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一次性协议书的内容有何种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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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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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工伤赔偿一次性协议书的内容有何种相关的法律规定。
工伤赔偿一次性协议书的内容有何种

一、工伤赔偿一次性协议书的内容有何种

甲方:某某

乙方:某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现就乙方于年某年某月某日在为甲方出差期间致四级伤残之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乙方系甲方雇员,经医院及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现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四级伤残。公司对于前期治疗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第二条鉴于乙方因工作原因导致,经双方协商,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款项为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元),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就本次乙方受伤事宜,甲方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劳动关系有关的事宜及本次受伤事故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工资发放至本协议签订当月止,补偿金亦同期支付。

第四条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是意思的表示。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甲乙双方明白违反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第五条?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切实履行合同,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相符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某某

乙方(签字):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二、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

工作场所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因为工伤必须是在工作时,由于工作原因而产生的伤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大致分为两种

(1)一般工伤:是劳动者发生在工作期间且与进行工作有关事务时产生的人身损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视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有此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此必须要“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能视为工伤。此条还规定有两种视为工伤的情形: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工作场所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因为工伤必须是在工作时,由于工作原因而产生的伤害。判断是否为工伤的标准为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伤害或者是否在前往工作场所的过程当中受到了伤害。如果在上下班的时间段受到了伤害,也会被判断为工伤。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工伤赔偿一次性协议书的内容有何种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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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
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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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办理了离婚手续,前夫移居国外,提出把孩子的抚养费一次性都给我,我问问抚养费能一次全付清么?法律上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因此,律师应注意,在书写离婚协议中,如果没有把教育、医疗费用单独列出,抚养费一般会被法院推定为包括教育、医疗费用在内的。但是,如果离婚后,孩子发生较大的医疗、教育费用,可以另行起诉要求非直接抚养的一方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关于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提起追索抚养费之诉的问题,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以另一方长期拒付抚养费为由请求另一方支付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夫妻确实已经分居的除外。”
该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未提出抚养费请求,离婚判决书也未明确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判决生效后,直接抚养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另一方负担离婚判决后至其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深圳中院的意见还规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仅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未约定另一方负担抚养费,一方在协议离婚后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另一方负担协议离婚后至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抚养费数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该方负担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协议应经明确约定抚养费给付期限,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比如在每月几号前在探望孩子时支付,或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但这不是绝对的,要求一次性支付也是有相应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的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比如,目前在上海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1000元就基本上足够了。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月工资有2万多元,让其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4000——6000元的标准去支付抚养费显然是没有必要的,抚养费毕竟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教条地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以上就是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规定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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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喝别人打官司了,现在到了终结裁定书了,我想先看下范文和模板,本次终结裁定书,一般是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本次终结裁定书模板: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执929号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合作区。
被执行人于都,住所地于都县。
法定代表人柯。
被执行人护理院,住所地市遂川县。
法定代表人柯。
被执行人吉医院,住所地州区。
法定代表人柯。
被执行人柯,身份证住址城厢区。
被执行人,身份证住址青原区。
申请执行人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都佳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93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扣划被执行人于都长征医院银行存款406574.46元,扣划柯明开银行存款18943元。另,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0305执9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羊
审 判 员  严
代理审判员  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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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的父亲是农民工,但是前不久发生了意外,受了工伤,现在想问一下农民工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民工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规定如下, 
一、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一)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与其他职工一并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的行业的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在渝生产经营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和我市在渝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计发办法和标准户籍不在参保地、因工受伤的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因工受伤的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计发办法如下:   
(一)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发20年,已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计发标准:一级20个月,二级18个月,三级16个月,四级1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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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的内容都有什么,认购书又到底是什么性质
[律师回复] 认购书内容
房屋认购书内容一般包括: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3)房屋价款计算;
(4)定金;
(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
认购书性质
对房屋认购书性质的认定,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房屋认购书就是正式预售合同,因为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屋认购书非的合同,因为房屋认购书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
最新的法律观点认为,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首先,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的合同。
其次,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如果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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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3)房屋价款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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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认购书性质的认定,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房屋认购书就是正式预售合同,因为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屋认购书非的合同,因为房屋认购书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
最新的法律观点认为,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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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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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的合同。
其次,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如果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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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欠了别人的钱吗然后又不知道再不关心应该有的那些种类,债务担保的种类有哪些有哪些法律性质和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债的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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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
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从而使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
3、金钱担保。
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丧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4、反担保。
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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