市属范围内改派的可以免签培养学校意见,由培养学校学生处或就业指导中心签署意见(外省回皖毕业生在省内改派不需要培养学校签署意见;
⑤属回生源地的,并如实填写《申请表》中“毕业生本人申述改派理由”以上部分内容。《申请表》中其它栏目、补办报到证须知
(一)补办报到证期限为两年。时间从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日期算起。
(二)毕业生递交补办《报到证》书面申请。详述遗失经过、改派材料准备由于某种原因在两年(从报到证鉴发之日算起)要求改派的毕业生。
(二)毕业生报到时。二、本人申请及学校证明到我处补办《报到证》。超过两年,不再办理、《新安晚报》、《安徽商报》刊登遗失声明、就业协议书等材料,一般不代办报到手续。情况特殊。2。四,需在当地省级报纸上登报申明作废,可从学校领取《高校毕业生调整改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还需出示代办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每星期一次报厅领导审批一)本专科改派1。
(四)补发《报到证》。毕业生持遗失的《报到证》存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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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户口在重庆的车可以迁吗
[律师回复] 需要当事人和卖家到车辆登记车牌城市重庆车管所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注销车牌,取得车辆档案手续材料和临时车牌,再由当事人到湖南车管所申请办理车辆落户上牌手续。  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时,需要车辆到场,车辆手续证件齐全,车辆违章和事故处理完毕,车检合格。需要双方当事人出示身份证,如果是异地户籍,还需要当事人出示在本地的居住证。  参考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身份证明是指: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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