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的规定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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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的规定是哪些?的问题带来帮助。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的规定是哪些?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的规定是哪些?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确定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便可擅自解除合同或者不辞而别,解除劳动合同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还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有关手续:

(1)除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外,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2)企业提出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3)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因被辞退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外,企业应当按照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发给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生活补助费;

(5)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和填写职工《劳动手册》,交由本人办理待业登记手续。

劳动合同对于每个职场人员来说都十分重要,在我们进入企业中劳动合同的鉴定既保证员工的切身利益,又能保障企业不受损失,它的签订与解除就会变得尤为重要,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就需要了解相关的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流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的规定是哪些?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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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据此,父母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的,其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允许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得因任何原因而免除。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某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故对父母要求全部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就父母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如父母表示愿意随某子女生活,而某子女也表示同意,则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如某子女已经履行了对父母全部的赡养义务,则其他子女应当多承担赡养费,以体现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二、赡养人的义务有哪些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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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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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订立协议免除赡养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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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订立协议免除赡养责任吗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据此,父母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的,其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允许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得因任何原因而免除。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某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故对父母要求全部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就父母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如父母表示愿意随某子女生活,而某子女也表示同意,则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如某子女已经履行了对父母全部的赡养义务,则其他子女应当多承担赡养费,以体现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二、赡养人的义务有哪些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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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2、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有赔偿责任。
3、承运人对货物的责间。承运人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二)托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或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托运人有以下责任:
支付运费;
包装货物并申报货物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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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危险品的责任。
(三)货物交付
1、货物交付的形式。
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形式包括实际交付和象征付。实际交付是直接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其指定的人,象征付是在特定情况下,如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时,将货物置于一个适当的场所并通知收货人领取而视为完成了交付。
两种交货方式中,实际交付是一般原则,象征付是例外情况,即在实际交付不可能时才能采用象征付。
2、检查货物和通知。
收货人从承运人处收取货物时,有义务对货物进行检查。如果货物处于不良状态,则应及时用书面通知承运人。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显而易见的,通知应当场作出。对不通知的制裁是,初步认定交付时的状态与提单记载不一致的原因的举证责任由承运人转至收货人。但是如果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检验的,则无需就已经查明的灭失或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承运人和收货人都可以在目的港交接货物前申请检验机构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当支付检验费用,但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方追偿。在对货物进行检验时,承运人和收货人双方应当相互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
3、留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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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留置货物的前提是货物在其控制之下。如果货物已经脱离其控制则不能再主张留置,但货物并不一定要留在船上,如果货物卸下后存于承运人的仓库或能控制的第三方仓库,则仍能被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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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1、托运人在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装船的,并应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在开航前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3、船舶因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不能抵达目的港时的解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地方卸载,视为已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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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劳动合同法中哪些条款涉及到该部分的内容:本法第46条的规定,明确了在终止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同时有限制性的规定;本法第47条的规定,对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如何计算经济补偿,并对用人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的经济补偿金进行了限制规定;在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中,只有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才按照第46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以及第97条对新旧法衔接后终止劳动合同是否给予经济补偿以及如何适用法律作出规定。
