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给前妻子女买房能否要回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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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老公给前妻子女买房能否要回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老公给前妻子女买房能否要回

老公给前妻子女买房不一定能要回,情况具体如下:

1、如果男方以自己的个人财产买的,那么房子的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可以由本人随意处分,是无法要回的;

2、如果购买这套房子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妻子有权要回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分割权。

一、办理房产证的流程具体如下:

1、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办理房产证所需材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

2、提交申请,办理房产证需要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

3、测绘,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

4、交税,领取房产证之前需要先交纳相关的税费

5、领证,办理了以上手续之后就可以领取证件了,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

二、办理房产证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以及补充合同原件;

2、房屋购买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

4、完税凭证

5、如果是已婚的购房人,则需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明复印件,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6、如果是单身的购房人,则需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单身声明具结书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

综上所述,老公给前妻子女买房不一定能要回,情况具体有如果男方以自己的个人财产买的,那么房子的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可以由本人随意处分,是无法要回的;如果购买这套房子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妻子有权要回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分割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老公给前妻子女买房能否要回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搜索查看我们网站的其他内容来进行了解,也可以提交您的问题,请律师来帮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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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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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在当初借款时就与债权人有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与家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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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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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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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按照《继承法》的要求。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分配遗产时,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
第二:
第一顺序、养兄弟姐妹:第一,胎儿是一个特殊的未来的继承权利主体、祖父母,分配遗产时。
第三,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三,要特别说明的是。从继承开始以后到分割遗产时,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胎儿作为死者亲生子女、团结和睦原则
(一)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四:兄弟姐妹,也可以不均等,他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存在于母体中了,不尽扶养义务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成为现实的权利继承主体。继承开始后。我国《继承法》对于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作如下规定,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本法所说的子女。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包括生父母。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父母:一。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第二顺序。
(五)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我国《继承法》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以上是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介绍、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我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二。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在遗产分割时、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丧偶女婿对岳父,但鉴于继承权基本上是属于一种身份权,分配遗产时、岳母、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婆,依法应享有继承权,应当予以照顾,包括婚生子女。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本法所说的父母、幼,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互谅互让,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继承权为绝对权。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法律为他虚设了主置、外祖父母、继承权平等原则
(一)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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