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的补缴政策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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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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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关于养老保险的补缴政策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关于养老保险的补缴政策是什么

养老保险的补缴政策如下:

1、个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2、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

3、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补缴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从业经历者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4、部队复员军人提供军人档案。

二、养老保险的补缴流程:

1、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须先到所在地人社部门对其视同年限进行审定后,再向社保局提出补缴申请。由用人单位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资格审核表一式三份,向社保局提交申请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社保局对其补缴资格进行审核;

2、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补缴,须先到所在地人社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后,再到石家庄市人社部门进行资格审定;

3、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补缴,须先按参保登记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然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局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资格审核表一式三份,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补缴人员花名册、历年工资发放表、补缴人员劳动合同及本人补缴申请等相关材料上报社保局审核;

4、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或者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的补缴,由用人单位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资格审核表一式三份,向社保局提交申请补缴期间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社保局对其补缴资格进行审核。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关于养老保险的补缴政策是什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我们还整理了很多其他法律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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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参观
可以免费进入博物馆、旅游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大型商业活动、体育比赛除外。
场所府定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费用减半!
2,出行免费
盲人、一级肢体残疾的可免费乘坐室内公交车、地铁、轮渡等交通工具(各地的政策略有差异)。公共停车场免收残疾人停车费。
3,生活服务
家庭安装的有线电视维护费,给与优惠。
安装电话、水、燃气只收取工本费。
4,生活保障
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在原有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提高20的金额比例。
5,医疗保障
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挂号费。
特困残疾人在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
城镇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一年缴纳60元,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儿童,每人每年缴纳10元。
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免费配置辅助器具。(包括肢体、听力和视力的残疾)
6,特殊教育
对接收义务教育的城乡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子女,免收教材费,并给予生活补贴。
义务教育寄宿的贫困残疾学生,可享受国家彩票公益助学金(每年200名),额度分别为200、500元和800元。
应届考入二本以上院校的残疾学生,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助学基金。
考入本科、大专、中专的,发给3000、、1000元的助学金。
7,就业
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安置一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3.5万元。
个人劳务免收营业税。
残疾人员所得,经批准后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工的,免收增值税(参与批发零售等商业经营的,不享受此优惠。)
养老保险补缴的新政策是什么时候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以下情况可补缴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具体包括三类情形:
1、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统筹范围内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经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对于申请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门履行申报手续。对于原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其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的,在按规定重新认定后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上述适用范围及申报办法处理。
2、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提出参保补缴申请,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当依法受理。
3、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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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职工无法提供补缴期间的历年工资收入或历年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补缴2007年底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全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补缴2007年底以后的,以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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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夫家是安徽的,他的父亲现在想补缴养老保险,但是很多流程不了解,所以想咨询一下安徽省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安徽省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如下:
2015安徽省养老保险新政策于在全省试行,目前安徽省全省一共有67个县加入了新农保试点县,安徽养老保险新政策已经覆盖度了全省农民的79.9%。计划到明年基本实现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新养老保险政策将极大地改善农民养老难的现状,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坚实基础。从2011年起,安徽省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合并实施后,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统称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安徽省养老保险缴费规则缴纳养老保险费。2015安徽省养老保险新政策中提到目前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试点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原则上按年缴费,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多缴费,多缴多得。具体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由试点地区确定。省财政和试点地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20元。对于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试点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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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律师回复] 本报8月3日讯(记者王斌实习生常婧)今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政府已出台相关实施意见,今起至年底,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而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新政策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这一政策: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符合条件人员,本人自愿,个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用标准按1年2600元核定,15年为3.9万元;补缴费用与年龄情况适当挂钩,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下人员,按3.9万元标准缴纳;65周岁以上人员在3.9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少至75周岁时止(详见附表)。全部费用缴清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  符合条件的补费人员,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全额费用缴清到账的次月起,按月480元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统一参加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如系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领取生活补助的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享受退休人员死亡相关待遇。个人缴费账户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延续缴费的办法缴满至15年。适用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不愿补缴参保的,可以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本报8月3日讯(记者王斌实习生常婧)今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政府已出台相关实施意见,今起至年底,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而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新政策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这一政策: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符合条件人员,本人自愿,个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用标准按1年2600元核定,15年为3.9万元;补缴费用与年龄情况适当挂钩,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下人员,按3.9万元标准缴纳;65周岁以上人员在3.9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少至75周岁时止(详见附表)。全部费用缴清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  符合条件的补费人员,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全额费用缴清到账的次月起,按月480元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统一参加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如系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领取生活补助的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享受退休人员死亡相关待遇。个人缴费账户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延续缴费的办法缴满至15年。适用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不愿补缴参保的,可以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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