二、对第46条的理解。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5)项,第(6)项”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46条第(5)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是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第44条第1项规定是“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从这些条款来分析,有下面几个问题:
(一)劳动合同终止后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特殊情况。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续订合同,并且续订合同的条件是维持或是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但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种情况是不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为是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续订合同。同时要理解到:
1、什么是“维持或是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约定的具体条件有如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等一系列条件,关键是理解“维持和提高”,应认为是维持原来的条件或是比原有的条件对劳动者更有利,而不是低于原来的条件或是更没有利于劳动者的条件,此条文的目的是用人单位希望促成合同的续订,主观上希望续订合同,如是不如原来的条件一定就达不到续订的目的。而最终没有订立合同是因为劳动者的不愿意,所以责任在劳动者,用人单位因此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除上述的特殊情形做排他性的理解,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外,其他的哪些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哪些呢:
1、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但是续订的合同条件比原来的条件差,或是更不利劳动者,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的;
2、用人单位不同意订立合同,劳动者同意订立的;
3、双方都不同意订立合同的;这三种情况用人单位主观并没有续订合同之意,最终造成劳动者不能续订合同的,应给予经济补偿金。
第46条第(6)项规定,“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而第44条第4项是“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同一条第5项规定为“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这两种情况终止合同的,是因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终止的,是发生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有届满而提前终止合同,对劳动者而言,就是丧失了继续履行的机会,可能面临失业而遭受损失,所以理应给予经济补偿。同时,本法对第44条的第(2)、(3)却没有纳入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因为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这条可知劳动者已经达到了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到了退休年龄,而国家按照规定给予其养老保险金,其不存在失业或是损失的问题,同时用人单位也没有任何的过错,所以不需要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金。而对于第44条第(3)项规定是“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应理解经济补偿金获得的主体已不存在,同时因是劳动者单方面的原因造成合同终止,以及用人单位本身没有过错,所以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另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对”宣告死亡或是宣告失踪是指下落不明到一定时间(四年为宣告死亡,两年为宣告失踪)由当事人家属、亲属向法院提起而确认的,做一个假设如是宣告死亡或是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是否要追加给经济补偿呢,本人认为不需要给,因为造成终止的原因在劳动者,而非用人单位。
三、本法第47条的规定,此规定分为两部分,一是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适用于解除和终止合同,规定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条款规定非常明确,没有需要说明解释的。第二部分是对用人单位高层管理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做了限制的规定。先看规定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二)、除上述的特殊情形做排他性的理解,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外,其他的哪些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哪些呢:
1、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但是续订的合同条件比原来的条件差,或是更不利劳动者,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的;
2、用人单位不同意订立合同,劳动者同意订立的;
3、双方都不同意订立合同的;这三种情况用人单位主观并没有续订合同之意,最终造成劳动者不能续订合同的,应给予经济补偿金。
第46条第(6)项规定,“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而第44条第4项是“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同一条第5项规定为“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这两种情况终止合同的,是因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终止的,是发生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有届满而提前终止合同,对劳动者而言,就是丧失了继续履行的机会,可能面临失业而遭受损失,所以理应给予经济补偿。同时,本法对第44条的第(2)、(3)却没有纳入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因为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这条可知劳动者已经达到了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到了退休年龄,而国家按照规定给予其养老保险金,其不存在失业或是损失的问题,同时用人单位也没有任何的过错,所以不需要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金。而对于第44条第(3)项规定是“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应理解经济补偿金获得的主体已不存在,同时因是劳动者单方面的原因造成合同终止,以及用人单位本身没有过错,所以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另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对”宣告死亡或是宣告失踪是指下落不明到一定时间(四年为宣告死亡,两年为宣告失踪)由当事人家属、亲属向法院提起而确认的,做一个假设如是宣告死亡或是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是否要追加给经济补偿呢,本人认为不需要给,因为造成终止的原因在劳动者,而非用人单位。
三、本法第47条的规定,此规定分为两部分,一是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适用于解除和终止合同,规定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条款规定非常明确,没有需要说明解释的。第二部分是对用人单位高层管理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做了限制的规定。先看规定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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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买卖合同订立和解除方式都有哪些?
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包括签订书面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口头协商等。买卖合同解除的方法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可以法定解除的事由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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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劳动合同的订立,无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律师回复]
(一)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被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劳动合同无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有劳动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劳动合同有集体合同的,参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四)如何避免无效劳动合同
1、坚持合法、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合法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条款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商一致是避免产生无效劳动合同的重要原则。如一些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为了尽快谋取就业机会而默认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违法条款;还有些用人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夸大本单位的情况,诱使劳动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有些劳动者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与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等。以上行为都会使劳动合同从签订之日就成为无效劳动合同或部分无效,其结果是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损害。
2、签订明确、完整、合法的劳动合同

