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哪个先做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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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哪个先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哪个先做

若对工伤赔偿有异议的,要先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申请劳动仲裁;若是需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需要先申请劳动关系确认的仲裁,在进行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工伤认定仲裁时效是一年,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该期限从受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出来后算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哪个先做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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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哪个先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哪个先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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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劳动仲裁可以先申请工伤认定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属于劳动争议吗,是否可以先仲裁 实践中对工伤纠纷需要具体分析,工伤待遇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必须通过劳动仲裁才能诉讼,这是法定程序。只有劳动仲裁后不服或仲裁不受理时才能。因工伤认定发生纠纷的可以直接。 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 工伤赔偿申诉时效应从伤残评定之日起算 实践中,许多在工作中受伤的职工,因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诉讼时效就是最基本、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方面。一些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且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往往因“已过了申诉时效”而只好放弃诉讼的权利。 法律规定,所谓“诉讼时效”,是指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时间。相对于普通民事伤害案件而言,工伤保险争议案较为特殊,在此类案件中,工伤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前提是有关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否则,工伤职工将无从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工伤保险争议案件审理中,劳动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不仅起普通证据作用,而且是一种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及人民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前提和依据。 受伤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拿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可以按伤残等级的大小向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争议的,其申诉时效是六十日。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在明知用人单位拒绝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六十日内,要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单位给予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旦超过这个时间,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工伤职工的权益将难以得到维护。
工伤认定前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但劳动仲裁不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若用工双方就工伤事宜产生纠纷,也不需先经劳动仲裁,此时用人单位只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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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哪个先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哪个先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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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前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认定前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但劳动仲裁不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若用工双方就工伤事宜产生纠纷,也不需先经劳动仲裁,此时用人单位只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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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因为一些问题,想要进行劳动仲裁,想请问律师先离职还是先劳动仲裁,还是在职仲裁好呢?
[律师回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如何认定仲裁仲裁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效力是如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性裁决,裁决书一经作出,与终审的判决书一样,即发生法律效力,包括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怎么体现?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其 一,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其 二,当事人必须依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仲裁,不得随意更改。其 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等等。 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及范围也有裁决权。 三、对的法律效力。 首先,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的管辖权。 其次,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对仲裁的支持。 第三,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根据《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胜诉的一方应在申请时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劳动纠纷先辞职再申请仲裁?还是先仲裁后辞职?
[律师回复]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者辞职以后再申请劳动仲裁和仲裁以后再辞职都是可以的,只要劳动者是在从辞职之日起一年之内申请劳动仲裁都是可以的。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到;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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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是哪个先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是哪个先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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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应该先做哪一个
工伤鉴定是劳动仲裁的前提,它确认工伤事实以支持后续赔偿申请。如劳动关系存疑,需先解决争议再进行仲裁。两种路径的区别在于:一是先鉴定后仲裁,工伤鉴定在争议期间暂停,仲裁后继续;二是先仲裁,工伤鉴定依据仲裁结果。前者可获更强司法支持,后者鉴定基于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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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哪个先做有什么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哪个先做有什么区别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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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什么叫做仲裁的仲裁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效力是如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性裁决,裁决书一经作出,与终审的判决书一样,即发生法律效力,包括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怎么体现?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其 一,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其 二,当事人必须依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仲裁,不得随意更改。其 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等等。 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及范围也有裁决权。 三、对的法律效力。 首先,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的管辖权。 其次,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对仲裁的支持。 第三,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根据《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胜诉的一方应在申请时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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