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关于旧伤复发的条例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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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关于旧伤复发的条例内容是什么?

一、工伤关于旧伤复发的条例内容是什么?

工伤关于旧伤复发的条例内容是明确的规定的,如果存在旧伤复发的话,需要进行鉴定,然后对此进行工伤待遇的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符合工伤规定的诊疗目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从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职业或工作,也可能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当然,劳动者也有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工作。而这些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_丁伤保险提供的帮助,鉴于此,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拒绝治疗的。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实行工伤保险制度

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则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促使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消极地依靠社会救助。

3、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是指公民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后,收监执行刑罚进行改造。如果工伤职工被判刑收监执行,就丧失了人身自由。更重要的是,按照《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也就是说,劳改人员在其改造期间,其基本生活是得到国家保障的,所以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类似于旧伤复发,其实有些职工当初因为工伤事故就已经领取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了,像这种情况,即便是旧伤复发也不能再享受到其他任何的工伤待遇了。可是,并没有因为工伤退出工作岗位的,旧伤复发后理应享受相关待遇。

目前发生了工伤之后,涉及到相关的赔偿方面的问题是需要首先进行工伤认定后,就是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伤进行鉴定,这样才能够确定最终的赔偿的金额,同时还需要注意的就是日后如果存在工伤复发的话,还需要重新的进行认定,然后才能够做出最终的赔偿决定。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工伤关于旧伤复发的条例内容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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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一节 申请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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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段时间我朋友说他正在打官司,然后就想跟大家咨询一下行政复议案答辩状的范本是什么?
[律师回复] 1.被告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67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 日内,将起 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 到答辩状之日起5 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
人民法院审理。(1989 年行政诉讼法第43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 本之日起1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 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在答辩期 限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8号,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6 条的规定,当事 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原审 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 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 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 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 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一 并报送。
2.认真撰写和提交行政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答辩人的基本情况。答辩人为被告或者被上诉人,被告人为行政机关, 被上诉人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答辩人是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法人、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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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由。应写明因原告诉答辩人何一案件或者因上诉人对何一案件提出上 诉提出答辩。
(3)答辩意见。答辩状应针对起诉状或者上诉状的诉讼请求或者上诉请求进 行答辩。具体来说,一审答辩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被告应指明对方陈述的不 实之处,着重
行政复议与诉讼-行政答辩状阐述所采取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以及适用法律的正确性。 二审答辩状除了按照上述方面进行答辩外,主要是针对对方的上诉状进行答辩, 如果赞同一审裁决结果的,也可以从一审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适当等方面进 行答辩,以论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4)应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答辩人签名,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 当盖章;写明提交本答辩状的年月日。此外,应按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 人数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副本。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
[律师回复]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等事项作出约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组成的维护业主利益的机构,业主委员会则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关于业主大会的职责以及业主大会会议,条例在第11条以及第12条到14条作了规定。但是如果要让业主大会顺利运转,还需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同时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己组织起来行使财产权的机构,其内部的运作机制也自然应当由其自己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负责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然可以就其组成等作出决议。条例尊重业主自我管理的权利,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就上述这些事项作出规定后,就可以避免缺乏可资适用的规则。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业主大会是会议性质的决策机构。因此,业主大会的基本议事形式是召开会议,以讨论议案和表决通过会议决议的方式来行使其职权。依据条例第13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但是在何时应当召开定时会议,条例留给议事规则自行规定,这也是考虑到定期会议的召开需要依据各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形,不宜由法规强行规定,也没有这个必要。从我国相当一些地方的物业管理实践看,往往规定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又通常在每一年的第一季度召开。因为此时召开,便于审查批准本年度的物业管理计划及预算和前一年的物业管理决算。此外,条例仅仅规定了召开临时大会的一种情形,议事规则可以根据业主的考虑与需要增加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与要求。除了规定业主会议的召开时间之外,议事规则还可以对于会议的形式作出规定。例如,可以根据需要,规定会议形式包括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和物业使用权人派代表列席等等。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业主会议如何形成一个有效的决议是表决程序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一般而言,业主大会通过决议,在工作程序上应当经过这几个阶段:
(1)提出议案;
(2)审议议案;
(3)表决通过议案;
(4)公布会议决议。因此议事规则不可避免的需要对于上述这些阶段做出具体规定。
首先,对于何人享有提案权做出规定,特别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各自的提案权规则有必要进行明确。议事规则对于如何审议议案也应做出规范,例如与会业主是否分组讨论、提案人是否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是否进行全体的讨论程序,等等。议案经审议后,会议主持机构应当如何决定提交大会表决,会议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还是其他的表决方式,形成会议决议后应当在什么地点以何种方式予以公布,这些都迫切需要议事规则给于具体的规定。  业主投票权确定方法:业主的投票权也就是表决权的确定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能否形成有效的业主大会决议,但是如何计算业主的投票权却是议事规则应当予以明确的。综观不同的物业管理的规定,业主表决权大致有以下计算方式:
(1)以业主所拥有的物业权利份额来计算,每份业权份额拥有一个表决权。例如,我国有的地方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业主大会表决可以采用投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各类房屋按建筑面积每10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10平方米的,5平方米及5平方米以上的计算为一票,不足5平方米的不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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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议事规则可以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人数,这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结合管理工作任务来决定;
其次议事规则还可以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的消极资格。也就是说排除某些业主担当委员,例如,可以规定担当过破产企业的负责人并对于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业主不得出任委员等。再如,业主委员会中是否需要设有专业的财务与法律事务委员,委员会的副主任的人数以及分工等等,议事规则也都可以做出规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具体应当由议事规则约定,同时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否可以连选连任议事规则也最好加以明确。  除了上述的这些事项,议事规则还可以根据需要规定其他事项。例如业主大会撤换和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程序以及条件。例如规定,经1/5以上有选举权的业主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议案,经有投票权的业主过半数同意通过,罢免决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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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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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何人享有提案权做出规定,特别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各自的提案权规则有必要进行明确。议事规则对于如何审议议案也应做出规范,例如与会业主是否分组讨论、提案人是否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是否进行全体的讨论程序,等等。议案经审议后,会议主持机构应当如何决定提交大会表决,会议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还是其他的表决方式,形成会议决议后应当在什么地点以何种方式予以公布,这些都迫切需要议事规则给于具体的规定。  业主投票权确定方法:业主的投票权也就是表决权的确定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能否形成有效的业主大会决议,但是如何计算业主的投票权却是议事规则应当予以明确的。综观不同的物业管理的规定,业主表决权大致有以下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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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乡跟我说我们老家的房子现在要被国家拆迁了,就想提前打听一下征收补偿行政复议的规定是啥?
[律师回复] 对你房屋征收中的困扰表示同情,为了帮助你走出烦恼,我把房屋征收行政复议详细情况告诉你希望能帮到你:
  一是对《房屋征收决定》提出行政复议,征收补偿行政复议这是一个大范围的不服政府的本期征收,比如这地块的征收项目不是为公共利益而是为了其它少数人或其它利益集团去征收老百姓的房屋,或者征收没有按法定程序就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多数被征收户通过行政复议可以改变不合法的《房屋征收决定》暂停征收。如果没有复议说明大家同意本次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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