1)主体要合法。一是要审查劳动者是否具有相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是要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三是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委托人,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劳动者本人。四是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盖有用人单位的公章和劳动者本人的签字按指印。

2)意思要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五种。用人单位不可不告知单位的真实情况或夸大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诱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录用前的审查,防止劳动者故意隐瞒本人的真实情况。

3)内容要公平。所谓不公平是指用人单位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订立的条款不能缺失。

4)不能违法。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定条款不能缺少,合同内容不能违反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九、用人单位如何规避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劳动合同法》对变更劳动合同规定
1、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商不成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2)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并因此相应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2、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
1)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的,为无效劳动合同。(
3)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4)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5)变更劳动合同后,变更的条款取代原条款,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6)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原用人单位的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享有和承担。

7)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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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该怎么订立履行和解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1、件杂货运输合同的订立。货物托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班轮公司申请货物运输的行为是要约,船公司在托运单上指定船名并签定,即为承诺,运输合同即告成立。件杂货运输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如一方要求书面确认合同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照办。
2、航次租船合同的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一)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2、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有赔偿责任。
3、承运人对货物的责间。承运人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二)托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或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托运人有以下责任:
支付运费;
包装货物并申报货物资料;
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托运危险品的责任。
(三)货物交付
1、货物交付的形式。
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形式包括实际交付和象征付。实际交付是直接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其指定的人,象征付是在特定情况下,如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时,将货物置于一个适当的场所并通知收货人领取而视为完成了交付。
两种交货方式中,实际交付是一般原则,象征付是例外情况,即在实际交付不可能时才能采用象征付。
2、检查货物和通知。
收货人从承运人处收取货物时,有义务对货物进行检查。如果货物处于不良状态,则应及时用书面通知承运人。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显而易见的,通知应当场作出。对不通知的制裁是,初步认定交付时的状态与提单记载不一致的原因的举证责任由承运人转至收货人。但是如果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检验的,则无需就已经查明的灭失或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承运人和收货人都可以在目的港交接货物前申请检验机构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当支付检验费用,但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方追偿。在对货物进行检验时,承运人和收货人双方应当相互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
3、留置货物。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承运人留置货物的前提是货物在其控制之下。如果货物已经脱离其控制则不能再主张留置,但货物并不一定要留在船上,如果货物卸下后存于承运人的仓库或能控制的第三方仓库,则仍能被留置。
承运人只能留置债务人的货物。由于运输途中的货物可能发生转卖,因此,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时必须查清货物的所有权人是否是债务人,否则可能因错误留置而承担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1、托运人在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装船的,并应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在开航前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3、船舶因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不能抵达目的港时的解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地方卸载,视为已履行合同。
除要约、承诺外,合同订立的其他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以要约承诺方式订立的合同合同的有效成立时间是从承诺到达受要约人时。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前者如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等等,包括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后者如承诺、合同成立和合同条款等。合同订立,指的是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
订立合同时,谈判双方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这样,合同的订立才有意义。
1、守法的原则
2、自愿的原则
3、公平的原则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原则主要强调了三点:
(1)强调了签约双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利益上的互相兼顾。不允许以上压下,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也不允许以小讹大、以穷吃富。
(2)强调了签约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充分协商,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达成一致协议(凡是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订立违反对方真实意愿的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3)强调了签约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坚持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
由于合同不同于行政调拨,一般来说它应是有偿的。
因此,订立合同,必须将公平、公正贯穿始终。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将公平作为出发点,这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条件。
4、诚实信用的原则
讲诚实、守信用,是合同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应遵守的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准则。不诚实、不讲信用是经济交往中的大忌。目前,全国各级政府组织企业开展的“重合同守信誉”活动,就是为了促进合同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度,进而促进企业依法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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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了委托合同如何解除
