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作出的期限要多长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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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劳动仲裁裁决作出的期限要多长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劳动仲裁裁决作出的期限要多长

一、劳动仲裁裁决作出的期限要多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从立案到结案是45天,特殊情况可由院长批准延长15天,因此一般开庭后没有中止中断情形的,45天可以出仲裁结果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一般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一般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仲裁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至于开庭多长时间有判决书,法律没有规定。

二、劳动仲裁申请的时间是多久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一般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一般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也就是说,一旦错过仲裁时效,权利人的胜诉权就被消灭,即丧失了请求仲裁委员会保护的权利。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指当事人知道或者一般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一般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算。

2、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

3、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的,应从劳动争议纠纷发生之日起算。

4、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物)的,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5、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一般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6、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受理。“其他正当理由”包括下列情形:

①发生劳动者生病住院治疗等意外情况的;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进行协商或曾达成和解的;

③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开庭仲裁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对发生纠纷的事实进行调查,对纠纷争改的焦点和责任的承担进行辩沦的程序。开庭仲裁可以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达到有益于澄清事实,明确责仟,公平,公正裁决的目的。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仲裁的,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理作出裁决。开庭仲裁与不开庭仲裁只是审理纠纷的不同方式,不影响裁决的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劳动仲裁裁决作出的期限要多长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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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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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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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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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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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年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从2008年4月1日开始,根据2007年10月28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延长到了两年。
  
3、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4、因此,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而法院一般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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