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罚的附加刑什么时间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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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法院判罚的附加刑什么时间执行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法院判罚的附加刑什么时间执行

一、法院判罚的附加刑什么时间执行

法院判罚的附加刑的开始执行的时间要看附加刑的具体种类。刑法中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这些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时执行,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二、附加刑包括哪几种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1、罚金有三种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

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决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决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没收财产有两种适用方式:一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二是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合法所有并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在没收财产时,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者折抵。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4、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对本国人不适用,因此,我国刑法将其作为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特殊刑种作了单独规定。

三、附加刑具体怎么执行

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比较严重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适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的开始执行的时间要看附加刑的具体种类。刑法中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这些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时执行,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四、附加刑能否适用减刑

附加刑一般不应适用减刑。基于刑法主要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而有些刑罚种类的变更,在某种程度上,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影响力并不是很大,或者说,对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没有多大的影响力。虽然罚金和没收财产都具有刑事惩罚的性质,但却远没有判处自由刑的刑罚那么严厉。

同时,附加刑也要比主刑的适用范围窄,这一特征证明了主刑在适用上的广泛性,附加刑中除了剥夺政治权利是有一定的期限,罚金可以分期限缴纳以外,其他的刑种基本上是一次执行完毕的。

所以说,法院判罚的附加刑的执行期限主要是看附加刑的具体种类。因为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主刑进行使用。但是主刑只能使用一种,而附加刑可以使用多种。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法院判罚的附加刑什么时间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我们还整理了很多其他法律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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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驱逐出境的附加刑怎样执行?
[律师回复]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或者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者资格。
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对本国人不适用,因此,我国刑法将其作为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特殊刑种作了单独规定。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不是都适用驱逐出境,而是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结合国际间的关系和形势的需要等,可以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不适用驱逐出境可以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驱逐出境。如某外国人在我国犯盗窃罪,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也可单独判处有期徒刑。某外国人在我国犯罪,可以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不附加驱逐出境。
对于判处主刑,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一般应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驱逐出境。是否判处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是适用还是附加适用,由人民根据维护我们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需要来决定。这一内容体现了我国的主权原则。我国是自主的主权国家,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了罪,除对于享有外交和豁免权的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接受我国的法律制裁。
相关法律知识:
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第三十三条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变更居留地点,必须依照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第四十三条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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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经常听说数罪并罚的报道,但是我搞不懂数罪并罚附加刑是怎样执行的,谢谢您的解答
[律师回复] 您好,很高兴帮您解答的,针对数罪并罚附加刑有如下:
1、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并罚。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在实行混合主义原则的国家,多规定执行期中最长的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即采取吸收原则。从我国刑法规定情况看,两上以上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有两种情况,一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一个或多个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下附加刑的并罚;
2、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均在五年以下附加刑的并罚。前者采用吸收原则,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吸收了短期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应当宣告决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对于第二种情况如何并罚,我们认为,应采取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并罚,即以各罪中确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为最低限进行加重,但不超过规定限额,这里的规定限额应通过修改刑法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刑法第55条规定,除死刑或无期徒刑外,判处其他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一人犯一罪可判处一个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剥夺政治权利,而一个人犯数罪,可判处数个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剥夺政治权利(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除外),如果并科则最高剥夺政治权利刑可达十年以上,其附加刑显然过重。如果采取吸收原则,最高剥夺政治权利仅五年,与一人犯一罪处刑相同,这又显得过宽,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采取限制加重原则较为合适。加重可在数罪中最高宣告剥夺政治权利刑以上加重,而限制的最高限额,可借鉴刑法第57条的规定,确定上限。刑法第57条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对于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减刑后最高达十年。而数个五年以下剥夺政治权利刑,其主刑必为数个有期徒刑,数个有期徒刑的并罚最高不超过二十年,这与刑法第57条所规定的死刑、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刑罚基本相当,因此,参照第57条的规定,将数个剥夺政治权利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除外)并罚后的最高刑确定为十年较为合适,这既符合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又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3、两个以上罚金刑的并罚。