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骨折赔偿时限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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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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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交通事故骨折赔偿时限是多久?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交通事故骨折赔偿时限是多久?

一、交通事故骨折赔偿时限是多久?

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

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交通事故骨折伤残赔偿金怎么计算?

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二者差别较大,由于很多人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很多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维护。法院实际审判时,对于户籍方面,审查比较严格,需要相关的证据进行印证,才能被认可按照城市户籍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中骨折是常见的伤残种类,造成骨折会产生伤残赔偿,如果所赔偿时限,应当是起诉的诉讼时效,是事故发生后一年。受害人一直不能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的,可以准备起诉材料,到法院立案,要求判决肇事方赔偿相关费用。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交通事故骨折赔偿时限是多久?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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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骨折赔偿时限是一年,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受害人因为骨折受伤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方赔偿损失。交通事故造成骨折,受害人应当等骨折伤情稳定后做伤残鉴定,等鉴定结果下来后,带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提出自己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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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Ⅰ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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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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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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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内固定,至少九级伤残,但是有功能性障碍的话,那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进行判定。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九条 〔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
(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材料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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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残是指人的身体在遭受伤害后身体的某些机能永久性的存在障碍的情形,因此伤残鉴定必须要等到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才能做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伤评上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待遇,开始享受伤残待遇,因此如果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申请伤残鉴定,并最终被认定为伤残,那么工伤职工会被提前终止停工留薪期待遇。
综上,律师建议工伤职工最好是在伤情经治疗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时,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即伤残等级鉴定,以便能最大化的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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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侧肋骨骨折多久能评上伤残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两根肋骨骨折一般就是十级伤残。 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都是不一样的,存在一定的地域差异。关于工伤理赔这个问题,我可以给你提供一个参考数据,这个参考的依据是按照各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的。 达到最低十级及以上伤残的有三项赔偿,分别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支付给伤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社保支付给伤者--也有些地区规定该项赔偿由企业支付给伤者)、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由企业支付给伤者)。 没解除劳动合同(意思就是你还在这个单位继续工作)只领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些地方没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领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果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不解除劳动合同,则暂时得不到。 以下举例广东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本人7个月工资。 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赔偿本人4个月工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赔偿本人1个月工资。 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又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而《浙江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本人7个月工资。 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赔偿本人2个月工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赔偿本人2个月工资。 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十级伤残的赔付标准是: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四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一个月。 而江苏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3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1.5万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明确。(应该是7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如用人单位未给从业人员购买社保,以上赔偿由用人单位参照上述赔偿标准全部自行承担。 顺便说一句就是,有些用人单位在计算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时候,是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有些是按照社保缴费基数的基础工资计算,两者差异非常巨大!如十级伤残赔偿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工资的计算,假设你受伤前12个月平均实际收入工资为5000元,那么7乘以5000等于35000元;但社保局计算是按照缴费工资来算的,你受伤前12个月平均的工伤社保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给你报的元,社保局结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话就是7乘以等于14000元;那么35000减去14000就等于21000,这其中就存在了金额上的巨大差异;那么这个21000元就由用人单位来补给你(我们单位是这样做的)甚至是停工留薪的工资都是按照伤者正常的考勤工资计算,如他上班的工资是7000一个月,因为工伤不能上班,每个月照常发7000的工资给伤者。绝大多数的企业不可能这样做,最多发放基本工资,也就是说你正常月收入7000,你的基础工资只有,那么就只发给伤者,或者按照本地区平均工资发给伤者)包括后面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式也是这样的。很多企业不愿意按照实际收入来赔偿给伤者,主要就是因为这样的计算出来的赔偿会导致企业的负担太重,成本太高,所以多数企业是按照社保的缴费工资来计算赔偿伤者(或者是按照本地区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站在劳动者的角度来说,我们是可以要求企业按照实际工资来计算补偿的,甚至可以这样说,除了三项社保的补偿以外,我们还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当然,这个需要耗费法律资源、耗费自己的时间、精力、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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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由交管部门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也可以申请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其鉴定结论可能会因为不合法得不到的采纳。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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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骨折多久可以评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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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等到伤情稳定后,在此法律没有给出具体期限,伤情稳定后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利于进行赔付。
2、实践中,一般要求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三个月后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可能是工伤部门考虑到用人单位如果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提讼因素。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骨折后多久可评残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等到伤情稳定后,在此法律没有给出具体期限,伤情稳定后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利于进行赔付。
2、实践中,一般要求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三个月后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可能是工伤部门考虑到用人单位如果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提讼因素。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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