1、双方的任意权: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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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如何订立合同,怎样订立租赁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按房屋产权划分为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二者在合同订立上大不相同。公房租赁合同多为标准合同,双方协商较小,而私房租赁合同内容体现自由协商的内容较多。下面主要介绍私房租赁合同的订立。 一、做好订立合同的准备工作: 1、全面了解房屋坐落的地点、房屋的结构和附属设备、房屋的数量、房屋的坚固程度等具体情况。 2、对出租人和房屋的关系进行了解,包括出租人是否为所有权人,是否为共有人,若为共有人是否有权出租房屋、房屋产权是否有争议等。 3、初步接洽,并准备合同文本。 4、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登记。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了书面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按规定还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私房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有:标的物、租金、期限、用途、修缮责任等。 在订立合同中应注意的是: 1、标的、出租房屋状况应在合同中具体话,表明具体地点、门牌号码、楼层、结构及附属设备等。 2、出租房屋的数量,应载明出租房屋的面积或间数。 3、租赁房屋的用途,是经营还是自住。合同中应明确用途,使承租人能按租赁房屋的使用性质正确合理地加以使用,避免使用不当而使承租房屋遭受损失。 4、租金及支付租金办法。应明确租金数额和出租标准,租金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5、租赁期限,包括起租日期和终止日期。 6、修缮责任。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没有约定,则由出租方负责。合同中可以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正常维修,由出租人支付费用或从租金中扣除。 7、违约责任。双方可约定在违反合同时的责任,如违约金数额或支付标准。 8、其他如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优先购买权等。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遵从了文中提到的准备阶段的了解工作,并依据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根据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具体签订,就会避免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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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前几天租了个房子打算做早餐店,房东给了他一个合同,请问合同的订立方式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一般情况下,要约的相对人(受要约人)也是特定的,即要约是向特定人提出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人提出。如商店中明码标价的商品销售,就是要约人(商家)向不特定的顾客(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第
二,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必须包括合同主要条款,以使受要约人确切知道要约的内容,决定是否接受要约。第
三,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要约作为表达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已经包含了一份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此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表示接受此要约,则双方达成了订立合同的合意,合同也即告成立。因此,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在受要约人表示承诺的情况下,要约人就要受该要约的约束。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于按照国家什么执行。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变更是在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极大变化,有必要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以调整的情况下发生的。其可以发生在劳动合同订立后但尚未履行时,也可以发生在履行过程中。从用人单位方面来说,由于转产、调整生产结构或经营目标等客观原因,需要对产品、经营方式等进行相应调整时,劳动者的岗位也有可能做相应的调整从劳动者方面来说,由于劳动者身体健康、、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原因,在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对其岗位加以调整。《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1)劳动合同期满的
(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但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在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什么是合同订立,怎样订立合同才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合同订立,怎样订立合同才有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是指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从法律上看,合同订立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订立的要件主要有: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可以是将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代理人;订约主体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关于镜像规则)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回答与原要约稍有不同,该答复就不是有效的要约,而是反要约。但镜像规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怀疑;合同的订立要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二、怎样订立合同才有效实行合同制,使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合同取得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也使各种经济主体明确自己对消费者的责任。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公民可据此防止不法交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明确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对方。通常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采用口头,书面、鉴证、公证等形式。但为避免发生纠纷,以及发生纠纷以后有据可依,订立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妥。口头形式虽然快捷,但无据可查,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它一般只适用于集市贸易、市场零售等小额交易。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即为发出缔结合同建议的行为,要约一经发出,提议人即受到自己建议的约束,表明提议人在对方的有效答复期内,负有和对方订立合同的义务,违反该项规定造成对方损失,有赔偿损失的责任。承诺是对提议人的建议予以答复的行为,答复应是对提议人的提议内容完全同意的答复,有新提议不算答复,只能构成答复人的新要约。答复一经向提议人表示,表明订立合同的阶段结束,合同成立,这时不按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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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劳动合同法中订立和解除有什么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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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们公司最近承包了一个大项目,现在需要签合同,但是不知道合同如何订立,订立过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不管是怎样的合同都是有一个具体的订立过程的,而这其中就包括了要约、接受等等步骤。那到底合同如何订立呢?可能很多人都是一知半解的。下面,将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订立合同,是一个经过充分协商达到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的各个步骤构成了合同订立的程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实践当中形成的习惯作法,订立合同的程序主要有:
1、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
2、资信审查。当你选择了准备与对方谈判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对方进行资信审查。资信审查包括资格审查和信用审查。
3、洽谈协商。当事人之间就合同条款的不同意见经过反复协商,讨价还价,
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就是洽谈协商。
4、拟定合同文书。拟定合同文书是将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用文字表述出来。
5、履行合同生效手续。在合同文书拟定后,双方当事人已完全认可的时候,就要办理合同订立的
最后一道手续,即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首先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在合同上签字。
其次,按照我国的习惯,要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合同订立的程序才算完成。
有的合同,根据国家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必须在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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