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罪最新辩护词的内容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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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罪最新辩护词的内容有什么?

一、贩毒罪最新辩护词的内容有什么

贩毒案件辩护词首先应当写明指派谁担任被告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现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其次,写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理由;

最后,由辩护人签字并且写明时间。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贩毒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贩毒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贩毒罪的对象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2、贩毒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贩毒,销售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销售为目的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

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那里获得物质利益。

销售方式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

行为人可以要求对方购买,也可以要求行为人转让;

可以直接或间接交付给对方;

3、贩毒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贩毒罪的主体。

十四岁以下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贩毒罪主观上是故意的,直接故意的,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贩毒罪。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是毒品,而是被利用实施贩卖,则不构成犯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贩毒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法条,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就需要承担起刑事的责任,但对于当事人也是可以写辩护词来减轻自己的责任,一般在写时就需要把案件的经过,认错的态度,以及还有相关的辩护意见,法律的依据注明清楚,这样才能减轻自己的处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贩毒罪最新辩护词的内容有什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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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朋友因贩毒而被抓,现马上就要上庭开审,现在想知道贩卖毒品辩护词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贩卖毒品罪如何做无罪辩护
1、
首先确定证据上和法律上是否有不足、矛盾、漏洞。 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事实不清的情节,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到委托后,
首先应该想到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无论法院最终是否判处了嫌疑人刑罚,事实和法律的情节都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判处无罪除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外,一般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也会起到较大作用,而如果被判处刑罚则法定的情节对于量刑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当大的。比如贩卖毒品罪50克以上的,按照情节可能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如果没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犯意就可能是无罪的,所以辩护律师
首先要考虑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锁链?
2、
其次看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在侦查阶段就介入的律师来说可能全面地掌握案情比较困难,因为在侦查阶段案件是不好了解案情的,律师接触不到实质的物证及口供、证言,这样律师无法看清楚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但这是的律师应该通过多方收集信息,以补充信息的不对衬,但律师一定要注意在我国侦查阶段律师是没有侦查取证权的。待到律师可以看到案卷后,可以从事实与证据的关系上来做文章,以求达到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辩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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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制毒案辩护词,首先需要对贩制毒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并从贩制毒品造成的危害,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和对相关人员的赔偿情况来进行认定,具体情况应当由辩护律师根据犯罪事实的实际情况来作出辩护,一般由辩护人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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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因为贩毒被逮捕拘留了,我想咨询一下律师贩毒案件二审刑事辩护词具体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以上是贩毒案件二审刑事辩护词具体怎么写呢的解答
你好,我朋友说他最近因为贩卖毒品被警察局拘留了,然后我就想问问贩卖毒品案无罪辩护词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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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定证据上和法律上是否有不足、矛盾、漏洞。 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事实不清的情节,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到委托后,
首先应该想到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无论法院最终是否判处了嫌疑人刑罚,事实和法律的情节都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判处无罪除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外,一般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也会起到较大作用,而如果被判处刑罚则法定的情节对于量刑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当大的。比如贩卖毒品罪50克以上的,按照情节可能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如果没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犯意就可能是无罪的,所以辩护律师
首先要考虑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锁链?
2、
