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作业罪的现实危险是如何认定的?
现实危险的认定,如何准确理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事关罪与非罪的界分,关乎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重大责任事故罪作为结果犯,人身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实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是容易判断的。而对于危险作业罪的危险状态判断则具有一定难度。囿于安全生产领域涉及矿山、道路运输、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多个行业,各个行业的专业性较强,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对具体案件认定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现实危险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各行业技术认定标准,结合全案事实和证据,综合加以分析判断。
客观方面的认定。一是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认定。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与“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具有相当性,对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具有同样的现实危险。如篡改、隐瞒、销毁的其他生产安全数据,因不足以造成现实危险的,则不属于危险作业罪规制的范畴。二是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的认定。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的认定应实质上理解把握,对于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仍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也应认定为危险作业罪。根据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从重处罚: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见,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的,丧失了安全生产的合法依据,本质上是未经批准或许可,其安全危险性与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具有同质性。
此外,办理危险作业罪应同时注意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对危险作业治理中,行政法仍应处于安全生产作业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对于一般违章危险生产、作业的行为,运用行政法规范就可。只有客观上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可能性非常高时,具有明显的紧迫性,事故隐患的危险无限接近事故的实害结果发生时,而行政法的处罚手段或行政措施不足以抑制时,才能动用刑法手段,防止刑法打击面过大。
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行刑衔接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沟通协作机制,完善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健全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形成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工作合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严密刑事法网,加大对安全监管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防止出现“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情况。
二、危险作业罪是什么意思?
危险作业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所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办理危险作业罪的时候,应该注意要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社会中,危险作业随处可见,在面临危险作业时,我们应该主动远离,避免对自己造成危害,在对危险作业的治理中,一般情况下运用行政法规定就可以。但是当面对重大伤亡或者是有其他严重后果事,要动用刑法手段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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