两个以上罚金如何并罚,由于我国刑法对此未做规定,实践中一般都采取简单相加的方法,确定执行的罚金额,即采取并科原则。我们认为两个以上罚金刑的并罚,应采用限制加重原则,不应采用并科原则。两个以上罚金刑的并罪采用限制加重原则,这在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都予以确认,一些采取并科主义原则的国家,也将两个以上罚金在总额以下确定罚金数额作为并科的例外,这说明采取这种原则,经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的意义。其次,从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采取简单相加的办法,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实践中难以执行。我国刑法在罚金刑的立法上采用了无限额罚金刑、幅度罚金刑和倍比罚金刑三种形式。无限额罚金刑,给立法者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罚金数额,这样就便于执行。而幅度罚金刑或倍比罚金刑,其幅度刑的起点较高,如果数个罚金刑完全并科,则确定的罚金数额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往往相距甚远,造成判决无法执行。因此,对两个以上的罚金刑采用并科原则并不可取,而应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在一定限额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执行缓刑期间可以申请免除附加刑吗
[律师回复] 一、执行缓刑能免除附加刑吗附加刑是主刑之外的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执行的,是不影响附加刑的执行。最新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这缓刑与附加刑的规定::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 1)犯罪情节较轻; ( 2)有悔罪表现; (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缓刑期间又犯罪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有的在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判决时,有时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以及退赃、赔偿、缴纳罚金等情节,仍然适用了缓刑,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缓刑适用的原则,是不可取的。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为“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又犯罪,已经从事实上证明其缺乏应有的悔罪表现,继续危害社会,从而表明对其前罪适用缓刑本身就是错误的,如果后罪数罪并罚后再适用缓刑,那就是错上加错。缓刑是对判决宣告的刑罚有条件地不执行,而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数罪并罚后宣告的刑罚必须是实际执行的刑罚,而不能一缓再缓。况且,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那么,缓刑考验期内新的犯罪就更应该导致刑罚的执行。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是评价犯罪分子社会危害性的两个重要因素。如同累犯一样,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较强的人身危险性,因而其社会危害性较之初犯、偶犯来说显然更大。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必须施以实刑惩罚,才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和改造作用,达到刑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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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附加刑该怎么执行
要看附加刑是属于哪一类的,如果附加刑的种类是相同的,则合并执行,如果附加刑的种类不相同,则分别执行,这就是所说的数罪并罚,也就是说多个犯罪处罚加在一起执行,从而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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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的增值税税金和附加税率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你推荐】涞源县律师乌兰县律师禅城区律师水富县律师寿阳县律师天镇县律师安新县律师依法纳税是企业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及附加等。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是企业开展主要业务应该承担的营业税、教育附加、城建税等。那么营业税金及附加税率是多少下面小编结合税法有关知识给大家具体讲解下。
一、什么是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已取消)、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填报此项指标时应注意,实行新税制后,会计上规定应交增值税不再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无论是一般纳税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企业均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单独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附加税,是按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相加的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哪些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的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1、营业税营业税是国家对提供各种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营业税按照营业额或交易金额的大小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
2、消费税消费税是国家为了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企业交纳的消费税计入销售税金,抵减产品销售收入。
3、资源税资源税是国家对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资源税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税率是多少
1、营业税:3-20%,计税额为核定营业额;税率按经营项目区分
2、城建税:7%(县城5%)计税额为当期交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消费税。
3、教育费附加:3%,计税额为当期交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消费税。
4、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各地不一,一般为1%—2%,计税额为当期交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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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一个舅舅犯罪被抓了因为偷手机,我想问问偷盗罪可以单处罚金吗,熟悉相关知识的朋友们帮帮我谢谢了,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72条、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了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按照刑法72条最后一款的司法原则,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了附加刑,也就是附加财产刑罚,附加的财产刑罚,即:罚金,仍需执行。
关于你所说的,盗窃罪,是否必定判处罚金。
司法原则是,刑法264条对根据盗窃罪的严重程度,从轻到重,量刑原则分别为: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2、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因此,除了盗窃罪最轻的一种量刑之外,其它的量刑都必须并处罚金。虽然盗窃罪最轻的一种量刑也规定了可以“单处罚金”,但是是否单处罚金,这是合议庭的自由裁量权决定的。
也就是说,是单处罚金?还是既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是合议庭根据案情,结合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
虽然合议庭根据刑法72条规定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判处缓刑的初步原则,最终决定判处缓刑,但是只要作出了罚金的判决,罚金是必定执行的
是否必定会被判罚金,这个“必定”是取决于合议庭的自由裁量权的,只要判了就得执行
我哥哥现在正在服刑期间差不多有两年就出来了,因为他犯了故意伤害罪后面偷别人钱,关于执行附加刑又犯新罪是不是应该数罪并罚
[律师回复] 一..先处理漏罪,再处理新罪.
二..第一步:对漏罪是采用先并后减的方式处理。得到一个宣告刑。
第二步:对新罪是采用先减后并的方式处理。 将第一步的结果与新罪的宣告刑做先减后并的处理。最终得到执行刑。  
《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漏罪与原判决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新罪与原判决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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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具体怎么执行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附加刑具体怎么执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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