其次看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在侦查阶段就介入的律师来说可能全面地掌握案情比较困难,因为在侦查阶段案件是不好了解案情的,律师接触不到实质的物证及口供、证言,这样律师无法看清楚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但这是的律师应该通过多方收集信息,以补充信息的不对衬,但律师一定要注意在我国侦查阶段律师是没有侦查取证权的。待到律师可以看到案卷后,可以从事实与证据的关系上来做文章,以求达到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辩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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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罪最新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贩毒罪最新辩护词的内容就需要写上辩护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还有案件的实际情况,写辩护词的事实与理由,同时还有辩护的法律依据,最后就需要写上辩护人的名字和时间,这样才能获得法院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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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一个朋友犯罪被警察抓了,我想问问贩毒的刑事辩护词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持有异议。
从法院复印的有关被告人张××、李××涉嫌贩卖毒品案的卷宗材料来看,被告人张××在其讯问笔录中提到过2009年7 月份在其住院期间安排李××和徐州人交易过,但没有提到具体交易多少克。被告人李××在其讯问笔录中没有提到这笔毒品交易。证人孟××在其讯问笔录中也没有提到这笔毒品交易。证人吕××在其讯问笔录中提高
2009年7 月到武汉买过毒品,具体情况不知道。证人王××在其讯问笔录中并没有提到2009年7 月这笔交易。
就这宗犯罪事实,从证据的角度来讲,被告人供述及证人的证言不一致,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不清楚,没有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即证据要确实、充分。
(二)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中的425 克没有异议。货源是被告人张××的儿媳联系的,李××并不知道联系的谁,其只是帮助点钱。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中250 克和125 克持有异议。从法院复印的有关被告人张××、李××涉嫌贩卖毒品案的卷宗材料来看,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并没有得到完全印证,没有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 以上就是关于贩毒的刑事辩护词是什么 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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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一个朋友想收养孩子应为贩毒,我想问问刑事辩护词范文 贩毒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一、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7日何某贩卖给张某200克甲基苯丙胺证据不足
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7日何某贩卖200克毒品给张某,该指控没有何某收取毒资的证据,没有何某加价贩卖的证据,也没有查获的毒品,更没有对毒品的鉴定与称重,仅以张某、师某的口供认定何某在2015年3月7日贩卖给张某200克毒品不符合刑事证据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被告人供述只是一类普通的证据,并非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中最为关键和重要的证据,因此,被告人供述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运用必须依附于其他证据的综合运用。
本案中,第一起对何某的指控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且张某的供述、师某的供述之间有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张某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张某的供述属于孤证,且张某属于同案犯,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 2015年3月13日张某在讯问笔录中供述:2015年1月份向何某购买冰毒,在一电厂的农行给何某账户打的钱,但是,检方并没有在何某的账户发现张某给何某汇款的证据。张某明确表明是给何某农行卡6228270129902093377卡号汇13000元,但是何某的农行卡并没有收款13000元的记录。
3.张某的供述与师某的供述相矛盾。师某在2015年3月13日交代,其在2015年3月的5、6日的下午给何某汇款13000元。
事实上,何某的农行卡在2015年3月份没有收款13000元的记录。
首先,要买毒品的时间不一致。张某在供述中交代的给何某汇款的时间与师某给何某汇款的明显时间不一致。张某供述第一次购买时2015年1月份,而师某供述的时间是2015年的3月5、6日。
其次,张某供述,每次都是他与何某联系,师某没有联系过也没有见过;而师某交代其每次汇款前都与何某联系。但是检方没有张某或师某与何某通话或短信记录。
师某本人没有与何某有直接接触,其替张某汇款,接受快递的行为是在张某的安排下进行,其言辞证据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的印证下,不能采纳。
综上,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7日何某贩卖200克毒品给张某,既没有张某,师某与何某的通话或短信记录,也没有何某的收款13000元的依据,更没有何某加价贩卖的证据。没有查获的毒品,更没有对毒品的鉴定与称重。侦查机关在2015年6月9日的“毒品检查视频说明”以及2015年7月27日的“情况说明”中也只表明778560793699快递内发现“疑似冰毒”;张某交代该“毒品”被其冲入马桶;也就是说所为的“毒品”认定既没有鉴定,张某也没有吸食过,不能因此就推定为“毒品”。
即使何某帮张某代购毒品,证明何某是否牟利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不能的应当依法认定行为人不具有牟利的行为。公诉方没有证据证明何某牟利,何某的行为也只能属于非法持有。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通常被视为一种状态犯,一般情况下,只有对被告人实际持有的毒品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本案中,张某购买的200克冰毒去向不明,属于已经灭失的毒品,不应计入张某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相应,对被告人何某也不应当定罪。
辩护人认为,对于没有查获毒品实物的既往犯罪事实的认定,只有依法取得被告人何某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不存在合理怀疑是,才可以依法认定。对毒品犯罪的严打不能放松对犯罪事实认定的证据要求,在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处罚时,要严格执行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起诉书认定2015年3月12日何某贩卖给张某49
4.5克甲基苯丙胺定性错误,何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案中,何某不是毒品交易直接当事人,其为张某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没有从重牟利的,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
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中明确指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对托购者、代购者均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该规定表明,即便是为吸毒者向贩毒者代购毒品的,只要不是以从中加价牟利为目的,都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需定罪处罚的,也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晓杨杰购买毒品用于自我吸食,何某为其代购毒品,其应当与张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共犯。
