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劳动合同附加条款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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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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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中劳动合同附加条款有效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民法典中劳动合同附加条款有效吗?

一、《民法典》中劳动合同附加条款有效吗?

《民法典》中劳动合同附加条款也是有效的。劳动合同书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般与劳动合同一起签字。补充协议,才单独签字。

合同附件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确定的,就构成了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法律上带有附件的劳动合同是被认可的,因此附件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些附件也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有效证据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那么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变更将会非常麻烦。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制定无论需要经过多少次民主程序,用人单位有最终决定权,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签署和变更。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是什么?

1、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本项规定的无效情形。这里主要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包括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其目的是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项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践中存在的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都认为无效,是不妥当的。

2、订立劳动合同因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而无效。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

(1)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应聘的劳动者并没有这种资格,提供了假的资格证书。

(2)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充分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签订,对劳动者来说,应当仔细的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有一些劳动合同可能会带有附件,此时劳动者应当一并审查附件内容。毕竟,一旦在附件上签字确认,那么附件和劳动合同书都会发生法律效力的。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民法典中劳动合同附加条款有效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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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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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的,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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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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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时间
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类型。标准工时制内容如下: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小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2.休假 包括:法定假日和年休假。
(1)法定假日
法定假日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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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
(2)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劳动报酬
1.劳动报酬与支付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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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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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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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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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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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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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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