何某收取张某汇款18000元后就转款给何秀川17000元;由于何秀川说当时没有毒品,何某要求其返还所汇钱款,何秀川赌博花去2100元,返给何某14900元。 2015年3月10何某又汇款给何秀川15800元,因此何某将18000元扣除汇款手续费后全部将18000元给了何秀川。
张某给何某的2000元钱属于何某借张某的钱。
1.何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张某属于吸食毒品人员,在案证据证实何某知道张某属于吸毒人员,何某不具备按照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的条件。
2. 何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现有证据表明,何某为张某代购毒品并没有从中牟利,不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行为。
3. 何某为张某代购毒品的价格没有明显超出当地毒品交易价格,涉案毒品的交易冰毒最低为每克50或60元,张某交付的18000元并不够支付494克冰毒毒品费用,这也间接显示何某无加价贩卖的情形。
4. 何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何某不以牟利为目的,认为张某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所代购的毒品数量超过刑法346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条件。
公诉机关将侯秀川赌博没有返还的2100元,以及何某借张某的2000元钱,还有汇款的手续费都算作何某获利4200元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综上,何某在第二起案件中,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没有证据证实其有加价贩卖的行为,不能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犯罪。
三、量刑建议
被告人何某没有前科,系初犯,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其交代何秀川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
何某本身没有毒品,其是在张某的主动要求下,替其代购毒品,与主动给其买毒品是由本质区别的。何某的行为属于代购,而非毒品提供者。本案涉案毒品全部查获,毒品没有流向社会,没有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希望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以上情节。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词范文 贩毒怎么办 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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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事辩护词格式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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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接受被告人张三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三同意,指派律师作为张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当。
首先,犯罪动机上。
其次,犯罪起因上。
第三,犯罪对象上。
二、在量刑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在整个伤害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受害人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而没有主动避免,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杨苏铁磊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家人的原谅,可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人民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
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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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朋友罹患抑郁症在酒吧醉酒,别人和他发生冲突,后来无意中中山对方,现在朋友被逮捕,已经开了一次庭,现在想问一下,无罪辩护二审辩护词有哪些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3条规定;“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根据上述规定,二审案件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张守彬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均不认罪,且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了异议,故本案完全符合开庭审理的条件。而 实践证明,无论是从法律效果来看还是从社会效果来看,开庭审理都是最佳的案件审理方式。就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而言,开庭审理不仅能够使控、辩双方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而且还能使受审的被告人认罪服法,使参加旁听的亲属和其他人员受到教育和警示,理解、支持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决,从而确保司法公开、公平、公正。为此,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明确树立了二审案件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基本原则。本案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且几名主要证人的证言存在瑕疵,书面审理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故二审法院应当予以开庭审理。
我弟弟为了能挣钱比较多,就发现有人传播淫秽物品,靠着还获利了,他也走上这条道路了,还进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了,现在要做辩护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传播淫秽物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受被告人王母亲张委托并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担任其辩护人。根据本案案卷材料和庭审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吧论坛不属于被告人王某所有、管理或使用
1、吧论坛属于刘所有
2、王管理义务截止到其离开刘
二、吧不是提供直接链接
吧论坛上面的淫秽图片主要是超级版主“懂您”直接发布的,而并不是论坛提供的直接链接。将提供直接链接作为犯罪行为处理,是因为提供直接链接是一种直接故意、主观恶性大同时链接的一般是网站,其淫秽信息量很大。而在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网站上他人发布淫秽信息则大部分情况下不属于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且发布量非常有限。因此,在上述司法解释中,只是将提供直接链接作为犯罪行为,而没有将网站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对他人发布淫秽信息的行为设定为犯罪。
()3号司法解释,加大了对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打击力度,将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淫秽信息的行为定为犯罪行为。但是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原则,该司法解释不适用本案。因此,指控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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